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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鲁东南汉族村落入赘婚现象 ——以X村入赘婚与嫁娶婚的对比研究为例
来源:互联网 sk005 | 景白雪
【分  类】 教育科学
【关 键 词】 入赘婚 姓氏财产继承 家庭关系 养老责任 和谐社会
【来  源】 互联网
【收  录】 中文学术期刊网
正文:
摘要  入赘婚是母系社会男方到女方家生活、从妇居的一种遗风,在我国主要存在于少数民族之中,但却在深受“父权”和“夫权”影响的鲁东南汉族村落中普遍存在,调查研究此种反常现象的成因及特点,正是本文选题的出发点。笔者对鲁东南汉族地区X村进行实地调研,通过与嫁娶婚对比研究的方法,总结出入赘婚在家庭关系、姓氏继承、财产继承、养老责任以及运行机制等方面的特点。此外,从个人家庭、村落社区环境两个方面探讨其得以存在的社会原因。并简单论述了其在提高妇女地位,松动父系家长制度,促进婚育文化合理化;促进家庭关系和谐化、家庭养老合理化,解决普遍存在的婆媳关系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 入赘婚 姓氏财产继承 家庭关系 养老责任 和谐社会
引言
从文化人类学的角度看,人类婚姻的起源和发展变化与社会生产力和生活观念至为密切。婚后从夫居制度,即妻子“生活在她丈夫的氏族所占据的地域”(涂尔干语),起源于古代的对偶婚阶段,兴盛于父权制初期。由于是结婚后女人进入男人的家庭而不是男人进入女人的家庭,男权制度找到了它的基础和依据。基于这种逻辑,入赘婚作为一种婚后男人进入女人的婚姻形式,笔者推测鲁东南地区汉族村落的入赘婚现象,将对女性地位的提高、松动父系家长制度、促进家庭关系和谐化等方面产生一些积极的影响。
嫁娶婚一度是中国社会的主要婚姻形式。随着人口流动和跨地域通婚的增加,性别比情形的改变,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两边婚也逐渐增多。“入赘婚”是母系社会男方到女方家生活、从妇居住婚姻形式的一种遗风。在我国主要存在于少数民族中,深受“父权”和“夫权”思想影响的汉族村中普遍存在“入赘婚”是难以理解的。在此情况下探讨鲁东南汉族村落地区的入赘婚的现状和其背后的深层原因,有特定的学术价值。“只有把社会的结构与文化的结构结合起来,才能深刻认识一个社会、一种文化。”人类学、民俗学者、历史学者以及社会学者从多角度,多尺度对不同社会中以及同一社会中的不同时期的入赘婚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但是总览这些分析,较少涉及到入赘婚的文化解释。基于此,笔者试图探讨鲁东南X村汉族招赘婚姻的本质、特点、运行机制、得以存在的原因以及其社会影响,并对其背后的文化逻辑做出相关解释。本次调查所选择的村庄是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的X村,该村位于最东南的鲁苏交界地带,隶属于山东省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的地级市临沂市的下属县级市临沭县,该县占地1038平方公里,有63万人口(2003年数据),占据临沂市面积的6.04%,人口的5.52%。下辖12个乡镇,300个行政村。笔者选择的X村,共有800户人家,全村平均每户为4.3人,多数为4人,即四口之家在村里是最多的,占到全村的60.5%;其次是3人户和5人户,占到29.8%。按照2011年在12月中国经济网公布的第三届全国地市州盟相对富裕程度监测评价表,临沂市为A级。X村土地肥沃,气候温暖湿润,日照相对丰富,农作物产量高,村民生活比较富裕。笔者的调研采取随机抽样调查的方法,从800户中抽取20户人家,以问卷调查、访谈法、个案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调研,并且对调研数据与嫁娶婚对比分析。
  • 鲁东南地区X村汉族入赘婚概况
(一)鲁东南汉族地区X村入赘婚特点简述
中国农村招赘婚姻的本质特点主要表现在姓氏继承、养老责任和财产继承三个方面。
笔者现将对X汉族村落20户嫁娶婚与20户入赘婚家庭的调研结果,按照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如下:
就姓氏继承而言,《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性”,现实生活中的惯例则是子女随父姓,而招赘婚姻要求婚后子女全部或者部分随母姓。笔者通过调研发现
若婚后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孩子,自然是随母亲姓。若婚后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孩子,选择就多了:第一种情况是孩子不分男女一律随母姓,占到样本数目的25%;第二种情况是多个孩子中只有一个男孩,男孩随母姓,女孩随父姓,占样本数目的60%;第三种情况是子女性别与姓氏选择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占15%(这种情况下的入赘婚往往是男方出于情感原因做出的选择)。
就养老责任和财产继承而言,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承法》明文规定,“无论性别,只要是合法继承人,无论儿子女儿都有平等的继承权。” 但是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在养老和继承问题上,农村人的想法与现行的法律完全相悖:在招赘婚中,女子被当做儿子,而入赘男方则被看成儿媳妇,夫妻双方对女方的家长有养老责任和继承权,而对男方则没有。若女方家中只有女孩,则招赘女子有全部继承权(家中嫁人的女孩是没有养老责任和继承权),这种情况占到95%;若家中还有儿子,招赘婚的女子和儿子拥有同等的养老责任和继承权,这种情况占到5%。对比而言,在X村的嫁娶婚家庭中,儿子扮演着养老者和财产继承者的双重角色,养老责任均担,财产均分;而女儿没有继承权,或者说女儿对家庭财产的继承往往表现在一份嫁妆,尽管女儿不需要赡养父母,但是也会通过种种形式孝敬父母,比如逢年过节送礼、父母生病床前伺候等(但是医药费用是由儿子均摊的)。从中我们看出,在X村家庭财产和家庭关系是通过儿子传袭的,而女子则被看做是外人,更有民间俗语“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孩是赔钱货”。通过法律规定与X村现状的对比,我们发现《继承法》规定女儿有财产继承权,但是没有女儿能够得到继承权;同样地,《赡养法》规定女儿有为父母养老的责任,但是也没有女儿承担这个责任,这也体现了中国文化中继承与赡养的互换关系,即赡养则继承,不赡养则不继承,这个逻辑虽然不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却是现实生活的逻辑,是习俗的逻辑。
(二)鲁东南汉族地区X村入赘婚运行机制概述
     笔者通过所选择入赘婚家庭和嫁娶婚姻家庭各20户的深度访谈结果进行整理,得出下图。               
 
 
               图一 鲁东南X村汉族嫁娶婚与入赘婚机制对比研究
               嫁娶婚运行机制                     入赘婚运行机制
 
注释:上图中,实框表示必须程序,虚框表示非必须。
通过对比,我们发现嫁娶婚与入赘婚的区别:入赘婚的流程比嫁娶婚简单、花费较少,对每个仪式的细节并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执行起来比较灵活;而且通婚圈更大。这些区别的深层原因和社会影响将在下文具体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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