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吉林某国有辅属集体企业在改制中发生的福利纠纷维权事件为平台,对整个维权过程进行了动态再现。结合维权过程从社会背景、企业、政府、职工、工会等主体因素来分析在改制中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结合典型案例中的普遍性启示提出构建以工会为核心的中国特色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构想。
[关键词]福利纠纷、维权、过程、企业社会责任、工会
一、凤凰涅槃竟需血祭?
国企改制是我国在改革开放时期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时代背景下进行的一场企业改革运动。有学者曾把国企改制比喻为凤凰涅槃重生,看得出人们对这场伟大的变革赋予了极大的希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这场伟大的变革是成功的。但是伴随着成功的步伐也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的音符。
凤凰浴火涅槃本是一个艰难的过程,国企改制同样是一个困难重重的过程。因为多种因素的存在使改制初衷发生了异化,这使很多局中人利益受损。就原属国有企业单位参加改制的职工而言,在改制的过程中因为企业产权的转换,性质的变化,法人的改变,以及其他法律政策发面存在的漏洞,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回避其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使职工权益(社会保险接续、职工福利,工资等方面)受损,职工因此走上了一条艰难的维权之路。
凤凰涅槃,浴火重生,这是人们的希望所在,这种美好期冀的实现真要像神话中那样一定要有所所献祭才可以吗?而在改制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与职工权益一定要被放弃而成为这种祭祀的牺牲品吗?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不是血腥的祭祀,职工权益不应该成为这种升华过程的代价。
伴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以及50后职工的退休,关于国企改制的问题仿佛已经离人们越来越远了,但是很多现实问题仍然需要我们从对过往的反思中寻找解决问题的答案。
本文主要运用了个案访谈,文献收集的方法,在此基础上对吉林某国有辅属集体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福利纠纷维权事件过程动态再现,以此为平台,分析企业改制中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总结该集体改制企业维权事件的过程启示以期对目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构建提供相应的建议。
二、某集体改制企业“福利纠纷维权”过程追踪
X企业原为吉林省工商银行辖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撤销、关闭、转让自办经济实体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省省行转发《关于对自办经济实体调查清理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吉林省工商银行于所有自办经济实体,包括该企业进行主辅分离,彻底脱钩。在此前提下该企业实行改制。2004年经长春中庆会计事务所评估,企业资不抵债118万元,若还原各种因素实际资不抵债2558万元。因该企业净资产值为负数,使职工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在吉林省工商银行的直接领导下,该企业成立了改制领导小组,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促进再就业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的意见》等文件进行改制,由于该厂占用的是国有划拨地,经请示,长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相关文件同意该企业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出让时,给与工业用地10年土地出让金补充政策,采取抄告单制度办理。2005年5月份企业根据上述政策实行改制,于2006年5月改制完成,成立今天的股份有限公司[[1]]。
(一)主辅分流 辅业改制 风波乍起
该集体辅业企业与主体企业中国工商银行吉林总行脱钩实现改制后,该企业职工主要分成三部分:买断工龄领取补偿金与企业彻底脱离的工人,参与改制并以补偿金参与企业入股领取红利的工人,最后一部分是在企业改制前后退休的工人。企业性质从集体所有制转为股份制,企业法人更换了,与原主体企业脱钩了,整个改制过程是一个企业职工与企业中上层经营者利益的重新分配过程。这个过程注定是艰难的。面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这块大蛋糕每个局中人都想从中多分一些。利益分配不均衡了,矛盾便从中不断产生,其中涉及福利保障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保障问题
《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0号)第三条明确指出要指导企业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档案移交和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级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指导改制企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和转移工作,并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障资金和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的来源问题。对拟改制企业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责成企业在改制前缴清。对于参加省级统筹的中央企业,原行业统筹单位辅业分离改制后的基本养老保险仍由省级社保机构管理;其他中央企业辅业分离改制后,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可由地方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与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对分流到其他企业就业人员或到社会上自谋职业的人员,要督促其所在企业和个人继续参保缴费[[2]]。
X企业作为吉林省工商银行附属企业改制后,退休职工的医疗保险按月缴纳没有一次性缴齐。企业改制前效益便不是很好,改制后自负盈亏,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倒闭的危险成为该企业的一颗不定时炸弹,该部分退休职工担心企业在倒闭后医疗保险金没有人负责,职工认为厂方是故意如此,目的是打政策的擦边球,在企业出现倒闭的情况下,以企业法人不存在,法人转换等种种理由不缴或拒缴该部分资金,原企业经营者可以把省下的这一笔医疗保险费用归个人所有。厂方面对职工的困惑与猜忌没有及时的给予答复,造成了矛盾的升级与激化。
2、住房公积金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农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3]]。
X企业在改制之前就开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按照上述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条例,职工在退休后,可以提取本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在国有主体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在退休时,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直接打到职工个人账户中,而X企业作为辅业改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没有如此轻易的将该部分资金转移到退休职工手中,给职工的只是职工在这些年中个人账户中由个人缴纳的部分,由改制前企业缴纳的部分拒绝发放给退休职工,这引起职工的强烈不满。
3、采暖费问题
《吉林省机关、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根据建设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意见》精神,机关、企事业的单位在职职工,离退休职工的住房采暖费实行“暗补”变“明补”以补贴的形式直接发给职工个人。采暖费补贴的发放范围与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形式的组织或企业)等,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职工工资中已经包含采暖费的除外)[[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