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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托法》与中国金融信托市场及其监管的冲突与协调 ——兼谈对中国信托立法的反思
来源:互联网 sk006 | 王通平
【分  类】 经济与管理科学
【关 键 词】 信托法  金融信托市场 冲突 协调
【来  源】 互联网
【收  录】 中文学术期刊网
正文:

  1、信托公司开发的信托产品。中国信托公司开发的信托产品都是以《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3号)为基础设计的。主要包括信托公司已开发的和正在开发的房地产信托产品、基础设施信托(政信合作)产品、保信合作产品、私募股权基金信托产品、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等。

  2、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法律规范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存、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主要法律规范包括:《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4年2月1日中国证证监会令17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08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2008]26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把社会上零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专家进行集中管理和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8]

  4、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业务。主要法律规范包括:《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24日中国银监会[2005]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4月3日银监办发[2008]47号)。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9]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5、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理财业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4月21日保监会令(2004)2号)、《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3月14保监会令[2006]1号),“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委托人将其保险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投资计划,投资基础设施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10]在保险公司的理财产品中最典型的是“投资连接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除了同传统寿险一样给予保户生命保障外,还可以让客户直接参与由保险公司管理的投资活动,将保单的价值与保险公司的投资业绩联系起来。投资连接保险的特点是将投保人交付的保费分成两类,一部分用于保险保障,另外的大部分存入专门的投资账户,由保险公司代为管理运用,收益扣除少量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其余全部归属投保人。对目前金融信托市场主要金融产品:信托公司开发的信托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金融理财产品、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和理财产品的信托基本构造的考察如下表:

  信托基本构造

  金融信托市场

  主要金融产品

  独立受益权的存在及受益人与委托人的可分离性

  独立的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归属受益人,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信托公司开发的信托业务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收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11]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12]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13]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14]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15]

  基金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16]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受益权可以转让。

  将客户资产交由具有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法人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17]

  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18]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许多理财产品规定理财的产品可以转让或者交给银行赎回。

  按照分别记账、分别管理的原则管理运用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19]

  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理财业务

  通过独立账户管理。

  保险产品的特性决定了投保人可以不是受益人,他可以另外指定其他人为受益人。

  保险公司不承诺收益和承担亏损。

  (二)评析

  显然,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业务是信托法律关系,那么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和理财产品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通过上表的分析,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拥有独立的受益权和独立的财产,基金管理人也不得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其基本构造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关系。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其运作法律高度类同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几乎所有方面都和信托业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高度类同,符合信托的基本构造。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实际上多数是将多个客户交付的资金集合运用,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外汇、金融衍生产品等。由于其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管理运作的独立性,多数产品也不保证最低收益,现在推出的产品也不时出现收益浮动不保底的产品,这种不保证收益或不保本的银行理财产品也符合信托的基本构造。保险公司推出的资金运用和投资连结保险财产同样是信托基本构造的反映。

  三、《信托法》与中国金融信托市场与监管的冲突揭示——对中国信托立法的反思

  在金融信托市场中,符合信托基本构造的金融产品包括信托公司开发的信托业务、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理财业务,开发主体涉及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信托产品的基本内涵和外延:信托产品是依据信托法理创设的,不论其外在形式如何,也不论他的供应商是何种经营机构,只要它的基本框架是建立在信托法律之上的,符合信托的基本构造,其就是信托产品。因此,以整个金融信托市场的视野来考察信托产品,其不仅仅是指信托公司开发的信托产品,而是一个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和理财业务在内的“大金融信托市场”。同时,信托业的概念也应当建立在大金融信托市场基础上,信托业也应当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在内的各类经营机构开发信托产品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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