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参见200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Declaration of Istanbul)。 [②]作者注: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无形的,其社会价值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主要是民族民间文化,被认为是“俗文化”,人们在观念上轻视或忽视其在当今社会主流文化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不少人认为,传统文化的消失是人类历史发展向前的客观必然,应使其顺从自然而“新陈代谢”。第四,也有不少人认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尚有待提高,国家应关注的是国民经济发展。只有当国家经济高度发达后,才能经济实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上述种种原因的影响,导致人们非物质文化遗产意识的淡薄,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严重滞后。 [③] 郑文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北京为例》,载《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第82页。 [④] 朱祥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价值理念,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第27页。 [⑤] 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立法保护,华夏经纬网,2006年1月25日。 [⑥] 例如,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江苏省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地方性的法规,即《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并于2006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⑦] 美国主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途径为“合同”途径,反对国际层面的立法,更反对在TRIPS框架内处理该问题。相反,欧洲及其成员国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支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国际立法模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设计具有操作性的权利制度,并积极筹划准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RIPS之中。参见齐爱民:《论知识产权框架下的诶物质文化与遗产及其保护模式》,《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53页。 [⑧] 我国的昆曲名列公布的第一批代表作之中;古琴艺术名列公布的第二批代表作之中;新疆维吾尔族木卡姆艺术、我国和蒙古联合申报的蒙古人的传统民间长调名列公布的第三批代表作之中。 [⑨] 2004年3月,阿尔及利亚成为第一个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国家,到2006年11月13日,批准国家已达68个。中国于2004年批准了这个公约。 [⑩]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日语中被称为“无形文化财”,或者说,日本所称的“无形文化财”就是我们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11] 《文化财保护法》,2004年版《现行日本法规》第38卷,页3201,转引自林和生《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启示》一文。 [12] 龙飞:国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文艺理论与批判》,2005年第6期。 [13]所谓“人间国宝”是指那些在艺术表演领域具有突出的表演才能、精湛的表演技艺并愿意将自己的这些技艺传诸后人的杰出的表演艺术家,而在工艺制作领域则特指那些身怀绝技并愿意通过带徒方式将自己的技艺传诸后人的著名艺人、匠人。 [14]意大利也采用著作权法模式保护民间文化,其保护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民间文学作品的著作权没有时间限制;严格限期盈利目的的使用,即如果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间文化,不仅要征得文化行政部门的许可,还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建立基金制度,即将收来的使用费以基金的形式进行管理。参阅龙飞:《国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文艺理论与批判》,2005年第6期。
[15] 朱兵:《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政府行为与制度建设》中国人大网 www.npc.gov.cn日期: 2007-01-11 [16] 陈庆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刊,第42页。 [17]有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物质载体,对相关的物质载体由民法之物权法保护。这里不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保护,所以,不应视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之一。 [18]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武汉宣言, 2007年4月21-22日,由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承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国际研讨会” [19] 齐爱民:《论知识产权框架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模式》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第53页。 [20]《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2006年9月20日来源: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21] 常文清: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苏州论坛”上的发言。 [22]同注释[22] [23]齐爱民、赵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模式》,载于《知识产权》杂志2006年第6期,第63页。 [24] 邱平荣、李勇军: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江淮论坛,2003年第4期。 [25]齐爱民、赵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法保护模式》,载于《知识产权》杂志2006年第6期,第63--66页。 [26] 费安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基本思考,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15页。 [27] 李顺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界定及知识产权保护》,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第11页。 [28] 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9] 贾学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刑法为中心的考察》,《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第21页。 [30] 朱俊强:《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7期,第26页。 [31] 彭岚嘉,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11月,第104页。 [32] 贾学胜、严永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电子知识产权》2008年第3期。 [33]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通过余杭倡议,新华网浙江频道,2006-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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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路与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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