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当前中国社会的公权力太集中于一小撮人手中了,同时,又缺乏相应的监督体系;在这种情况下,就必然会造成公权力的滥用,并导致了异常严重的政府失灵问题。事实上,只要公权力集中在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一些人或许多人,都将导致暴政;斯宾塞曾指出,“凡对权力的敬畏心最大的地方就是对个人自由侵犯最严重的地方”。[14]显然,对政府权力的制约也就是宪政的基本要求,因为只要法律本身是由政府制定的,政府就不会有积极心来限制自己的权力,即使制定了的法律也不会得到切实的遵守;麦克尔文就指出,“立宪主义(都)有一个根本的性质:它是对政府的法律制约……真正的立宪主义的本质中最固定和最持久的东西仍然与其肇端时几乎一样,即通过法律限制政府”。[15]然而,受传统儒家的“君子求诸已,小人求诸人”的影响,儒家社会的传统法律往往是由当权者制定,并主要是针对那些心性发育不全的小人,只有社会大众的行为才受到法律的指导和约束;正因如此,形成了上位者对下位者的单方向社会监督体系,此时上位者就可以尽情地玩弄它的机会主义而很少受到惩罚,从而产生了大量贪污腐化的现象。
当然,这种单向的监督体系也与主流经济学中流行的委托-代理理论相通,问题是,委托-代理治理机制仅仅是西方国家理论上的说教,而实际采用的却是相互监督的社会共同治理机制;事实上,这一点也深为学术界所认识,如宾默尔指出的,“一个社会仅仅有监督者是不够的,关键在于谁来监督监督者。答案是我们必须彼此监督。也就说,在一个健康的社会里每个人的行为都必须是均衡的,这包括警察、官员与非官员”。[16]同时,尽管传统儒家强调法律约束下位者,但并不是说上位者不需要受到制约;相反,他们需要受到更高的道德标准的约束,法律仅仅是最低层次的道德约束。显然,在“脱魅”的现代社会中,任何具有神秘性的卡理斯马式的先知统治都已经不可能,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秩序的维系和治理就有赖于两个方面。一是,如韦伯强调的,作为一个以政治为志业的人,它必须依照责任伦理去行动,需要按照自己既定的价值立场去决定行动取向,本着对后果负责任的态度处理公共事务,以履行“天职”的责任心去应承日常生活的当下要求。二是,积极壮大弱势者的力量以建立相互制衡的政治制度,从而防止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所衍生出来的恶性为,麦迪逊在观察到弗吉尼亚州和宾夕法尼亚洲的立法机关对此违反本州的宪法后就指出,“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仅仅写在羊皮纸上,还不足以使我们的政府逃避集权的威胁,集权可能会慢慢地侵蚀宪法的规定,使一小撮人聚揽了政府的所有权力”。[17]
然而,由于人类在建立更理想的社会制度过程中的失误,人们不是去审视制度构建的条件和途径,而是把“道德理想国”这个目标本身给抛弃了;以致无论是社会大众、学术精英还是政治领袖都失去了政治和价值理想,反而开始依附于物竞天择的社会达尔文观,为现实的存在提供种种的合理化辩护。于是,在道德约束体系已经崩溃的当今社会,国内那些“主流”经济学家不但对在中国建立相对完善的监督体系完全没有信心,更是不相信伦理道德的积极作用;因此,他们很少在这方面作真正实际性的探索工作,而是把当前所遇到的问题一味地推给市场,主张所谓的“无为而治”。特别是,正是由于深受主流经济学伦理实证主义的熏陶,当前国内经济学界出现了一个非常奇特的论调:一方面,当政府官僚与权贵资本相结合在瓜分国有资产时,一些主流经济学以改革成本最小化或者以供求力量博弈来为之提供辩护;另一方面,当政府在坐视市场失灵问题而无为时,这些主流经济学又把这种现象视为非政府职能之范围。在这些“主流”经济学家看来,只要是市场产生的结果就一定是合理的,因而市场上产生的现象当然应该由市场解决,这实际上是典型的“无政府主义”;正因为他们敌视乃至否定政府的作用,从而导致作为协调者的政府无法发挥其积极功能,这就舍弃了人类协调经济活动的有益手段。
五、简单结语
自由主义的内涵本身发生了一系列的转变:在18、19世纪,自由主义往往等同于自由放任,要求限制政府的职能到最小,通常被称为旧自由主义或古典自由主义,英文为liberalism;但是,到19世纪末以降,自由主义丧失了它原来的标记,开始倡导通过政府干预来纠正市场失灵问题,英文为:libertarianism,而极端自由放任主义则被称为保守主义。一般来说,古典自由主义是为保卫个人权利不受君主和其他统治者的支配而提出来的一种基本哲学,它反对设立公用事业、发放许可证和规定从事某一职业的限制条件、对国际贸易加以限制、移民定额以及使用国家权力来限制竞争等;相反,新自由主义则在坚持民权和自由的同时,又乐于依赖公共政策以解决那些市场不能克服的经济问题。因此,自由主义本身有不断复杂化的趋势,我们不能简单地将之与干预主义或者保守主义等对立起来,而是试图在政府和市场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事实上,无论是自发的市场秩序还是自觉地计划秩序都存在内在的缺陷,推动社会秩序扩展的两种动力的共同基础则是社会伦理。[18]因此,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推崇市场机制,但完善和成熟的市场机制本身就包含了相互促进、相互支持的市场伦理和抽象规则;特别地,社会的持续发展有赖于健康的市场伦理,而纯粹基于力量决定的市场必然会导致市场的失灵。显然,这种失灵需要依靠政府机制来修正,但政府的主要功能却不在于诸如计划之类的显性协调,相反,其功能日益转换到隐性协调方面,其中的核心功能就是对健康市场伦理的培育。
巴斯夏曾说,所有合法的利益都是和谐的,这里强调不是“合法”而是强调“和谐”;即,只有能够导致利益和谐的法律才是真正合乎实质法的,而那些背离实质内容而体现不正义的强制法律本身是不合法的。显然,在当前国内社会中,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越来越尖锐,这意味着,现实中的各项社会制度出了问题,它本身体现不了正义的要求;也即,当前的实在法本身不是“法”,或者仅仅是“恶法”。因此,我们就不能像现代主流经济学所主张的那样,在既定制度理性地追求各自的私利,而是要对社会制度本身进行完善和改造,这就要向古典经济学汲取营养。米尔斯写道,“由于对全球生态的压力变得越来越严重的那个时刻越来越近,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的整体利益也变得越来越重要,即使这些办法要涉及到一些牺牲,并且涉及要对他人做出更多的、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难让人接受的让步。经济思想史是这样的一个历史:它已经显示出了一个引人注目的趋势,那就是要退回到与古典经济学家、新古典经济学家和货币主义者们的看法背后起支撑作用的那些观念相同的观念去,这种趋势,只有在凯恩斯主义政策盛行的那四分之一世纪左右的实践中才被打断了。……我们现在需要认识到:当前在大多数西方国家所采取的办法中反映出来的那种经济政策思路,完全不适应二十一世纪将向我们提出的那些挑战”。[19]显然,要真正夯实一个和谐社会,就需要深入分析政府和市场两者作用的领域和度,探究充分地发挥两者作用之互补的可能性,而不是遵循主流经济学中的那种简单化政策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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