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举措上的滞后
面对各种各样的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国际标准逐步进入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回应颇显迟缓,至今各级政府都还未以政府的名义出台任何相应的应对措施及具体的操作办法,没有建立统筹管理各种相关认证的机制,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也未真正行使管理权。虽然从2003年起,诸多城市都先后制定了城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但往往仅止于是一个“标准”,执行状况并不理想,而政府采取的执行检查和督促措施显然是很不够的,这就必然给某些企业以可乘之机。
在本案例中,职工曾多次上访长春本市的职能部门,像建设部,计划生育办等等,上访的退休职工们得到了热情接待并从这些职能部门了解到相关政策与法律规定,但是问题被发回了原单位,答案是:“叔叔阿姨,这部分利益是你们应得的,你们就回源头单位去要。”但当维权职工所求无果再次来到职能部门时,他们说无能为力,因为他们只负责制定政策,对政策的执行情况不负责,职工此时发现原来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改制政策的的具体执行的。政府的促进、监督和支持力度不够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企业推卸社会责任的不正之风。
(四)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职工原因
职工作为直接利益受害者,在整个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职工作为企业效益的生产者,要保持对相关政策的知情度,不能对企业的相关政策规定不了解,对与切身利益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不了解,若是如此,即使利益受到侵害也不知道是什么地方受到侵害;对于企业损害职工权益的情况不能退让,要迎头而上,否则反而会助长企业损害职工权益的能动性;职工的维权行动要有组织有分工,单枪匹马各怀顾及不会取得维权的成功。
在本案例中,企业职工一开始也是对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不了解,采取了无组织过激行为取得的效果不是很明显,维权没有奏效。随着维权领导的出现他们克服了相关困难,搜集资料了解政策,上访,写信,种种措施,最终使维权行动取得阶段性的胜利,因此职工对相关政策的知情度,职工内部的组织情况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与负责状况。
(五)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工会责任
常识告诉我们,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能够代表劳方利益且能制约资方的工会组织存在,那么企业中的单个雇员的力量将无法制衡资方,劳资力量对比的天平肯定会倒向资方。
1、职工与工会关系的调查
在对沿海某省七家不同类型企业工会的调查显示,在工会会员心目中,工会与会员较为疏远。调查数据显示,仅有28.7%的会员对工会的印象是“亲近”,而71.3%的会员对工会的印象是“疏远或一般”。而 在调查“如果您同老板发生利益矛盾需要解决时,您会先找谁帮助解决”时,我们列举了“到工会求助、找老板疏通、请熟人出面协调、找政府有关部门和联合工友解决”等五种途径,回答的结果是仅有28.1%的职工“到工会求助”,而71.9%的职工却寻求其他解决纠纷的渠道。这就说明这些基层工会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代表劳动者的功能,并且造成了工会与职工关系的疏远[[7]]。
2、企业工会作为劳动者的代言人履行维权职责严重缺失
在企业内部,劳动者作为自然人,在与资方及其代理人管理方所形成的劳动关系中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言人,理应发挥维权作用,站出来为职工说话办事。但目前企业内的工会并没有在企业内发挥这样的作用,也无法运用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如平等协商或职工民主管理。造成企业职工不把工会当作自己的组织、不知道工会是干什么的、甚至感到工会与老板的关系比与自己的关系更亲密等现象的存在。
3、企业工会的依附性是维权职责缺失的根本原因
据某对沿海某省七家不同类型的企业工会的调查显示,企业的工会是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由企业的行政主管建立起来的,或者根本没有建立工会只是按照上级要求向上级工会缴纳会费而已[[8]]。从许多企业人事部经理兼任工会主席这一现象来看,表现出的仅仅是企业管理者对企业工会的看法和要求,而并非是工人群众对企业工会的要求。许多企业工会由此成为空壳的“三无工会”(无会员、无活动、无经费)。这种现象在非公企业更为明显。既然企业工会成为老板工会或“三无工会”,那么工会就很难代表职工利益,履行维权职责;职工自然也就不认可工会是自己的利益代言组织;工会在企业内部的维权机制也就无法建立起来。
在本案例中关于工会,在此想做一个历史性的介绍。在改制之前,作为工会,这是一个职工喜闻乐见的组织,茶余饭后乐谈的话题,因为工会工作确实做得很好。职工无论婚丧嫁娶总能看到工会的影子,工会在年底时为职工开表彰大会,开庆祝会,丰富职工生活。在职工因公受伤时派专人到医院看护,每月还有交通费以及洗理费等等。在个案访谈的过程中,受访阿姨在提及以前的工会时脸上路出很自豪的表情,在改制前提及缴会费,职工没有任何犹豫;在改制后企业性质变化了,由集体制变成了股份制,厂方以减员为名将工会取消了,仅留下一个名存实亡的职代会,改制方案也只是在职代会上由原主干企业单位派工作人员前来念了一下文件,根本没有经由职代会的通过。在改制后,当职工意识到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想要找工会来帮助维权的时候,发现工会已经不存在了,就这样职工在无工会状态下结束了自己的维权行动。
以上是结合案例对改制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现状的原因分析,那么在这种现状下怎样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如何建立中国体制下符合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
四、建立以工会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
针对中国国情,参考案例中改制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分析,本问提出:建立以工会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体系。
(一)选择工会为体系核心的原因
1、功能发挥上的优势
新工会章程总则对我国工会的作用明确规定,即: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这些都是社会主义条件下中国工会应当发挥的重要作用。新工会章程同时规定:“中国工会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在维护职工政治权利的同时,维护职工的劳动权利和物质文化利益,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努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9]]。”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工会在共和国创建过程中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从新中国成立一直到市场经济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会在此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在很多方面,工会的表现难以令人满意,但它在履行各种职责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而它本身各种职能的发挥,像民主参与社会监督作用以及维护职工权力的作用,都是在建立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过程中所必须的。工会就是这样一个部门,它有着与企业社会责任直接相近的目的功能,这是在众多社会职能部门中的优势。工会在调动工人积极性促成民主,推动某项政策的执行方面所积累的历史经验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建立发挥重要的作用,工会本身具有的功能使它与现代企业社会责任体系之间更具有亲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