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教学
法学研究生教学国际化改革要改变教学内容陈旧,教学方法模式化、简单化,教学手段单一,教学语言纯汉语的弊端,建立一种教学内容新颖、教学方式研讨化、教学语言英语化、课程设置丰富、考试方法综合的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新颖主要体现在内容前沿性。目前的教学内容偏重于国内法典的解释,较少关于国际先进法学思想的剖析。教学方式研讨化就是要广泛使用研讨式教学。研讨式教学是以研究生为主的教学。国内高校在法学研究生课程中沿用本科生教学方式,以教师为主的灌输式教学方式占据主导地位。教学语言英语化就是要推广全英教学。目前的全英教学存在着简单化和走过场现象,要细致地分析和论证关于哪些课程适合用全英教学、如何评估全英教学效果等问题。为了提高学生专业英语水平,要鼓励研究生用英文撰写毕业论文和直接引用外文资料。改造专业英语课,使其成为通向适应双语全英教学课的桥梁。以研究生的条件和需求为导向,开设有针对性课程,而不是以教师能力为主导开课。我国可以通过聘请国际教师,设置短期课程,解决补充本单位教师能力和国际化背景不足的问题。法学研究生课程考试方式单一,不利于全面考核研究生的学习效果。法学院研究生考试应该是一个综合测评,不能只注重期末考试或者一篇论文。
(八)国际交流
国际交流的广度和深度已成为衡量一所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水平的尺度。大学、院所、教师、教辅、学生是国际交流的主体。我国一些大学会停发教师出国进修和讲学期间的工资、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甚至取消其在国外进修讲学期间的职称评审、科研成果评奖资格,并且限制其出国进修和讲学的次数和时间。大学和法学院几乎不资助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法学研究生出国学习、实习、参加会议、社会调查比例偏低。国内法学导师课题经费和国际科研活动少,提供给学生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就更少。国家资助在校研究生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存在着基于研究生身份和专业的歧视现象。根据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国家每年资助985和211工程大学的5,000名研究生出国攻读博士学位,人文及应用社会科学不能超过15%,此种资助方法使得非985和211工程大学的法学研究生国际化更加困难。我国引进国外优质法学研究生教育资源不足,已有的中外合作法学办学机构和项目存在数量少、不规范、重经济创收、轻学习先进研究生教育管理经验等现象,没有能够如期推动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我国高校一般对外国留学研究生给予照顾,让他们单独住宿、上课和培养,致使国内各高校校园国际性氛围不浓。
(九)语言
世界各地的法学学者主要阅读英文而不是汉语法学学术作品。在法学领域,英语不仅是一种国际通用文字,而且同时贯彻了连同这种文字表达的精神与传统。法学教师和研究生英语口语和听力能力低,直接影响走出国内学术圈,与国外同行开展丰富的交流和合作。国内使用的许多法律词汇源于西方,准确理解这些法律词汇含义,就必须知悉其外文原义。中国法学学者要了解国际领域的最新法学发展成果,就需要阅读英文法学学术成果。要使自身的法学科研成果得到世界认可,就要出版英文著作和发表英文论文。我国要吸收外国留学生攻读我国的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就要开设用英语教学的法学课程,允许外国留学生用英语撰写学位论文。行政教辅人员英语水平也影响着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行政教辅人员英语水平低,就会在与外国人进行沟通时存在障碍,不能协助教师与国外联系,形不成国际化的大学行政服务视野、思维和观念。
四、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挑战的应对
(一)办学理念
封闭的传统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办学理念要向开放的国际化的办学理念转变。对现有法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灌输国际化办学理念,赋予大学法学研究生自主办学和独立治校权,积极引进具有国际化办学理念教师和教辅人员,鼓励国际化改革。就法学研究生培养目标而言,我国应充分考虑法学教师缺少法律实务经验的事实,理清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阶段的培养目标,界定法学院和律师协会在实现不同阶段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中的作用。要明确法学学士教育是培养实务型法律人才,法律硕士是培养实务型高级法律人才,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教育是培养研究型高级法律人才。法学院必须配备了足够的实务型法学教师,才有资格招生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学院应该承认,在不配备足够的实务型法学教师情况下,其提供的法学教育不可能将研究生培养成实务型高级法律人才。法学研究生应该接受,要获得从事法律工作必需的实务能力,除法学院教育外,必须接受法律实务部门训练,在实习中获得实务经验。法律实务训练的组织、实施和考核工作由律师协会完成较为合适。
(二)市场竞争
在法学研究生教育中引入市场竞争概念,使法学研究生教育接受市场调节,顺应市场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成为研究生教育发展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现行法学研究生教育实行事业化模式管理,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要求大学培养出适合市场需要的高素质高级法律人才,却不赋予其参与市场竞争所需的独立地位,大学的市场竞争力弱。各大学是法学研究生教育计划式管理体系中的一个工厂,不是一个拥有学术自由和自主办学权的主体。在法学研究生教育中引入市场竞争就赋予大学独立的法学研究生自主办学权,塑造宽松自由的法学研究学术环境。教育主管部门远离市场,对教育市场变化的感知,与处于市场一线的大学相比,迟钝和不准确。基于利益本位考虑,会不适当地管制大学。法学研究生教育接受市场调节,其内部管理和外部拓展也要趋向市场化。近几年来,我国大学提出并不断推进的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后勤社会化管理和中外合作办学,正是这一趋向的体现。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法学研究生教育竞争,实际上是管理体制和法学师资之间的竞争。
(三)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国际化就是要提高行政人员服务意识和效率,建立健全校务公开、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和行政效能监察等行之有效的大学行政管理制度。校务公开制是指大学及时和客观地公开机构设置,收入、预算和决算,招生和就业,设置的课程,取得的科研成果,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等大学各方面情况的制度。首问负责制是指校内师生员工、校外单位和人员到各部门咨询、申请办理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有关服务事项,各部门首位被问及的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和负责到底的制度。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在行政工作中,行政工作人员在对学校行政工作相对人的办事申请和咨询做出说明、解释和提供信息时,应当一次性将全部内容、要求和程序等告诉前来办事的人员的制度。限时办结制是指对本校师生、内部部门和校外人员机构向校行政部门咨询和办理事项时,权责行政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行政效能监察制是通过监督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部门负责人工作,确保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致,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的制度。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指有关人员违反校务公开、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和行政效能监察等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执行力和大学公信力,贻误工作和损害服务对象权益,大学对其过错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这六项制度的实施将从根本上转变行政工作作风和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另外,基本办公设施是完善法学研究生教育行政管理的必要条件。大学应实现教师人人有独立办公室,学术类研究生人人有独立办公空间,行政人员办公室柜台化,并提供必要的网络、办公设备和办公用品。
《Journal of Bionic Engineering》
《局解手术学》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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