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看到,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建立了各种各样的非正式金融服务体系,这些服务体系旨在为非正式金融的投资者和企业家提供资金供给和需求方面的信息,为投融资双方牵线搭桥,降低双方各自的搜寻成本,从而提高非正式金融的效率。我国的非正式金融——也就是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人们常说的民间金融广泛存在,既然非正式民间金融是有效的。因此,政府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不是抑制而是支持规范非正式金融的发展。其中除了我们后面将要谈到的外,最主要的是建立社区性的非正式金融服务体系,以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搜寻成本和逆向选择,为社区内涉农企业特别是广大农户提供一个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促进非正式金融及涉农经济组织的发展。
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应以农村信用社组织为基础,同时,诱导农村以集体为单位筹集设立农村村级互助基金。在一个村的范围内,农户之间小额信用通过村级互助基金解决,这种村级互助实际为农村信用社和农户之间搭建桥梁。农村村级互助基金在融资时,手续简单,方便快捷,额度小;同时,农户生产大多局限于村级范围之内,其社会往来也大部分局限于村级邻里之间,故可有效降低农户借贷信用成本,到期还贷率高。并且农户经济结构中有一部分为集体积累,通过村级互助基金可以扩大农户的信用规模。基于以上认识,课题组提出如下三项具体建议:
第一,以做大做强地方性金融为主线,按照分类指导原则,继续推进农村政策性、合作性、商业性金融体制改革,优化农村金融市场环境,完善农村信贷政策,尤其要重视创新陕西省农村信用社现行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农村信用社的资产结构相当复杂,其合作金融性质以及长期遗留下来的债务归属特别令人头痛,但在过去的改革过程中,对这类根本性问题的处置不彻底。也正因为如此,在产权制度改革中县级农村信用社很难吸收大股东,而吸纳的小股东和绝大部分的职工股又不能改变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也就是说,改革中新成立的县级农村信用社的产权主体应该是自然人,但由于自然人只是一些小股东,很难有股东意识,更谈不到参与县级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管理,结果是董事会的权力仍然掌握在联社,而实际决策者仍然是目前县级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层。因此,陕西农村信用社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建立的“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治理结构模式,事实上流于形式、成为一种摆设,而创新治理结构模式是未来理顺地方政府金融发展政策、维护信用社出资人或股东利益、矫正信用社经营管理层行为的突破口。一是借助政府力量,在加快清收和处置不良资产的同时,陕西省及地方政府应该扩大出资比例,改进农村信用社的股权结构。二是逐步完善全省统一的信用合作管理模式,设立省级—市级—县级三级信用管理体系,接受监管机构的统一监管,实行分级管理。注重建立与农村信用社机构特点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组织机构,加强对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预测和管理控制系统。三是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增强信用社抗风险能力,尤其应增大信用社自身的风险保证基金建设和政府支持的政策性农村金融风险基金建设。四是积极开展增资扩股工作,加大增资扩股宣传力度,注意吸纳农村规模户等大股东,改进县级农村信用社的董事会结构。
第二,建立村级互助基金会,并将其经营地域限制在村这样的小范围内,借贷对象以本村农户、私营业主为主,对本村以外的农户,特别是县乡村干部,不论私人关系如何,一律不允许借贷。这是因为,只有在一个狭小的、有限的地域内,才会充分发挥团结互助精神,并使其焕发活力;而且在这样的范围内,村民相互之间都彼此了解各自的财产情况,节省了信用的调查成本,这是避免贷款风险的最有利条件。由于我国每个村级单位都从农民手中收取村级积累基金,这样可以将其纳入互助基金中,以实现对其监督管理和合理运用。同时在村级范围内因为其筹款的经济实力较小,有利于部分农民由于迁移原因而退出基金的核算。另外在互助基金会里,可以根据农民的需要调整其还贷期限,方便农户使用资金的灵活性,也有利于与农村私人高利贷竞争,降低过高利率,改善农户在借贷中的信贷地位。借贷范围的狭小有利于国家扶贫对象的确定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并可在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的程度之后依赖其原有信用基础建立农民个人信用体系。通过互助基金这个过渡形式先满足农民现阶段的信用需要,并逐步引导农民建立起社会信用意识。
同时,应该以法律的形式确保村级互助基金的合理运行的法律地位。保证村级互助基金的运行不受行政干涉。
但是这种建立在村这样狭小的地域内的基金也有其弱点,这就是经济实力太小,又没有强有力的后盾来支持,这样就不可能长期保持信贷资金平衡。因此,村级互助基金会必须依托一定的金融机构才能生存。
(3)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农村政策性金融政策,诱导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与投资业务向农业领域及农村地区倾斜,完善农户小额信贷机制。特别要针对陕西典型农业区域涉农企业经营规模较小的实际状况,增加涉 [①]借贷行为发生率是指被调查农户中发生借贷行为的农户与被调查农户之间的比率。
[①]低息是指1元人民币贷款的月息小于和等于1.5分,或年息小于或等于18%。
[①]高息是指1元人民币贷款的月息大于1.5分以上,或年息大于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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