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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不同省市流动人口政策演化脉络及其比较
来源:互联网 sk014 | 樊士德,刘薇
【分  类】 文化研究
【关 键 词】 流动人口政策;长三角地区;演化脉络
【来  源】 互联网
【收  录】 中文学术期刊网
正文:

  由上表看出,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发布,提出了“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城乡关系”,进而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固有体制,改革城镇户籍制度,剔除限制城乡人口流动的相关限制性措施,使农村富余劳动力能够自主有序的在城乡间流动。除此之外,政府也颁布了一系列适应性政策,放宽对农民落户城镇的限制,整个政策导向已经由最初了限制变为了如今的服务管理并重。

  四、长三角地区内部省市流动人口政策演化对比梳理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由于长三角地区流动人口内部结构复杂、总量庞大且具有地区差异性,笔者在此对上海市、浙江省和江苏省的流动人口政策演化脉络进行梳理、对比和研究,并重点就户籍制度、外来子女受教育、外来人才引进三个方面分别进行归纳与比较。 户籍管理政策方面 政策演化脉络分析 从1958年标志着我国现代户籍制度正式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到2001年下发的《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各地紧随中央纷纷制定了相关改革政策以顺应其户籍政策不断放开的趋势。长江三角洲地区以上海市为先驱,其他省市以自身发展状况为基础,分别进行了户籍管理制度的创新,如表5、6。

  表5:上海市户籍管理政策演化脉络 序号 政策名称 主要内容

  1 《上海市外来人口寄住户口管理试行办法》(1985.1.1) 经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各委、办、局批准的外来骨干,安装施工人员等可申请,且遵循“市中心区从严,新区、郊县从宽;一般企业从严,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从宽”原则。

  2 《上海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1988.7.1)

  来沪从事经营活动的,在沪暂住三日以上的需办理暂住证;申报暂(寄)住登记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合法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指定的单位办理。

  3 《上海市蓝印户口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初)

  在本市投资或被本市单位聘用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在户口凭证上加盖蓝色印章表示的户籍关系。 4 修改后的《蓝印户口规定》(1998) 相比1993年的规定的范围以外,购买商品住宅的来沪人员也可申请蓝印户口本。 5 《上海市外来人才工作寄住证实施办法》(1998)

  被本市及在沪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者管理岗位上工作,无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可申请寄住证。 6 《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1999) 凡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国内优秀人才均可在沪自主择业。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由用人单位申请引进。 7 《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2)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的国内外人员,以不改变其户籍或者国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创业的,可以依据本规定申领《居住证》。 8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2004) 有效期分为1年、3年和5年;《居住证》的持有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本市常住户口。 9 《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实施意见》(2006) 落实农民工基本劳动标准,建立“欠薪欠保”问题的处置和防范机制 ;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推进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强综合调控和管理。 10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2009.2.24) 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实行年度总量控制、按照条件受理、依次轮候办理。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11 《关于做好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2013) 各高校做好相关政策和具体办理方式的解释工作,引导毕业生到重点领域,并为其做好相关材料的申报工作。 12 《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2014.4.15) 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 资料来源:每列所列出的对应的各年政策文件,经笔者加工整理所得

  表6:江苏、浙江省户籍管理政策演化脉络 序号 主要政策 政策内容 1 1.《国务院关于农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1984) 凡申请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的,公安部门应发予《自理口粮户口簿》,且地方政府要为他们建房、买房、租房提供方便,建房用地。 2 2.公安部颁布的 《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规定》(1985.7) 健全城市人口暂住管理制度;建立集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制度;暂住人口需要租赁房屋,需凭原单位或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3 1.公安部 《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的通知》(1992.8) 实行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制度,范围是小城镇、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对象是外商亲属、投资者、被征地的农民。 4 2.《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1995.4) 暂住人口这里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市区、乡镇暂时居住的人员,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5 3.国务院转公安部《关于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试点方法》(1997) 选择少量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高、财政有盈余、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一定基础、在当地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小城镇,先期进行两年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然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期、分批推开。 6 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对户口管理的“四项改革”(1998.7) 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放宽解决夫妻分居问题的户口政策;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户。 7 1.《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2002.11)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实行有利于吸引资金和人才的城市户口迁移政策;取消对申请迁入城市投靠亲属的条件限制;改革省内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进一步下放户口审批权限。 8 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2008.7)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继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9 7.《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2009.6) 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 2.《省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09.8) 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组织体系;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社会化、信息化;强化对以出租屋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落脚点的管理;切实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11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11) 调有关部门做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2 4.《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2014.12.11) 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诚信记录、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可以享受户籍准入、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 资料来源:每列所列出的对应的各年政策文件,经笔者加工整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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