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综上,无论是法学家的理论,还是法院的司法审查,婚姻法(除现在已承认的国家除外)都会因违反宪法这一根本大法而需要调整,因为,它无法正当地解释剥夺同性恋者的结婚权究竟有何宪法依据?而这一点是宪政国家所必须严格遵守的。在每个人都有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特别是宪法权利的平等条款指引下,我们应该有理由倡导同性婚姻人权论。
三、和谐权:同性婚姻人权论的归宿
据徐显明教授研究,“以人权的本位和主题为标准,自西方资产阶级革命至今的人权运动史可以分为自由权本位的人权、生存本位的人权和发展权本位的人权三个历史阶段。而和谐权应该成为超越前三代人权的第四代人权”“和谐之权的提出,是对传统三代人权的整合与升华。相对传统三代人权而言,和谐权重在开新,而非复兴,重在超越,而非守成,重在弥合,而非对抗……和谐权不独是达成一国内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的基础,而且也是达成国际间文化与文化、宗教与宗教、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相互和谐的纽带。和谐权是21世纪的人类消弭文化冲突,在‘不同’求‘和’,又能在‘和’中存其‘不同’的依靠和凭借。” [12](p1044-1046)徐显明教授关于和谐权是第四代人权的观点为我们认定同性婚姻人权论提供了很好的论证视角。和谐意味着共生、和睦相处,意味着以人为本,“以人为本,也就是以人的所思、所欲、所求为本。在法律上,表现为以权利为本;而在政治伦理上,则表现为以人权为本。人的欲求,在自然向度上便是避苦求乐,追求最大限度的幸福,在社会向度上便是追求利益与权利。……法治守护下的人权就成了和谐社会达成的必要条件和连结人与人被善待的纽带。” [12](p1044)为了达到和谐,追求国民在政治上、经济上、文化上等权利的平衡,在一定程度上,政府和国家必须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加以保护,甚至给予特殊关照。全球的同性恋者究竟有多少,恐怕没有办法进行完全的统计,以中国为例(特指大陆地区)李银河博士根据国内外的权威调查推测出,同性恋者有3900万~5200万左右[10](p6)。但即使这样我们看起来“甚是可怕”的人数,同性恋者应该还是属于“少数人”。如何对待少数人的权利,使他们能够与社会的主流人群和谐共处,也是一个民主社会必须解决的问题。上述“酷儿理论”的逆向观察视角也很好地反映了现代人权理论中,社会主流文化在对待少数人权利(Minority Rights)问题上的态度转变。具体到人权法上,意味着国家和政府对少数人权利的保障,即实行宽容、消除歧视。这一要求已经记载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宽容原则宣言》等国际人权法文献中。从肯定方面来看,“宽容”意味着对人之为人的方式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的尊重,它要肯定个性发展、多元主义、自由人权和民主等基本价值,它已经不单单是一种道德义务,更是一种政治和法律上的要求,它要求政府和主流群体要尊重异己的意见、文化、信仰和行为方式,积极地承认普遍人权和基本自由;从否定方面来看,“宽容”要求消除歧视,特别是防止对少数人的歧视。从此种意义上来说,“宽容”不仅要禁止歧视,更要为少数人群体提供优惠条件,采取积极行动和特别措施保证少数人同等地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
性倾向在一部分国家已被当成是一种人权,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同性恋人权保护方面,欧州议会积极而又主动,它主要通过决议的形式倡导同性恋者平等权利的实现,并于1998年将对同性恋者的人权保护作为一个国家申请加入欧共体的条件。2000年出台的《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21条明确规定反对性倾向的歧视。2004年欧州议会理事会支持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把性倾向订为基本人权。基于此,我们对同性婚姻人权论究竟是正视还是回避呢?上述部分国家的同性婚姻合法化其实已经作出了实践上的回应。然而,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并没有把同性婚姻合法化,世界人权宣言并没有赋予同性婚姻象生存权、自由权、生命健康权等一样的人权化色彩。在这里,也许有一些人会质疑一个问题,那就是,全球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不是对同性恋者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了吗?性倾向不是也被宽容了吗?为什么一定还要同性婚姻人权论呢?其实,我们通过在西方一些已经实行同性伴侣合法化的国家里,同性恋群体仍然在为他们拥有与异性恋者相同的结婚权利而斗争的事实就可以看出:婚姻对异性婚重要,对同性婚姻一样重要。
首先,这是民主社会每个公民在结婚权利上应该得到的平等要求;其次,这是民主社会每个公民在结婚权利上的自由选择权;第三,这是由婚姻这种特有的社会机制的导向作用所决定的。其一,法律所保障的婚姻是许多合法权益的源泉。同性恋群体面临的是历史、传统、文化、和现实社会所形成的共性式的压迫,这种压迫所造成的同性恋群体不稳定的现状又进一步成为社会误读他们的原因,使得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先天性的笼罩上一层被误解的外衣。而无论是同性恋还是异性恋在感情需求上应该都是相同的,如果我们把它当作是一种人权,并通过法律加以确认,即是在法律上给同性恋者爱情生活的幸福美满创造一种可能,并为他们的许多权益的获得(如领养权、继承权等)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其二,婚姻是社会关系和谐的稳定剂。一方面,从婚姻发展史来看,婚姻制度的产生与演变无疑是生产力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社会自身走向文明的需要。另一方面,从婚姻与家庭的关系来看,婚姻的社会关系稳定剂乃至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的最终被家庭所固定下来。家庭作为社会组成的基本细胞形式之一,是人类寻求爱情超脱性行为之外的一种物质化的形态,它的安全感、归属感是作为人的需求而存在的。“家和万事兴”,家的和谐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婚姻不仅实现了性欲-爱情-婚姻-家庭-社会的过渡,更是巩固伴侣感情、规范性秩序的的重要社会机制。就个体而言,婚姻对个人不管是同性恋者还是异性恋者都是心灵的港湾,就社会而言,它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如果我们把同性婚姻人权化,那无疑会使它与异性婚姻的社会价值琴瑟合鸣,相映成趣!
结 论
如果我们肯定同性婚姻是一种人权,那它将是一个“人人皆得享受……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他种主张、国籍或门第、财产、出身或他种身份。”这无疑扫清了我们运用法律保护同性婚姻的精神障碍,为我们今后设计和修改婚姻法提供了精神上的动力。当然,同性婚姻作为人权在世界各国不同文化背景和经济条件下有着不同的理解,即使在今天,由于饥饿、贫穷、战争等原因,我们依然看到世界还有部分人仍然不能享受到《世界人权宣言》中所宣示的那些我们认为是基本人权的权利,更何况这种界定在世界性的人权宣言昭示和实际生活中的践行仍需很长的路要走。因此,本文并没有急于求成的野心,而只是祈祷通过同性婚姻人权论的认识,或多或少能使我们在观念上有所改变,若如此,那同性恋者幸甚,人权幸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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