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标准
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标准不宜过于笼统,以免流于纸面和空谈,应该能够反映上述辨析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概念,使得任何一所大学均可以判断出自身法学研究生教育所处的国际化阶段。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标准采用积分评估制,即评估机构根据国际法学研究生培养标准确定一所大学在法学研究生教育方面应该达到的各项水平、水平对应分数和评估通过分数,并依此评估其国际化程度。积分评估制具有客观、准确和灵活的特点,已经为世界著名评估机构所运用。
日本教育理论家喜多村和之用通用性、交流性和开放性3个标准来衡量高等教育国际化,强调高等教育应该能够为他国、他民族所承认和接受,与外国进行平等交流,充分地对外开放[]。可以借鉴此理论,设计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标准。具体来说,从通用性(25%)、交流性(45%)和开放性(30%)3个方面11个项目46要素衡量和评定一所大学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程度。通用性包括人才制度(6%)、课程与教材(8%)、评价与认证(5%)、国际就业能力(6%)4个项目10个要素。交流性包括教师(15%)、研究生(15%)和科研(15%)3个项目20个要素。开放性包括办学理念(7%)、办学资源(13%)、外部支持(3%)和对外开拓(7%)4个项目16个要素。对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产生实质性影响指标权重5%,对应要素5分,产生辅助性影响指标权重2%,对应要素2分,产生轻微性影响指标权重1%,对应要素1分。
表格1、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积分评估表 项目 评估要素 分数 1. 通用 性(25%) 制度 1.1.1 国际化人才培养模式制度建设(5%) 非常完善5分,比较完善2分,起步1分,还没有建立0分。 (6%) 1.1.2 国际化人才统计分析(1%) 已经进行1分,还没有进行0分。 1.2 课程与教材 1.2.1 开设英语和双语授课专业课数(5%) 专业课总数40%以上5分,20-40% 2分,5-20% 1分,5%及以下0分。 (8%) 1.2.2 以研究生为中心启发式教学(2%) 70%以上课程2分,20—70%课程1分,20%以下课程运用0分。 1.2.3 英语专业课教材(1%) 完成了1部以上1分,1部以下0分。 1.3 评价与认证 1.3.1学分被国外认可(2%) 总学分70%以上2分,30-60% 1分,30%及以下0分。 (5%) 1.3.2毕业和学位证被国外认可(2%) 100个国家以上2分,30-100个国家1分,30个国家以下 0分。 1.3.3用人单位对毕业生国际化满意度(1%) 满意度70%以上 1分,70%及以下0分。 1.4国
际就业 1.4.1毕业生在国外/涉外机构(部门)就业(5%) 毕业生总数15%以上5分,5-15% 2分,1-5% 1分,1%以下0分。 能力
(6%) 1.4.2研究生在国外/涉外机构(部门)实习(1%) 实习生总数15%以上1分,15%以下0分。 2. 交流 性(45%) 2.1教师(15%) 2.1.1 获得国外博士、博士后或1年以上教学科研经验(5%) 教师总数50%以上5分,20-50% 2分,5-20% 1分,5%以下0分。 2.1.2 外籍教师数(2%) 教师总数15%以上2分,3-15%1分,3%以下0分。 2.1.3 做过1年以上国外访问学者(2%) 教师总数20%以上2分,5-20% 1分,5%以下0分。 2.1.4 国外学者在本单位做访问学者数(2%) 教师总数20%以上2分,5-20% 1分,5%以下0分。 2.1.5 具有5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2%) 教师总数50%以上2分,10—50% 1分,10%以下0分。 2.1.6 能够指导留学生英文学位论文(1%) 教师总数20%以上1分,20%以下0分。 2.1.7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教师人次(1%) 人均1年1次1分以上,1年以下0分。 2.2研究 2.2.1每届外国研究生人数(5%) 本届研究生总数20%以上5分,10-20% 2分,1-20% 1分,1%以下0分。 生(15%) 2.2.2 每届外国研究生国别(2%) 30个以上2分,5-30个1分,5个以下0分。 2.2.3每届研究生在外国交换交流(2%) 本届研究生总数10%以上2分,1-10% 1分,1%以下0分。 2.2.4每届研究生在国际出版社出版外文著作、发表外文论文(2%) 有出版外文著作2分,有发表外文论文1分,两者都没有0分。 2.2.5每届研究生获全奖在国外继续学习(1%) 有1分,没有0分。 2.2.6 每届研究生参与国际竞赛获奖(1%) 有1分,没有0分。 2.2.7 为外国研究生提供奖助学金(1%) 有 1分,没有0分。 2.2.8 外国研究生辅导机构和人员(1%) 有1分,没有0分。 2.3 科研 2.3.1教师在国际学术出版社出版外文著作数(5%) 总出版著作数50%以上5分,20-50% 2分,5-20%以上1分,5%以下0分。 (15%) 2.3.2 教师在国际学术刊物发表外文论文篇数(5%) 总发表数50%以上5分,20-50% 2分,5-20%以上1分,5%以下0分。 3.4.1正在参与政府立法(2%) 教师50%以上2分,10—50%1分,10%以下0分。 2.3.3与国外学者联合科研(1%) 教师10%以上1分,10%以下0分。 2.3.4承担国际科研项目(1%) 教师10%以上1分,10%以下0分。 2.3.5 编辑外文学术期刊(1%) 有1分,没有 0分。 3. 开放 性(30%) 3.1办学 3.1.1 国际化办学目标(1%) 确定了1分,正在或尚未确定0分。 理念 3.1.2 国际化办学氛围(1%) 形成了1分,尚未形成0分。 (6%) 3.1.3 国际化方案(2%) 积极方案2分,泛泛方案1分,没有方案0分。 3.1.4 国际化实践(2%) 勇于突破2分,缓慢推进1分,没有行动0分。 3.2办学资源 3.2.1教辅人员国际化程度(5%) 高度国际化5分,中等国际化2分,一般国际化1分,尚未国际化0分。 (14%) 3.2.2教师办公场所(5%) 独立办公室5分,独立办公场所2分,没有0分。 3.2.3学术研究生办公场所(2%) 独立办公室2分,独立办公场所1分,没有0分。 3.2.4标准模拟法庭(1%) 有1分,没有0分。 3.2.5外文图书和数据库(1%) 法学藏书量数据库10%以上1分,10%以下0分。 3.3外部
支持 3.3.1 政府和大学支持资助(2%) 大力2分,一般性1分,不支持资助0分。 (3%) 3.3.2 非政府组织支持资助(1%) 有1分,没有0分。 3.4对 3.4.1 国外学者开设讲座(2%) 每月1次以上2分,1次1分,1次以下0分。 外开拓 3.4.2联合培养研究生(2%) 3届以上2分,1—3届1分,1届以下0分。 (7%) 3.3.3 举办国际性学术研讨会(1%) 每学年1次1分,1次以下0分。 3.4.4教师赴国外讲授课程(1%) 每学年5%教师以上1分,10%以下0分。 3.3.5教师在国外开设讲座(1%) 每学年10%教师以上1分,10%以下0分。 注: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英语包括其他外语。
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评估总分100分,70分以上、50-70分、20-50分、5-20分和5分以下分别对应高度发达、中等发达、欠发达、不发达和最不发达国际化法学研究生教育。
三、法学研究生教育国际化的挑战 培养目标 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是培养具有科研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的高素质高级法律人才。法学研究生必须修完课程,在毕业时撰写论文并通过答辩才能获得学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和法律硕士都强调理论提高,只是由于形式不同,对其理论水平要求程度有所不同[]。世界发达国家法学研究生教育基本上是设置不同学位,分别培养具有科研水平或者实践操作能力的高级法律人才。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任务主要交由法学学士(在美国是JD)阶段完成。申请律师资格者必须拥有法学学士或者JD学位。在英国和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将法学类硕士和博士分别划分为研究型和应用型两种,前者培养研究型法律人才,对应用型法学硕士研究生没有论文要求,修完指定课程并合格即可获得学位,对应用型法学博士研究生的论文要求远低于研究型法学博士研究生。在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都是研究型学位,法学硕士是法学博士的过渡阶段。我国学界曾提出素质教育、实务教育、人权教育、比较法教育和创新教育等多种法学研究生教育办学观点,但都是法学研究生兼顾科研和实践能力培养目标的延伸。兼顾型办学理念是一种理想化的研究生教育,可能导致研究生获得学位后科研水平有所提高但并不大,实践操作能力有些改善但不强的现象出现。如果不根据我国法学师资缺乏实务能力现实和发达国家法学研究生教育成功经验,廓清法学研究生应有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分离培养目标,法学研究生教育改革会很难取得实效。
《Journal of Bionic Engineering》
《局解手术学》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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