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家不仅明确提出了“以名举实”,而且给“实”下了明确的定义,《经上》说:“实,荣也。” 《经说上》解释:“实:其志气之见也,使之如己,不若金声玉服。”墨家尚质,故以实为荣。名是举实的,而实是客观存在,不依赖于名,所以,有实不一定要有名。《大取》提出了“实不必名”, 《经说上》则进一步指出:“有之实也,而后谓之;无之实也,则无谓也。”有实才有名,无实则无名。
对名实关系,墨家从理论上给以概括:“所以谓,名也;所谓,实也;名实耦,合也。” (《经说上》)强调了名实相合,相符。如果“实”发生了变化,反映“实”的“名”也必须随之而变。《大取》篇说:“诸以居运命者,苟入于其中者皆是也;去之,因非也。”以居住地而命之“名”,必须随着居住地的改变而改变,比如,一个人过去因住在齐国而称为“齐人”,后来移居鲁国,则应改称为“鲁人”。这都反映了墨家的唯物主义立场。
三
孔子第一个提出“正名”问题,引起名实关系问题的大讨论,而先秦“名学”就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孔子被认为是先秦“名学”的奠基者,但是,孔子并没有提出与“名”相对的“实”。据统计,《论语》中的“实”字只出现两次,都不是与“名”相对的“实”,“因此,可以说在《论语》中尚未出现名实对举的用例”,“与‘名’相对的‘实’的范畴还没有提出来,孔丘还没有对名实关系作出理论上的概括”(孙中原,《中国逻辑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9页、27页)。再加上孔子提出“正名”就是为了“正政”,所以,有人认为,孔子的“正名”仅仅属于政治伦理的范畴,并没有逻辑正名的意义。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尽管孔子没有提出与“名”相对的“实”,也没有对名实关系作出理论上的概括,但是,他的正名论已经涉及到了名实关系,他认为:“名”是第一性的,“实”是第二性的,这是唯心主义,却也明确回答了哲学的最基本问题。我们承认他的“正名”论在政治上是保守和倒退的,但是,他将名实关系问题的研究引入社会政治生活领域,对此也不应作全盘否定。更何况他的“正名”论破天荒地将“名”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提出来并指明了其基本内容,这对先秦名学的形成和发展所产生的影响,不可低估。
孟子,作为儒家学派的亚圣,尽管以好辩、善辩而闻名,但是,他坚持排斥名墨学派的偏见,特别是对墨家,极尽攻击之能事。对名墨两家在名学上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他也是采取贬低和排斥的态度,所以,他在名辩学方面几乎没有什么建树。
荀子不仅自觉地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正名思想,同时也自觉不自觉地继承了墨家与名家的一些正名理论,形成了儒家比较系统、完整的正名理论体系,但是,荀子也象孟子那样坚持儒家排斥名墨学派的一贯立场,对名墨学派的许多研究成果进行了错误的否定。比如,他把违反正名原则的错误概括为“三惑”:“用名以乱名”、“用实以乱名”、“用名以乱实”,揭示了名实相乱的基本特征以及正名的原则、方法和意义,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遗憾的是,他批判这三种错误,都是把墨家的言论作为靶子,而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误解。比如在论述“用名以乱名”的错误时,便把墨家的“杀盗非杀人也” 误解成为违反常识的命题“杀盗不是杀人”而进行批判的。其实,墨家的“杀盗非杀人也”并不是一个诡辩命题。让我们看看《小取》中对这一命题的论证:“盗,人也。多盗,非多人也。无盗,非无人也。奚以明之?恶多盗,非恶多人也。欲无盗,非欲无人也。世相与共是之。若若是,则虽‘盗,人也,爱盗非爱人也,不爱盗非不爱人也,杀盗非杀人也’,无难矣。” 从生理的角度看,墨家的论证不免有混淆概念之嫌,但从政治伦理的角度看,墨家的这个论题还是可以成立的。在论述其他两种错误时,也有类似情况。荀子的这种偏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他对墨家与名家的正名理论研究成果的继承。
另外,荀子全盘继承了孔子正名以正政的主张,以高度的政治热情自觉地为新兴地主阶级政权服务。“对政治的压倒一切的兴趣使他把逻辑研究放在从属附庸的地位,限制了他对逻辑问题思考的深度和广度,并使他把逻辑同政治、伦理、心理等学科的界限混淆不清,妨碍了他对逻辑学的独立研究。”(孙中原,《中国逻辑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55页)这就使荀子所代表的儒家名学理论具有很大的局限性。荀子对先秦名学的贡献或者说他在中国逻辑史上的地位远不如墨家。
周云之先生提出,“正名的对象必须是语词之名”,“正名的对象还必须是概念之名”(《名辩学论》,辽宁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148、150页),儒家与墨家的正名论之“名”,既是语词之名,也是概念之名,但是,儒家与墨家的正名理论,侧重点却不同。儒家侧重于语词之“名”,而墨家则侧重于概念之“名”。比如他们的正名原则,荀子所提出的“约定俗成”的正名原则,强调的是语词之“名”的约定俗成的性质,墨家的正名原则,强调的则是概念之名的确定性。学界一般认为,墨家的正名原则,就是逻辑学所讲的同一律。
孔子正名以正政,一开始便将正名问题的讨论引入了社会政治生活领域,这也影响了墨家。《小取》开篇讲辩的性质和意义,便明确地把“审治乱之纪”作为辩的主要目的,“但是,他们更多地是考虑一般人的思维、认识和交际中的逻辑问题,因之墨家的逻辑学视野比荀况开阔,更多地与生产、技术和自然科学结合。” (孙中原,《中国逻辑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56页)正因为如此,墨家的正名理论具有更大的抽象性和科学性。崔清田先生评价说,墨家“系统地论述了命名的原则、要求和方法,说明了名的类型、性质和基本作用,分析了名的谬误等问题”,“构造了一个精细的、与其辩学体系相辅相承的‘以名举实’的名学体系”。(《名学与辩学》,山西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200页)崔先生这里所说的“名学体系”是狭义的,广义的名学包括辩学,学界一般认为就是中国古代的逻辑学,比如胡适的《先秦名学史》就是先秦逻辑史。墨家的名学(或者辩学),也就是墨家的逻辑学,代表了先秦时期中国逻辑学的最高水平,与印度的因明学和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并称为世界三大古典逻辑。
儒学与墨学,在先秦时期并称为“显学”,他们的正名理论,都为先秦名学的建立作出了突出贡献,墨家的名学理论,则是先秦名学理论的集大成者。墨家在逻辑学所取得的成就及其在世界逻辑史上所占的地位,为儒家所望尘莫及,但是,汉代以后,随着儒学统治地位的确立而墨学几成绝学,其影响也就有了天壤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