(六)厂方让步 风波暂缓 忧扰依存
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就在维权职工看不到希望的时候,鉴于维权职工的行动在长春市已经引起很大反响,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吉林省省行,以及市领导,给改制企业施加了很大压力,维权职工在省行会议室,向有关领导诉说有关问题,诉说他们权益受损状况。
厂方面对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做出了让步。医疗保险费用缴纳问题还是实行捆绑式,按月给职工缴纳,若企业破产也会给退休职工一次性补齐相关费用;独生子女费用按照父母各2000元的标准下发到退休职工手中;住房公基金也如数发给退休职工;2008年的采暖费也如数为职工向相关的供热公司缴纳了。
问题好像在一夜之间全部解决了,但是企业职工在欣喜之余不免担心我们今年的采暖费有着落了,那明年怎么办?我们还要去上访吗?就没有一个单位来监督政策的执行吗,就没有相关单位来维护辅业改制职工的合法权益吗?
总的来说,X企业的维权职工的维权行动是成功的,他们有组织有领导的进行各种活动,坚持到底,并最终得到了政府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帮助,他们为维权付出了很多,他们是幸运的,因为他们的问题曾经得到解决了。
三、过程启示:案例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
职工们的维权行动告一段落了,虽然已胜利告终但其中所反映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在改制过程中职工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在企业与职工之间,在两者之间的复杂利益关系之间,是企业放弃了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这是问题的起点,也是整个事件的缘起。本文结合案例企业从社会大背景,企业,政府,职工个人,以及工会组织,几个方面来讨论改制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一)企业改制社会责任缺失的社会背景
1、中国目前的整体社会风气存在问题
我国近现代是一个社会文化价值观的动荡时代。自五四运动起,传统儒家思想的核心地位不断被动摇。文革时代批林批孔更使传统思想被一刀切,遭到致命打击。十一届三中全虽确立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原则,但改变不了我国改革开放乃至市场经济的构建是在一个缺乏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个局面。信仰阵地失守,广大民众在社会转型的复杂背景中,面对各种价值观念的冲击,趋向于一种本能的自利行为。人性的阴暗面在“法不责众”的前提下发挥的淋漓尽致,精神的追求、崇高的理想离我们渐行渐远。同时,制度建设的滞后,使各利益主体的行为缺少应有的规范,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冲动使人们的行为产生盲目性而失控。
2、劳动力供求关系的严重失衡
长期以来,中国一直存在严重的劳动力供求失衡现象,劳动力成本之低廉举世闻名,据统计,中国劳动力成本仅是欧美发达国家的1/30~1/50,甚至是台湾地区的1/30,差距相当大[13]。这种劳动力的严重过剩和劳动力成本的过分低廉,致使企业在关于员工社会责任问题上的主动地位牢不可破,企业既无压力也无动力,从根本上决定了本土企业之于员工社会责任的严重缺失。
在本案例中企业经营者为什么能够无视劳动合同,对参与维权行动的在职职工予以开除,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来自这种企业与员工之间因为劳动力资源的供求现状而形成的就企业社会责任上的企业的主动地位,工人,劳动力到处都有,不缺这一个,但工人不行,这份工作对他本人意义重大,是养家糊口的依靠,所以面对这样的现状,工人不得不选择退让,代价是权益受损。
(二)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企业自身原因
1、企业管理者的思想误区
尽管我们有着悠久的企业社会责任历史传统,但可惜的是近三十年间同诸多优良传统一样,被急功近利的当代人主动亦或被动的丢掉了。改革开放后兴起的本土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的管理者们,多年来忙于暴利式的原始积累和扩张,竭力追逐利润的最大化,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几乎从未接触过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根本谈不上从真正意义上认识和理解企业社会责任[[6]]。许多经营者认为承担社会责任就是“从我企业拿钱”或者付出有损于本企业利益的“代价”,完全把社会责任与企业对立起来,还有很多企业把企业社会责任视为“摊派”,甚至把这种“摊派”视为影响企业发展壮大甚至导致企业亏损的原因。在这样的思想认识指导下,掌握主动权的企业管理者们也就很难乐于承担社会责任了。
2、企业产权转让性质变化导致的自利行为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产权的转让,与企业性质的变化。一家国有企业,它发展的目的不仅仅是增加GDP指数,另一方面也在帮助国家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在社会责任方面,国有企业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具有更大的主动性自觉性,因为它是代表国家利益,代表人民利益的,这也是国有企业的主干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更照顾到职工利益的原因;而作为中小企业的国有主干企业附属企业在改制的过程中则不会像国有主干企业一样,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表现出一种消极与抵抗性。这种附属企业在改制后变成了自负盈亏的企业,无论是股份制还是变成民营经济,企业的性质在此过程中变化了,不在姓国家了也不再姓集体了,姓个人了,无论是在企业的长远决策上还是在那企业的日常规定中渗入了对私人利益的考虑,此时的企业采取的行为在更大程度上表现为一种自利性。因此,无论是怎样的行为,一旦渗入了对个人利益的考虑后,就会因为利益的分割均衡问题产生纠纷。就企业而言,可以找到很多的理由来掩饰这种自利行为的存在,或许直接认为这种行为是理所当然的。以经营效益不好,企业需要发展以获得更大的效率为由或者打政策擦边球回避应付社会责任,尽量的减少企业成本是普遍存在的也是这种自利行为心理的普遍反映。
在本案例中,国家政策硬性规定的,像改制职工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的接续问题虽然在分配均衡方面存在争议,但企业给职工解决了,但是涉及到职工福利方面的问题,企业开始回避,开始推卸自己的社会责任,因为这些方面国家没有硬性政策,也没有相关系的监督机制。职工们就很懊恼:“为什么同样身为国企职工,我们这些集体企业职工与国家主干企业的职工差别就这么大,“同城同待遇”就是这样的吗?”
(三)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政府原因
1、官员认知上的误区
尽管国际上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传入中国已有时日,而且学界的探讨也已相当深入,但很多地方政府官员特别是市、县、乡级的官员仍然普遍不了解企业社会责任,更谈不上对其意义和作用有什么正确的理解和认识了,推进企业社会责任更是无从谈起。在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上,有些地方政府还停留在旧的思维方式上,竟然认为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加大企业成本,有损于企业利益,进而影响本地税收,或者与政府所谓“优惠”的招商引资政策不符,社会责任有可能把企业“吓”回去,从而不利于地方经济发展(李国源,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