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如按标准确定商品的品质,不仅要规定是按哪个国家的标准,而且还需规定是按照哪个版本的标准。合同规定的标准不得低于法定商检规定的标准。
6. 能够用一种方法说明品质的就不要使用多重标准。应注意各品质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关系,对于各指标也应给出检验方法,这样就能防止外商设定某一项过高指标或利用不同的检验方法得出不同的品质指标提出争议甚至进行诈骗。
以下为一进口合同中对商品的品名及品质规定:
Name of Commodity: Iron Ore Fines
Origin: India
Specifications:
A. Chemical Composition (on dry basis)
Guaranteed
Fe 63% basis / 62% min/ Rejection below 62%
Al2O3 4.00% max/rejection above 4.5%
SiO2 4.50% max/rejection above 5.0%
P 0.07% max/ rejection above 0.08%
S 0.05% max rejection above 0.06%
B. Moisture Content (Free moisture loss at 105 degrees centigrade)
Guaranteed 8.00% max.
C. Physical Composition (On Natural basis)
Below 10 mm 90% min
Over 10 mm 10% max
Below 150 micron 30% max
五、数量条款(Quantity Clause)
数量条款主要要求明确、具体。计量单位要准确,合同中不应出现不同的计量单位。重量应明确是毛重、净重、理论重量、还是公量等。一般情况下,卖方必须按合同如数交付,交货量不足,买方有权拒收,并要求赔偿损失;交货量超过时,一般也不补给货款。但是,如果货物受本身的特性或包装和运输以及计量工具的限制,难以精确达到合同规定的数量,如大宗散装货物,可采用More or Less Clause ——溢短装条款:“The seller has the option of shipping 4% more or less on contracted quantity”。设立溢短装条款时应注意:
1.机动幅度大小适当。过大的幅度可能带来损失,而过小的幅度可能增加实际操作的难度。
2.机动幅度的选择权要合理。一般情况下由卖方确定,但采用海洋运输的情况下,由于交货的数量与载货船舶的舱容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因此溢短装的选择权最好由安排货物运输的一方掌握。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可以按合同价或装运时的市场价计算。“The payment for the over-load or under-load will be made according to the contract price or at the market price at the time of shipment.”
六、包装条款(Packing Clause)
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商品包装的方式、材料、包装费用和包装的文字说明等内容。
1. 包装条款不宜订得过于简单,最好不要出现含糊不清的文字如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适合海运包装(Seaworthy packing)等。必要时,对特殊包装费用也要作出规定。
2. 包装材料和方式应在合同中给予明确描述。包装材料及衬垫应符合进口国的规定。比如既要注明大包装的规格、材料,也要明确大包装内单位包装的材料和规格。
3. 对特殊包装要求在合同谈判时应弄清始末,甚至可以将原因写入合同,不然合同执行过程中极可能出错。另外对客户提出的包装方式也不能盲目应允,如果该包装方式不足以保护货物进行长途跋涉,应该据理力争。哪怕已经签定了合同,在执行的过程中发现问题,也应该利用增补条款修改包装。修改包装增加的费用也应由买方承担。
4. 如果运输标志和包装材料由买方提供,卖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期限,以免影响整个供货安排并且最好规定逾期不到时买方应承担的责任。
5. 内外包装的文字说明由买方提供的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外交政策,所以应在合同中规定该内容必须经卖方同意。
6. 采用定牌中性包装时,注意不要侵犯知识产权。
七、价格条款(Price Clause)
国际货物贸易合同中,价格术语是核心部分之一。价格术语决定了买卖双方的责权和风险的划分。其选择除了应尽量满足客户的要求外,也要充分了解各种价格术语的真正内涵并认真权衡,选择对己方有利的的价格术语。
1.选用的价格术语应该正确。比如说从中国出口到南非,装运港是上海,目的港是JOHANNESBURG,合同中写着CFR JOHANNESBURG;但实际上,海运只是从上海到DURBAN(南非的港口),另外还需经过陆运从DURBAN德班到约翰内斯堡JOHANNESBURG。因此应该采用能适用多式联运方式的CPT或CIP条款。
2.价格术语中包含的各项费用都应该涵括进去以免出现得不偿失的情况,比如说DDP术语,有时连货代都很难掌握进口国对交易物征收的关税的准确信息。
3.双方一旦约定了价格术语,合同的其他条款就不要设置增加和减少义务的规定。
4.就货物的控制权而言,建议进口商选择以FOB价成交,出口商多用CIF/CFR术语。以CIF卖方为例,一方面他能避免外商与船公司或货代串谋实施欺诈。另一方面,在CIF条件下,只要出口商保证所交运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且所交的单据齐全、正确,货物过船舷后,即使进口商付款时货物遭受损坏或灭失,进口商也不得因货损拒付货款。另外,如果出口量大,出口商还可以从运输安排这一块获得产品附加值。CIF卖方应注意不宜以内陆城市为目的港,选择己方能安排运输的沿海港口并弄清需要的费用。对于目的港可能重名的,要标明港口所属国家,同一国家内部,有同名港口的要明确港口的位置。
5.采用非固定价格条款应明确订立作价标准和作价时间,减少非固定价格条款给合同带来的不稳定因素如由于价格的争议引发合同效力问题等。例如,作价标准以某商品交易所公布的价格为准,或以某国际市场价格为准等。作价时间可以明确规定按1)合同签订后若干天或装船前若干天作价2) 按提单日期的行市或装船月的平均价作价。这种做法实际上只能在装船后进行,所以除非合同规定明确的客观的作价标准,卖方一般不轻易采用。3)装船后若干天,甚至在船到目的地后始行作价,这类做法对卖方而言承担的风险较大,也很少使用。
6.单价和总值都应有大小写。单价中的计量单位、计价货币和装运地或卸货地名称,必须书写清楚,以利合同的履行。
7.争取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必要时可加订保值条款。
八、支付条款(Terms of Payment)
支付条款包括下列内容:1)支付货币币种;2)支付金额,3)支付方式和时间、地点等内容。此外,还有卖方为取得货款应提供的单证等各项规定。
通常支付金额就是合同规定的总金额。但是特殊交易条件下如分批交货、分批支付时,每批支付的金额只是合同总金额的一部分;当合同规定有品质增减价条款、数量溢短装条款时,支付金额就应按实际交货的品质和数量确定;再如价格条款中规定采用非固定作价方法或订有保值条款时,就须按最后确定的价格支付一定金额。因此可以在条款中列明支付金额按全部发票金额(as per 100% of the invoice value /full invoice value)支付。或者货款按发票金额支付,附加费用另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