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婚恋道德建设是政府、社会、企业的共同责任。首先,政府正面宣传。在婚恋道德宣传方面“弘扬主旋律”,旗帜鲜明地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在全社会倡导健康的婚恋观;其次,社会舆论引导。在调查中发现当前媒体对婚恋道德的引导作用并未很好发挥出来,甚至有“本末倒置”之嫌。“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目前电视媒体的一些关于婚恋问题的节目从本意上是为了弘扬正气,可“问题婚恋”在媒体的“艺术化”的暴露和凸现,反而让观众对“婚外恋”、“非婚同居”等婚恋不道德现象产生了“耐受力”,司空见惯、习以为常。通过调查,外出务工青年最常见的业余消遣方式就是电视、网络。最后,企业文化建设。当前企业管理者越来越“公私分明”,将婚恋视为“个人私事”而不加干涉,只强调不影响工作即可。实际上,企业同样应该负起它所特有的社会责任,婚恋责任意识同样也应该成为企业文化的组成部分。对于农村外出务工青年而言,企业是不仅是他们工作、挣钱的地方,也是继学校教育之后最直接的受教育场所。
2、强制健全生活配套设施
针对农民工分居问题,社会一直在呼吁通过户籍制度改革、政府廉租房制度改革等方式拓宽农民工城市融入的路径。问题在于,即使所有的制度壁垒都消除,城市所能容纳的人口总是有限的。相对公平的城市入籍制度只是提供了“农民工”转变为“城市市民”的竞争机会,且制度改革受制于社会各方面因素制约,这一过程是缓慢的。
2012年,胡国庆拍摄的《郑州:农民工的一夜“性福”》一组图片引起网友的热议,农民工的“性福”生活让网友感受到的不是“心跳”而是“心酸”。[10]特殊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居住条件的简陋是可以理解的,但“简陋”不等于“不人道”。无论如何,几对夫妻混居一室、夫妻与其他同事混居的事实不符合最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多搭建几间简易房对于企业主而言应该不是什么影响其“根本利益”的“大事情”,只要“有心”即能做到。
当前,最有效、最直接的方式是政府通过一系列具体制度强制用工单位健全外出务工人员的生活配套设施、改善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也是企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对于已婚且有同居需要的外出务工青年提供必要的居住条件,即使是几平方米的简易工棚。既然农民工欠薪问题可以通过政府强制的方式得到有效改观,那么,外出务工青年分居的生活现状同样也可以通过政府强制要求的方式得到适当、及时的改善。
3、政策干预推动“返乡回流”
推拉理论认为改善自身的生活条件是人口流动的主要目的。从调查中也可以看出,该村外出务工青年只所以愿意放弃“老婆、孩子、热炕头”的传统家庭生活而外出务工,还是想通过经济条件的改善而改善婚恋、家庭生活的质量。当因外出务工而对婚恋、家庭造成负面影响的时候,应当将外出务工青年的婚恋问题放到更大的视域范围去思考。大规模的“候鸟式”务工模式不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常态。这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将随着中国社会转型的成功而分化到不同的社会阶层之中去。有限的一部分人融入并定居城市,更多的人注定要返回家乡。
市场是自由的,企业用工自由,外出务工人员也自由流动。在调查中发现,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本地用工需求越来越大,县域周边企业普遍存在着用工困难的现象。“打工潮”和“用工荒”在本地同时存在,本地用工企业也存在着吸纳外来务工人员的现象。这是市场竞争、自由流动带来的不平衡效应。
中国的改革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大原则是共同富裕。” [11]中西部在开发战略、新型城镇化建设战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等都是国家经济发展战略转移的信号。尽管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但不并意味着否定政府干预。相反,适当的政策干预以推动外出务工青年的“返乡回流”,引导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创业,不仅可以解决当地经济发展的问题、也是推动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四、结语
本次调研地点选择了外出务工青年的家乡,其初衷是想以地缘为中心,全面了解当地的外出务工青年婚恋现状。因为无论他们外出务工于何地,这里才是他们真正的家,也是“候鸟式”的栖息地和集散地。但是,本次调研最大的遗憾也源起于此。外出务工青年的家乡是世代居住的地方,他们不仅在这里出生、成长、接受启蒙教育,更重要的是这里有他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家人、亲戚和朋友。就目前的国家制度运行下,无论他们现在工作于何处,将来他们中的大部分人最终要“回归”故里。在配合调查的过程中,他们受制于农村熟人圈子的舆论约束,有维护个体正面形象的需要。因此,此次调研缺乏纵深了解外出务工青年在脱离了农村社会管理的制度和风俗约束之后的生活状态,尤其是身在异乡婚恋行为中的负面现象。这不仅是涉及个人“形象维护”,实际上也属于个人隐私,需要谨慎、深入、跟踪调研。
[1]http://www.chinanews.com/gn/2012/01-03/3577996.shtml,2012-01-03.
[2]http://news.ifeng.com/mainland/special/2013lianghui/yanlun, 2013-03-10.
[3]廖秀健:民国时期婚龄制度评析[J]. 湖南社会科学, 2003.05,P176-177.
[4]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3205
[5]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 1994年2月1日以后的事实婚姻若不补办结婚证,按同居关系处理。
[6]朱月龙:自从有了心理学[M],海潮出版社,2006版,P216.
[7]辞海(1990年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2000版,P1335.
[8]安云凤:中国传统婚姻与性道德论析[J].道德与文明,2005.03,P49.
[9]黄明理:婚姻道德:固守与突围——家庭伦理学要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化出版社,2002版,P158.
[10]http://news.ifeng.com/photo/hdsociety,2012-08-29
[1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1993年版,人民出版社,P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