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教科文委员会早已成立法律起草小组,于2003年11月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2004年8月,根据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新情况,全国人大把法律草案的名称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作为一部专门而全面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政法,既要有原则规定也应有详细内容,以指导地方立法并易操作可行。
(1)明确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2)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及条件。
(3)明确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则、条件和程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财产,国家有义务主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法确认并保护;地方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申请国家确认。对依法准备确认的非物质文化应组织专家鉴定评估,然后向社会予以公示。在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下,依法确认并公布,让社会公众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提高国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4)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及权利的行使。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是权利的主体。权利主体可以划分为四个类型,即国家、地区民众、团体组织、个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人,应享有的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出处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同一性的权利,前者旨在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境和来源群体的权利,后者是防止他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歪曲、篡改的权利。财产权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商业性利用的行为,权利人可以从他人的商业性利用中获得报酬的权利;在当前情况下,其权利的行使主体应为各级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代理如专门的协会等。
(5)明确激励机制,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制度。
(6)设立专项基金,建立保护基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一定的资金,国家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义务人,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之中;同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全社会的责任。一些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捐款的方式,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出力。国家应将这些捐款作为专用基金,以拯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7)设立奖励制度,鼓励传承人,鼓励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离不开传承人,国家应给予传承者一定的物质奖励,以鼓励他人的传承行为;同时,对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公众也应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公众参与。
(7)建立科学的评估制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的数据库。并不是所有过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能作为遗产而须加以保护,我们要保护的是具有文化价值、历史价值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这就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同时,按其价值和影响的大小、分别设立国家级、省区级、县市级的遗产名录。
登录制度已是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保护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也是采用登录制度。依法受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作为“在先权利”的对象,他人不得擅自将其申请专利或商标;
(9)弘扬宣传制度。明确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有计划地向社会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弘扬振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
(10)责任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主管部门严格履行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如果直接责任人疏忽管理、怠慢管理,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严重破坏、灭失等后果,应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后果特别严重的,应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2.《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
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未来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应明确以下主要问题:(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和主要表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具备一般作品的构成条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民间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杂技等表现形式。(2)权利主体。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艺术,其显著特征之一是“群体创作性”,其权利主体应是民间艺术来源地的群体。如果无法确定来源地群体的,则应由国家作为权利。(3)权利内容。应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如他人在公开使用时,应标明其来源的民族、群体或区域等;而一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间文学艺术的,可以不征得许可,但应支付一定的报酬。(4)保护的时间: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延续性和动态发展性,无法确定创作的完成时间,不宜适用一定的保护时间限制。埃及、意大利等国的法律均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没有时间限制。(5)确立传承人的法律地位。
3.《刑法》保护的主要内容
不论是行政法规或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是知识产权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都离不开刑法的最后保障。换言之,刑法保护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中的重要一环。刑法具有介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正当性.现行刑法通过知识产权罪刑规范和附属刑法规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因此,完善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规定,这样不仅可以为知识产权提供全面和合理的保护,也将为具有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好的保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刑法保护,应确立刑法典与附属刑法规范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一是知识产权罪刑规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通过知识产权法这一中介实现的。个人创造并得到群体认同的那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而言更可以受到确定的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得到知识产权法认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可能受到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罪刑规范的保护。二是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刑事法律法规中,一般都设置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附属刑法规范。依照这些规定,对于妨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并且构成犯罪的,都要根据相应的刑法条文定罪处罚。这就是附属刑法规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作用的体现。例如2006年12月1日施行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二)项规定,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及其环境遭受破坏的;第(三)项规定,贪污挪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经费的。这个附属刑法规范中就涉及到刑法中的玩忽职守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其实质是利用这些罪刑规范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32]
结语: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确立民族个性的重要标志,其所承载的民族民间文化是民族的根,是民族的母体文化。因此,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维护一个国家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是维系民族团结、国家稳定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33]例如过年,我们要做非常多的准备,从容送走一个旧的时间周期,期盼在未来新的周期能有更辉煌的前景。在这样一个交替过程之中,通过拜年,通过闹元宵,我们要尊老爱幼,要创造家庭的、家族的、亲朋好友之间的友善关系,要和我们周围的社会创造和谐的人际关系,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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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路与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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