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商检的期限一般就是品质、数量索赔的期限。应该在检验条款中规定买方必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或在目的港卸货后若干天内(如60天内)进行检验。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进行检验,买方就失去检验的权利等。这个天数对于出口商越短越好,对进口商而言则希望能够延长,尤其是对于那些无法从外观上判断性能的设备一定要规定合理的期限以便进口商有足够的时间检验并发现问题。
4. 各国对同一商品规定的品质标准不完全一致,而且每个国家的标准(包括各同业公会的标准)各年的版本又有可能不同,内容也有差异。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规定是按哪个国家的标准,而且还需规定是按照哪个版本的标准。有些商品,还要说明所采用的检验方法。另外还要把握标准的有效性和商检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对产品的强制性规定。签定合同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疫机构、行业相关专家咨询。
5. 最后还要防止商检条款中出现信用证商检软条款内容,如要求装运前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检验,或要求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在检验证书上签字且要求签字与银行留存签字样本一致的内容,甚至要求我方检验检验证书要由进口国领事馆认证。这些内容通常是卖方难以控制的。
十二、索赔条款 (Claim Clause)
索赔条款常与检验或仲裁条款合在一起,也可单独列出。主要针对货物品质、数量或包装与合同的不符点以及当事人不按期履约的责任而订立。
1. 明确一方如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提出索赔。
2. 规定索赔时需提供双方认可的证件以及出证机构名称。
3. 规定索赔期限,包括索赔有效期和质量保证期。很多国际贸易欺诈通常在索赔时间上设陷阱,然后以劣货代替合同要求的货物向买方交货,使得买方空有索赔条款而无实际索赔时间或者超过索赔期限而不能实际索赔。因此,不同的商品应根据产品性质、运输方式、检验条件等等,作出不同规定,如卸货后30-180天。如果货物已经加工,或超过索赔期限,买方即丧失索赔权利。属于保险公司或轮船公司责任范围的索赔,卖方可以不予受理。对机电等难以从外观发现问题的产品应在合同中加订品质保证期(一般1年或1年半),以便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材质、装配、工艺、性能等方面的隐蔽问题,向发货人索赔。品质保证期的起始日期最好订为“从买方验收启用之日起计算”或“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
4. 明确损失的估损办法和赔偿金额。例如规定所有退货、更换部件或索赔所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等,也可以规定一个最高赔偿金额。
5. 卖方延期交货时,可根据延误时间长短约定赔偿的金额,同时规定最高罚款金额。违约方支付罚金后因故不能履约的,另一方仍有权索赔。与英、美、澳、新等英美法系国家贸易时,应注意约定的罚金的合法性,因为它们只承认损害赔偿,不承认带有惩罚性的罚金。
十三、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仲裁对国际贸易争议的解决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争议产生时,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再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可是现实生活中,由于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仲裁机构就不能受理,或者仲裁规定不明确导致仲裁条款失效。因此我们应该对仲裁作出正确的约定,这样不仅可以减少费用支出,方便仲裁程序的进行,还能有利于仲裁裁决的执行。
起草该条款时,不能仅仅提到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应明确规定在何国仲裁、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等方面的内容。我国企业应争取国内或香港的仲裁机构,不能含糊规定在中国仲裁或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仲裁,不然,争议发生时因为缺乏明确的规定,对方极容易就仲裁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外方提出到国外的仲裁机构仲裁,也不要盲目答应,一定要考察其仲裁的费用并咨询相关的专家再做决定。选择适用的法律时,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应当是明示的且与合同有一定的联系。出口商如果选择自己本国的法律或其他自己熟知的法律比选择不熟悉的法律要有利得多,还能避免不同国家法律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巨大差距。目前,外商利用涉外仲裁行骗的案件已不是鲜为人知,主要原因在于我们的企业只认订单,法律意识谈薄,在仲裁所在地和适用法律选择上抱无所谓态度。
十四、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不可抗力条款一般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因此,签订合同时最好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结合的方式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比如先列举双方认同的不可抗力事故的类型,再加上"以及双方当事人所同意的其他意外事故"的措辞,既明确,又有一定灵活性。注意:市场风险、商品价格波动、汇率变化等均不能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如果当事人一方未及时通知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仍应负赔偿责任。为防止争议发生,不可抗力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
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要求免责时,必须提交证明文件,作为证据。这种证明文件通常有:当地工商组织(例如商会)出具的证明;对方国家驻在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事人所在地的领事馆出具的证明;报导不可抗力事故的报纸;以及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明文件。在我国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即中国国际商会)或设在口岸的贸促会或其他取得公证资格的经贸团体出具;如由对方提供时,则大都由当地商会或经登记的公证人出具。
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外贸风险
综上所述,外贸交易的复杂性决定了双方当事人应该具备敏感的风险意识。在合同的制定、执行过程中应该防微杜渐,将可能出现的风险降至最低。外贸企业在工作中应该积累经验,从各种案例中总结教训,并形成系统规范的培训材料对外贸从业人员加强培训。英文外贸合同的起草要有审核机制,必要时应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对于合同的执行也要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档案随时备查以备不时之需。
注释:
①该信息来源于国家发展门户网:
② 该句原文见169页,国际贸易合同实践教程,秦定编,清华大学出版社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