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鲁东南汉族村落入赘婚现象 ——以X村入赘婚与嫁娶婚的对比研究为例
来源:互联网 sk005 | 景白雪
【分 类】 教育科学
【关 键 词】 入赘婚 姓氏财产继承 家庭关系 养老责任 和谐社会
【来 源】 互联网
【收 录】 中文学术期刊网
正文:
二
、鲁东南地区X村汉族入赘婚形成的社会原因分析
招赘婚姻在本质上不仅仅是中国父系家族制度的应时性变化,而且是农民做出的制度化选择。按照Wolf的观点,由家庭和人口结构引起的,通常出现在没有儿子家庭的招赘婚属于应时性;由非人口因素(主要是经济因素)引起,通常出现在至少有一个儿子家庭的招赘婚姻属于制度性。笔者通过对X村调研数据的分析发现,没有儿子家庭招上门女婿的可能比有男孩家庭大得多,应时性招赘婚婚姻差数目不多是制度性的招赘婚姻的2倍,因此笔者推断有没有儿子是是否实行招赘婚姻的决定性因素。
除此之外,有几种经济因素是X村入赘婚现象普遍存在的重要原因。
第一个经济因素是对男性劳动力的需要。如前言所说,X村自然资源和耕地比较丰富,丰富的农业生产资料能够吸收更多的男性劳动力,而且沂蒙山区地形的特殊性则特别需要男劳动力。这样,男性劳动力缺乏的家庭则更加有可能为他们的女儿招上门女婿,以此作为增加家庭劳动力的一种手段。笔者通过调研发现采取招赘婚模式的丈夫的平均兄弟数目比那些采取非招赘婚姻模式的丈夫要高很多;采取招赘婚模式的妻子平均兄弟数目比那些采取非招赘婚模式的妻子要低很多。大部分上门女婿家有3—5个儿子,而招赘婚的女方则大多是只有女儿,最多有1个小儿子(小儿子在招赘婚进行的时候是难以充当劳动力的)。这说明,男劳动力从劳动力富裕的家庭流向了劳动力缺乏的家庭。
第二个经济因素是各方都希望追求更好的生活。大部分上门女婿都是来自外村甚至是外省的,他们大多声称离开原来村子到妻子所在的村子落户的主要原因是经济性的;原村子的土地很少,或者生活水平比较低。另外,由于从外村来的上门女婿的生产技能和利用土地资源的能力要好于本地男性(这跟原来村子土地资源稀缺,生活水平比较低有密切关系),因此外村的男性很容易被当地家庭接受而成为上门女婿。婚后几年,由于他们有足够的时间建立自己的社会网络和社会地位,他们的平均家庭收入超过了其他村民的平均家庭收入。访谈结果的汇总分析显示:X村中施行招赘婚的家庭生活水平一般是属于该村中等偏上水平的,按照很多村民所说的“家里穷的哪能有小子愿意倒插门”、“能有人乐意倒插门的都是不愁吃穿,在村里说话比较有分量的”。
第三个经济因素是婚姻费用。结婚需要彩礼、嫁妆和基本的生活必需品,而招上门女婿的费用对各方来说都是比较低的,对于有许多儿子但是不能负担所有儿子结婚费用或者提供生活必需品(例如住房)的相对贫困家庭,招赘婚姻是一种很实际的选择。
(二)村落社区环境的原因招赘婚姻本质上不仅仅是中国父系家族制度的应时性变化,而且农民的制度化选择,这在中国汉族农村地区是非常少见的。招赘婚在X村得以流行并且成为一种“制度化”选择的根本原因,除了以上所述的个人和家庭原因外,还有地理环境、土地资源、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环境对家庭招赘婚姻的独特包容性。
众所周知,在中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严格维持着父系家族制度,村子里往往有一个大家族而且影响着村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招上门女婿不仅是家庭的事物,而且是整个家族的事情,因此多被限制。X村地处沂蒙山区,地理位置较为偏僻,与外界联系较少,曾经以景氏家族为主,而且影响力较大。但是近年情况略有变化:一方面,该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增加,并且形成了同乡之间链条式的带动和互助,带来了大量的务工收入,生活水平改善,普遍高于邻近的村庄,这是该村入赘婚日益增多的村落社区经济原因。邻近村庄的男子都乐意入赘,此外,还有部分近省份相对贫困地区多儿子家庭的男子主动招赘,笔者通过对20户入赘婚家庭的调研发现,招赘男子是本村的很少,仅占到5%;来自邻近村庄的比例在35%左右;而来自山东省以外相对欠发达地区的占到44%左右,原籍贯为近邻安徽和东北三省地区的居多,也有内蒙、云南、贵州地区的,但是相对较少。另一方,随着X村村民通婚圈扩大、与外界联系增加,各种新型婚姻观念、婚育文化不断注入,村民对婚姻形式的包容度提升,男孩偏好逐步削弱。笔者发现女方父母和大家庭都将上门女婿当做儿子看待,村落社区在乡规民约上对招赘婚姻限制少,社区舆论不会歧视上门女婿,反倒是一种约定俗成普遍认可的情形,上门女婿的心理成本较小。入赘婚得以存在、流行和发展是该村父系家长制度松动的产物,同时又在不断的瓦解着父系宗族制度,这是一个相互作用,解构和建构并存,缓慢、漫长但是有进步意义的过程。族长、村长和一些德高望重者的相对衰落,则是上述两种现象的自然而然的结果。正如笔者访谈中发现,有的村民认为“现在谁家娃出去闯谁家有钱,有钱说话就有底气,谁还管村长怎么说,村长哪还能管得了你家闺女怎么个结婚”,类似态度占到样本总量的65%左右。
三、鲁东南地区X村汉族入赘婚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积极作用(一)提高妇女地位,松动父系家长制度,促进婚育文化合理化恩格斯指出:“男子在婚姻上的统治只是他的经济统治的简单的后果,它将自然而然地随着后者的消失而消失”。而在各种婚姻形式中跟经济地位关系最密切内容的就是财产继承权。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是古代继承权的两大类别,前者以上奉祖先祭祀下传血统为目的,施行嫡长子继承制,女性绝对无继承权;后者唐至清各代法律只承认嫡庶子男均分家财,女子在习惯上得享嫁资。唯有户绝(母家无男子并无同宗继承人)之遗产可得由女儿承受。但在室女与出嫁女承受份额不同。如唐宋律规定,户绝遗产由在室女继承,若无室女则扣除丧葬花费,由出嫁女承受三分之一,余者给死者生前曾与之同居三年以上的近亲,无近亲则收入官府。明清律虽然只有亲女继承遗产的规定,而无在室女与出嫁女之别,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按照唐宋规定,出嫁女只能承受三分之一的财产。而在在中国进入近现代之后,颇具革命性的新继承法已经形诸文字。我国《继承法》明文规定,无论性别,只要是合法继承人,无论儿子女儿都有平等的继承权利。但是在X村一般的嫁娶婚中,儿子扮演着养老者和财产继承者的双重角色,养老责任均担,财产均分;而女儿没有继承权,或者说女儿对家庭财产的继承往往表现在一份嫁妆。对比而言X村入赘婚中,女子被当做儿子,若女方家中只有女孩,则招赘女子有全部继承权(家中嫁人的女孩是没有养老责任和继承权),这种情况占到95%;若家中还有儿子,招赘婚的女子和儿子拥有同等的继承权,这种情况占到5%。基于此,笔者认为,招赘婚有利于妇女地位的提升,构建两性平等和谐的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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