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规建设方面,课题组认为,在农户的信用活动中,债权-债务契约关系是最主要的,法律的保证作用要求债权-债务关系相关法律应该是完备的。只有在法律对不能履行契约的当事人进行严厉制裁,任何一方违约都将遭到严厉的处罚,从而使违约者付出高昂的成本时,才可能对潜在的违约者起到一种威慑警示作用。
(2)研究、制订农户的信用标准及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首先,社区农户信用标准是指可以测定农户信用水平高低的指标和方法。农户作为市场主体,其信用内容不仅仅指信贷信用,还包括产品质量安全信用、购销合同信用、信息披露信用等诸多内容。一个农户信用水平如何,应从以上5 方面全面反映,应该制订一个衡量上述5 方面信用的指标体系和测定方法。
首先,可由村委会、村民代表和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组成农户信用评定小组,发挥村委会和村民代表熟悉农户家庭情况的地缘、人缘优势,对申请贷款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资产状况、信誉状况、经营能力、道德水平及还款记录,进行全面调查,认真开展对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以此为依据,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户信用登记咨询系统,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数据,为农村各种经济活动,为各类金融机构增加贷款投入,建立动态的数据资料库。
其次,根据确定的信用标准对申报的农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公布,这是一项严肃艰巨的工作,也是农户面向社会活动的“身份证”,必须认真对待。信用等级评审应由县乡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建专门的评审机构,按照政府颁布的信用等级标准进行评审,可先搞试点,总结经验;同时,信用等级评定应在农户自愿申报基础上进行评定,未自愿申报的农户暂不评审。
再次,信用评审应是动态的,不能一次评审定终身,要跟踪监督守信情况,对申报评定农户提出相应的口头警告、黄牌警示等。农业银行和信用社要不断规范和整理现有农户信用档案,提高申报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的可靠性。
另外,对于绝大多数(例80%以上)被评定为信用户、信用企业的村镇,农村信用社可以给予贷款倾斜和利率优惠,形成一定范围的共同利益和相互制约机制。国家可以这个方面适当放松利率管制和资金扶持。
(3)积极探索农户信用组织创新
在当前我国社会信用环境尚未显著改善的情况下,农户要解决融资难,银行、信用社要降低贷款信用风险,必须依靠信用组织创新。这是因为,目前银行与企业、信用社与农户在一对一的贷款过程中,如果没有相应的抵押物或担保机构担保,贷款风险是很大的,农户贷款难必会继续存在下去。为了解决农户贷款难,同时,考虑银行降低贷款风险的要求,各地探索信用组织创新的形式有:
一是为了解决农户、专业户从银行、信用社贷款难和贷款风险问题,辽宁本溪等地的县乡政府为农户发展生产、增收致富搭建一个信用互助平台,探索在一个特定范围内,由农户组建小规模(3-5户或7-8户)的信用互保联合体网络组织,其成员在向银行、信用社贷款时,由信用互保联合体承担到期还本付息风险。这样就从联合体内部控制和化解贷款信用风险,有利于降低银行、信用社贷款的不确定性。同时,农户可以及时得到所需资金满足生产急需。至于联合体之所以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和风险,是因为联合体成员均在同一村内生产和生活,生产项目相同,对每位成员信用信息、贷款使用、监督还款控制的把握较之银行、信用社具有巨大优势,同时联合体成员需借款时,不需再找担保。因此,这种信用互保组织创新,对金融部门、贷款农户都有好处。
二是由银行、龙头企业、专业农户与信用互保联合体共同组建一个新的信用担保网络,前文已经论证,在信用网络中不但可以节约生产成本,而且可以节约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由于网络组织对于市场的替代并不是取消了市场,而是将外部市场内部化。因为网络组织与社员企业(家庭经营)之间的效率关系从属于社员与网络之间的组织关系,因此在网络与社员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市场,即网络内部市场。这种内部化市场可以提高涉农组织整体的信用度,降低市场风险和不确定性。我省西安市闫良区专业合作社,在融资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因此,应构建村级网络组织,建立社区互保联保联合体,从内部控制和化解信用风险。
第三,探索利用社会民间合作组织、民间扶贫慈善机构与村级组织和广大农户合作,组建新的民间信用合作基金会,向贷款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例如,构建轮流信用网络组织,在互助合作的基础上将小规模的资金集中起来解决其成员的融资和资本形成问题。这种组织是建立在所有成员都履行义务的基础上,并且由于地缘的关系也便于有效监督,当一个成员出现蓄意违约行为时,他将被逐出信用组织,丧失从中获利的机会。因此在缺乏物质资本作担保的情况下,低收入阶层和小企业可以借用原有的社会联系来解决信息不完全和缺乏正式执行机制等问题。经济学家茅于轼在山西省临县水湍头乡搞了一个扶贫基金试点,在试点的十年间,还款率达99.9%。试验效果相当好。需要探索的是,充分利用民间机构的组织形式,政府和银行如能从政策上和资金上给民间机构以支持,增强其发展后劲和空间,相信效果会更好。
当然仅有信用组织创新是不够的,必须同时建立一套严密而完善的信用管理制度。如,凡新加入联合体或网络的成员,必须由联合体成员一致投票赞成,方可加入,只要有一个成员不同意,即可否决加入申请。同时对联合体成员申请贷款数量、使用、本金和利息的归还等加以控制、监督,特殊情况调查处理以及联合体成员责任分担、信用管理制度等都要做出具体的规定,将信用组织创新与信用管理制度构建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新型的信用组织才能巩固和发展。
(4)积极发展信用中介服务市场,支持和规范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信用资源不足成为制约我省农村经济发展的一种普遍现象。借助于社会信用资源可打破农户经常陷入的信用与交易恶性循环的“陷阱”,使有发展潜力的农户得到发展的资源。这就需要一种专业化的信用资源经营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作为第三方保证人来参与金融机构与企业或农户之间的交易,通过降低金融机构所面临的信贷风险和涉农经济组织所面临的贷款条件,促使贷款交易能够顺利实现。
针对农户及信用担保公司目前的现状,推动我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基本思路为:一是规范发展。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确保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二是完善政策。采取切实可行的财税措施,一定要加强对农户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担保的积极性,积极吸引民间投资和外资,创造有利于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环境。三是注重实效。严格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指导和目标要求,严格信用担保实际效果的考核和评价,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农户的扶持力度。四是针对农户的特点,大力发展农户互助担保机构和农户互助互保联合体,其信用担保效果会更好。同时,政府应积极协调担保机构与各金融机构的关系。课题组研究建议,在国家出资建设农户信用管理公共基础设施的条件下,可由商业银行或商业化的征信公司进行市场化的独立运营。也可专门成立涉农经济组织征信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国家可考虑适当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征信的主要作用在于:增强农户信用信息的透明度,有利于经济主体交易的成功和效率,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增强对农户的服务、监督和约束机制,提高决策的科学水平,同时,也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可靠的微观基础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