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出口是拉动中国经济起飞的重要引擎,中国的企业无论国有企业还是私人公司正大胆尝试,不断走向世界。对于许多希望从事外贸的中小企业而言,每每涉及英文合同时常常一筹莫展,不知如何下笔;有的却缺乏足够重视,简单援用标准合同或直接使用国外客户发来的合同。为解决企业签定英文外贸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本文针对外贸合同中的常用条款一一进行了风险分析,指出了起草和签定英文外贸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和如何进行相关的文字处理,提出了参考性的意见。
关键词:外贸;合同条款;风险;规避
出口是拉动中国经济起飞的重要引擎。过去的20多年里,中国出口增长率持续高于周边国家和地区。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1月22日的发布的信息①,2008年中国外贸进出口总额25616亿美元,同比增长17.8%,贸易顺差约2955亿美元,是世界数一数二的出口大国;不论新型技术公司还是许多处在家庭作坊阶段的小型公司都积极尝试拓展国外市场以期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然而,这些企业在进行对外贸易的过程中,有的按国内习惯办事,只重视客户关系和客户信任的建立,忽视了合同的订立,只在合同中列出原则性意向,对有些重要交易条件不做具体规定;有的因语言水平以及人力、物力条件的限制,要么援用标准合同,要么要求外方起草英文合同。殊不知,这样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带来了极大隐患。跨国贸易中,因为地域的遥远,司法救济的力不从心,不仅有专业的国际骗子和无良商人骗取钱财,即使是正规的公司在遇到市场变化、财务恶化或其他情势变化时也可能利用合同的漏洞作出于己方有利的举措。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的全面的剖析,为企业订立英文外贸合同提供文字处理方面的参考性意见。
一、合同标题
合同标题可以省略,因为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可以用合约内容的各个条款来判断。但是如果加上了标题,由于英文有许多词汇都能表示合同如Agreement, Contract,Convention等,为避免双方对合同的效力产生争议,就不要以“备忘录Memorandom”、“建议书Proposal”以及“意向书Letter of Intent”等其他名称命名。
二、“鉴于”条款(Whereas Clause)
合同中的鉴于条款,多用于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介绍缔约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目的或背景。因一般以Whereas起头,所以又叫Whereas条款。该条款一般出现在合同的开始;现代英文合同中,也可能将其放在合同正文中。鉴于条款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按照国际惯例,鉴于条款对合同双方也不具有约束力;但是简洁、清晰的鉴于条款在争议产生时能有一定的证明作用,能帮助法官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因此重大合同中需要制作鉴于条款时也不能草率,应注意以下问题:
1.避免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造成对己方不利的约束。如: Whereas A company has the obligation to provide flawless product to meet the operation requirements of the B.
company.
2.避免出现与事实相反或与合同条款矛盾的文字表述。
三、合同当事人(Parties of Contract)
合同当事人通常出现在合同序文中,说明合约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当事人的国籍与住所或主营业所等等。在英文中要注意注册所在地(Registered address)与主营业所(Principal address)的区别。当事人的名称与合同要求注明的公司信息应保持一致,防止不法分子虚构合同主体或进行无资格主体诈骗。另外,务必仔细核对对方当事人的名称。许多大公司都有很多小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的名称和母公司名称很相似,如Johnson Insurtries Inc. 和Johnson Industrail and Co. Ltd.就不是同一家公司, 他们的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的差别可能很大。如果你对对方的履约能力持怀疑态度,可以在条款中加入要求其母公司提供担保或支持函的内容,如“The buyer shall deliver to the Seller within 10 days from the signature of the contract a back-up letter in the form prescribed in Annex 1 of this contract.” ②
注意:所有直接参与合同履行的当事人都应该签署合同,如果合同中某一部分义务由某个中间人承担,那么他也应该参与合同的签署。
四、品名(Name of commodity)和品质(qulaity of goods)条款
商品的品名条款可以单独列出也可以和品质条款合并在一起。商品名称应与体现产品基本特征的H.S.编码相吻合。如果进口商要求在合同或其他相关单证中改变品名以逃避关税或商检,不应给予支持。但是,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选用合适的品名以达到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的目的。同时,合同中尽量使用国际通用的名称,如苹果酒国际上用cidre表示,那么在合同中和信用证中就不用apple wine。商品描述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我们的出口商往往不重视品名的具体化和也没有品牌意识,往往该加上地域名的不加,该注明品牌的不注,甚至仿古制品也不写仿制二字,极容易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如何具体化?对那些具有不同的品种、等级和型号的商品,可把相关关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作为进一步的限定。如:“Sewing Machines, Model NkBI-1”;“Fresh Egg, Grade A:50-55gm per egg”;“Bed Sheets, 200x230cm, White”;“Philips Brand Vacuum Flask”。当然也要避免另一个极端——添加不必要的描述;不然会事与愿违,增加己方的风险。
外贸双方在贸易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往往多是由于合同中的品质条款规定不明确所致。品质条款因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不同,内容也各不相同。撰写合同时要注意:
1.品质条款要做到具体、明确,除了难以用数字或科学方法表示的,一般不要出现“大约about”、“左右approximate”、“合理误差reasonable allowance”等模糊语。另外,切勿将品质定得过高,以免超出自身的履约能力;对不合理的细节也要问明原委,尽量不要写入合同。
2.凭样品买卖时,合同中除了列明商品的品名外,还应给出样品的编号,必要时还要列出寄送的日期。如:“as per seller’s samples dated on 6th june, 2008”。实际操作中应尽量确认多个样品以显示可接受的品质偏差范围。签订合同时,要留有余地,最好加上“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s” 或 “Quality is nearly same as the samples”。如果寄送样品只是为了供对方参考品质,应注明“sample only for reference”字样,以免人为增加另一品质标准。
3.凭文字说明买卖时,应明确规定商品的品名、规格、等级、标准、品牌或产地名称等内容。在凭说明书和图样表示商品品质时,还应在合同中列出说明书、图样的名称、份数等内容。
4.尽量规定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或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给出幅度的上下限或公差的允许值。并且注明只要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没有超出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的范围,买方就无权拒收货物,也不得要求调整价格。对于品质低于品质规定者也应给予具体的减价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