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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地区生态环境法制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3-10-16 来源: 访问:
虽然河北省已颁布实施了一些有关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但就整体而言,“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很不完善,有些法律法规还是在计划经济体系下制定出来的,随着情况的变化,原有的一些法律条文己不适应变化后的情况,对这些不适应新情况的法律法规应及时修改。目前,应尽快完善农业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和条例。”[5]另外,河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缺乏可操作性,操作程序不完善,奖惩制度不够明确。这是河北省改善环境立法方面急需改善之处。由于农村环境治理的范围广、牵涉的部门多,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而按照现行的监管体系,有关职能部门各自为政,没有形成相互衔接的执法管理网络。这样就造成了出现环境问题时监管不力,打击不及时,处罚过轻或多个部门重复处罚,管理秩序混乱的局面。
(三)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污染治理不力。
表5 分项目地方财政支出——环境保护
项 目
2007
2008
金额(亿元)
比重(%)
金额(亿元)
比重(%)
环境保护
42.01
5.32
76.36
4.06
注:资料来源于河北省统计年鉴2009。
表5中,2008年地方财政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是76.36亿元,与2007年相比,增加了30多亿的财政支持,但是我们也发现,环境保护支出在地方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较之2007年有所下降,为4.06%。而且此环境保护支出费用并没有显示出地方财政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是否增大。就表5可知,河北省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财政支出仍然很少,对环保事业不太重视。
从改革开放30年来的实践看来,河北省环保资源大多投入到城市中,而绝大多数农村却缺乏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物力资源支持相当匮乏,人力资源支持同样也捉襟见肘。河北省最基层的环保机构是县一级环保机构,只有少数乡镇设有环保组织,而且没有受过系统的环保知识培训。农村环保人力资源奇缺,即使包括兼职人员也不足以应对农村地区的环保要求。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情况好一些,但环保人员基本上仅限于管理农村工业。广大农村为城市的发展在生态方面作出了很大牺牲,但各级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却少之又少,权利与义务之间极不对称。河北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不容乐观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环境规划的制定和实施难以到位,导致城乡环保结构“二元化”。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河北省的生态规划仅局限于城市地区,针对农村地区的生态规划比较少见,而着眼于城乡一体的生态规划更是匮乏,仅有的案例也缺乏可操作性。不仅如此,城市的生态规划经常是以牺牲农村为代价的,给农村生态环境带来了很大损害。但是城市反过头来又自受其害,因为城市的生态环境与农村的生态环境之间是唇齿相依的。城乡环保结构“二元化”必将导致城市和乡村的“两败”,正如人本主义城市规划理论家刘易斯·芒福德早就告诉我们的那样:“真正的城市规划必须是区域规划”。[6]要将乡村地区规划进城市环境规划中来,这是河北省在制定环境规划时注意到的,但缺陷是河北省环境规划的具体可操作性较差,配套措施也没能相应跟进。例如城乡生态一体化规划,应以完善的生态补偿与财政转移机制作为保障,这一点做不好,就难以达到环境规划所设想的预期目标。
三、河北省农村地区环境保护的完善措施
就河北省当前的实际而言,一方面,尽管河北省在制定地方环境法规时,“把保护人群健康放在第一位,而把保障经济发展放在第二位,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变成了‘经济优先’原则”。 [7]另一方面,由于河北省地方环境法规的目的条款中同时也含有促进经济发展的表述,所以环境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一旦遇到经济利益与环境利益冲突的情况,其做出经济发展优先的选择,也是符合河北省地方环境法规规定的。鉴于此种情况,建议河北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一)完善地方性法规,为农村环境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河北省立法工作要着眼于河北省农村环境问题的特殊性,转变以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利益中心主义为特征的环境法制传统观念,尽快确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要尽快制定河北省的《农业环境保护条例》、《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环境农药控制条例》、《乡镇企业环境管理条例》,作为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规。同时加强立法研究,制订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条例和农村环境标准。要清理、修订并协调其他部门法中的相关条款。最终在河北省构筑一个涵盖“宪法———环境基本法和单行法———河北省地方环境法规———农村环境标准———其他部门法中相关法律规范”的、比较完善的、针对性强的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必要时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河北省范围内明确规定公民环境权,确定和保障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增加对农村居民和农业的保护性权利,整合之前立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规定农民参与本地环境决策的原则、程序、基本内容;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告知义务,加大处罚力度,降低企业以污染环境为代价赚取的利益。政府要通过制度安排,为农村受害人群提供更多的技术、政策和组织便利,使他们以尽可能低廉的成本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在河北省在保护农村环境方面的另一项缺陷是环境法规的可操作性较差。除完善地方环境法律体系外,还应当加强法律规定的可操性。这样就必须在地方性法规中规定具体的权利救济路径。公益环境诉讼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而不论起诉人是否与该案有直接厉害关系”。 [8]由于环境侵害的特殊性,在环境法中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尤其重要,但因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均规定: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与损害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具体损害结果,无相关利害关系的人不可具有诉讼资格,使得我国(包括河北省)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方面还是一项空白。河北省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出灵活变通。例如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加强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河北省的民间环保组织包括环境产业协会、环境科学学会和环保联合会等,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法排污的企业或未履行法定环保义务的主管机关进行检举,或者将违反环境保护义务的行为通过民间环保组织告知受害者,或由民间环保组织联合直接受害者对违法排污的企业或未履行法定环保义务的主管机关进行起诉,以此限制排污者不法行为;敦促河北省环保部门积极执法,加强环境管理。这种制度的设立将使得农村环保在法院的帮助下,拥有了能与工业界和政府抗衡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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