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我国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方面,基本形成体系,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保护程度远不及对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与保护。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保证。[①]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文化遗产生态发生了变化,一些文化遗产尤其是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消失正在不断的减少。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法律工作者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 法律保护模式
Abstract: China's legal protec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the basic formation of the system, but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great importance to and far from the level of protection and the importance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protection. However,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is a melting pot of cultural diversity is to ensure sustainable human development. With the 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modernization process of accelerating ecological change in the cultural heritage, a number of cultural heritage in particular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re due to the disappearance of the reduction. Through legal means to protect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has become urgent legal workers.
Keywords: cultural heritag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he model of legal protection
我国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方面,基本形成体系,即以1982年《文物保护法》(2002年进行了修订)为主,相配套的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化部发布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30余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上述规定只涉及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定,显然,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保护程度远不及对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与保护。[②]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文化遗产生态发生了变化,一些文化遗产尤其是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消失正在不断的减少。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法律工作者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
(一)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此处的“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应包括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和无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为我国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提供了宪法依据。[③]1990年的《著作权法》第六条专门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确立了采用著作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基本原则。《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4条对作品的形式进行了具体的列举,此处所列举的作品应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作品。1997年国务院制定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通过实行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证制度、命名中国工艺美术珍品、授予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等措施保护了一大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
此外,我国一方面正紧锣密鼓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另一方面,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基本精神,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这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首次就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布的权威性指导意见。之后不久,2005年12月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其中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规定。
总体来说,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时间较晚,且最先出现在地方法规中,或者说,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首先是从地方立法开始的,即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5月26日通过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该条例确定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概念、范围等。相对日本和韩国的《文化财保护法》,该条例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范围扩展到语言文学、民间文学等。2002年制定的《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基本上与云南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相同。[④]之后,陆续出台了《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5年)等。不过,上述有关规定在名称上未采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内容也只是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部分内容而不是全部。
在我国2004年8月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3月、12月先后发布前述《意见》和《通知》之后,专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北京市2006年1月24日下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并已经起草了《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正争取早日进入立法程序[⑤];而江苏省则在全国率先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即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地方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该条例于2006年11月1日生效实施。
值得庆幸的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2007年的立法计划,这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 [⑥]早在1998年开始,全国人大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法》,2002年8月,文化部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报送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建议稿。之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成立起草小组,2003年11月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为借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基本精神,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届十一次会议表决批准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但公约并不等于就是国内立法;就国内立法而言,有宪法规定为立法依据,但非物质文化遗产还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要建立我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任重而道远!
从现有的规定看,除宪法外均是行政部门的规定,且许多内容具有相当的行政色彩。而一些地方规定虽然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制定,但其效力范围具有地方性。
在讨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时,乐观者认为,随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的出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将开始新的一页。其实,一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是难以充分、有效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必须制定相关的单行法或对现有的法律修改补充,采用综合法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才是可行有效的。
二、域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概况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社会变革进程,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国际组织因此逐渐意识到保护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紧迫性,于是制定了一系列公约以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使其在原生状态下继续发展并传播;而一些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还走在国际组织之前。[⑦]本部分通过简单介绍并评析国际组织和一些主要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定,“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我所用。
《南方金属》
《Science China Life Sciences》
《内蒙古公路与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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