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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
来源:互联网 qikanw | 熊英
【分  类】 文化研究
【关 键 词】 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模式
【来  源】 互联网
【收  录】 中文学术期刊网
正文:

  (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定

  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引起国际关注。有关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件,主要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拟订并颁布。具体情如下:

  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关遗产保护的第一次中期计划(1977年—1983年)中,第一次提到文化遗产由有形和无形两部分组成;

  1989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5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传统文化与民间传作的建议案》;

  199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42次会议颁布了《在教科文组织建立“活的文化财产”(活的人类财富)制度》;

  199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29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宣言》。正是提出了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并列的概念,并启动了申报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工程;

  1998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55次会议通过了《总干事关于选择应由教科文组织宣布为人类口头和无形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文化场所或文化表现形式的具体标准的报告》;

  2001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首次提出,对于自然界而言,文化多样性与生物多样性是同等重要的观念,即文化多样性“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护生态平衡那样必不可少”;

  2002年联合国组织召开了以“无形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的体现”为主题的文化部长圆桌会议,并通过了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的《伊斯坦布尔宣言》;

  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规定,“意识到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从而为丰富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性作出贡献”,“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内在相互依存关系”。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全力制定有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同时,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于2001年5月,联合国家教科文组织宣布了首批19项人类口头及无形遗产代表项目名录;2003年11月,联合国家教科文组织宣布了第二批28项人类口头及无形遗产代表项目名录;2005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了第三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43个。[⑧]

  200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首届会议(11月18-19日)在阿尔及尔召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的职责是实施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而第一个任务就是为《公约》制定行动指南。

  可见,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主导下,有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约已成体系。尤其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签订,积极引导并鼓励各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和立法。[⑨]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内容是民间文学艺术,因此,世界识产权组织也试图在知识产权领域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终于在1982年通过了《保护民间文学表达、防止不正当利用与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法示范条款》,将民间文学置于著作权法保护体系之外,同时给予各国选择适合本国实际的保护模式的权利。1985年,又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共同起草了《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该草案主张对民间文学提供独立于著作权之外的保护。

  (三)日本的相关规定和做法

  日本是以法律的形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保护措施最早的国家。日本对历史文化遗产进行有意识的保护始于明治4年(即1871年),并先后颁布多部保护文化遗产法,即《古器旧物保存法》(1871年)、《古社寺保护法》(1897年)、《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19年)、《国宝保存法》(1929)。虽然这些法律不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为后来的《文化财保护法》的出台打下了基础。

  日本1950年通过了《文化财保护法》,这也是世界范围内第一个将文化遗产纳入基本大法之中,并第一次提出了“无形文化财”的概念。[⑩]根据规定,文化财包括“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埋藏文化财”、“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重要文化景观”、“传统建造物群保存地区”等项目。[11]

  之后,又多次对《文化财保护法》进行修改完善,即1954年5月对《文化财保护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设立了重要无形文化财的指定工作,明确了保持人的认定制度,新增了无形民俗资料的记录保存制度;1968年6月对《文化财保护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加强了文化财保护的组织机构,由文化厅取代文化财保护委员会。新设立的文化厅委托都、道、府、县的教育委员会对文化财进行直接的保护和管理;1975年7月对《文化财保护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这次修改特别考虑到传统的文物保护修复技术后继无人、修复材料生产困难等情况,增加了“文物保护技术的保护”条款内容,并将传统的文物保护技术作为无形文化遗产来保护,在对无形文化遗产认识上又前一进了一步;1996年10月对《文化财保护法》进行了第四次大修订。这次修订主要引入了欧美等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录制度,即将无形文化财进行注册、登记,通过登录认定无形文化财的资格,确定它们的历史文化价值,并通过大众媒体公布于众,进行舆论宣传,提高大众的保护意识,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除日本政府的有关法令和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外,日本各地方自治体,即县、市、町、村各级政府,根据《文化财保护法》,先后都制定了“指定无形文化财的技艺保持者及保持团体的认定基准”法案,以加强各地方对无形文化财的保护意识。比如,东京都和京都府分别于1977年1月和1982年12月率先制定了前述的“基准”。

  此外,日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一直采用指定制度。这种制度主要是由政府和专家进行的保护事业,实行的是局限于某一个时代某一种风格的“少数精品主义”和重点保护政策。20世纪80年代,日本实施了由国家组织的“民俗资料紧急调查”、“民俗文化分布调查”、“民谣紧急调查”,举行了全国民俗艺能大赛等。根据1983年统计,被指定为重要文化财的国内美术工艺品共9224件,其中国宝825件;指定重要文化财的历代建筑物1960件,有国宝名衔的占了207件。1996年第四次修改《文化财保护法》,引入了欧美等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登录制度,通过登录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格,确定它们的历史价值。[12]

  (四)韩国的相关规定和做法

  韩国于1962年1月出台《文化财保护法》(1964年实施)。该法将文化财分为四项:一是有形文化财,它是指具有重大历史和艺术价值的建筑物、典籍、书籍、古文件、绘画、工艺品等有形的文化遗产;二是无形文化财,它是指具有重大历史、艺术和学术价值的戏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等无形的文化遗产;三是纪念物,它包括具有重大历史和学术价值的寺址、陵墓、圣地、宫址、窑址、遗物埋藏地等历史遗迹地,具有重大历史艺术和学术价值。此外,还包括动物(包括栖息地、繁殖地)、植物、矿物、洞窟、地质及特别的自然现象;四是民俗资料,它包括衣、食、住、职业、信仰等民俗活动,以及进行有关活动时的服装、器具、房屋等。其中,根据无形文化财价值的大小,又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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