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有一些文章论述了中介机构在协助政府方面的必要和意义。黄岩(2006)阐述了中介机构作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起着诸多至关重要的作用。左京生(2003)对中介机构作为企业信用服务相关的机构,如何加强政府监管,促进中介机构发展作了详细论述。段芳芳,邓瑶等(2008)探析了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探讨了推进其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这些都为我们引入中介机构到城市拆迁中来作了很好的铺垫。
三、 中介机构参与的管制机制:一个博弈模型
(一)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管制的必要性
政府作为全民利益和社会公正秩序的体现者,应当为利益表达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为公民提供利益诉求的制度性平台,使利益多元化社会中的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合理利益诉求通过正当规范的渠道纳入公共决策过程中,供决策者调控、整合、吸取,从而制定出获得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共政策。完善的利益表达机制实际上可为拆迁各方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一方面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反映自己对拆迁过程中各种问题的意见,另一方面,政府也可以通过这一平台将涉及拆迁的具体政策发布给被拆迁人,起监督的作用。这样,通过这一平台实现有效的信息沟通,不仅可以避免政府直接介入带来的各种矛盾,也为政府制定出合理的拆迁政策提供充分的依据,有助于提前化解拆迁矛盾,实现各方利益群体的共赢的目的。
在城市拆迁中,中介机构主要指那些由被拆迁人自愿性组织起来但又得到政府有效扶持的组织。这个组织多由被拆迁人选举产生,也包括一部分社会志愿者,如律师、估价师和其他组织的代表等。它们身处政府与公民之外,旨在将分散、无序的公众利益诉求,组织、整合并妥善处理,以促进政府、拆迁中利益双方的合作,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在城市拆迁中,构建这一组织,为拆迁双方提供利益表达的平台。这一层次的利益表达平台,其独特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沟通桥梁,二是平衡机制。拆迁的具体过程中,被拆迁人可以就拆迁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如拆迁赔偿不到位,安置不合理等问题向社会中介机构表达,有社会中介机构代表政府调解,而政府也可以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平衡社会群体的利益,沟通政府与各类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传递政府的各种信息和主张。政府吸纳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社会治理,不仅可以大幅度降低政府的社会管理成本,更可以构筑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平台。通过沟通,政府可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面对利益主体多元化、资源配置市场化的新情况,政府在加强社会管理中,遇到社会矛盾时如果总是冲在最前面,事事与群众直接面对,容易丧失回旋余地,削弱政府的公信力。而解决这些民事矛盾、行政矛盾和刑事矛盾的纠纷,以律师为代表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身份超脱独立、有高度专业知识,在政府、经济实体和群众之间能起到沟通和平衡的独特作用,有利于建立全过程、多渠道、全方位、法治化与柔性化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
中介机构,为拆迁双方提供了一个保护其合法利益、制约政府权力以及规范拆迁行为的有效方法,并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有效地沟通各级政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联系的良好纽带,有利于减少三者之间的利益矛盾与冲突。通过这一平台的利益表达,整合城市拆迁中各方利益,从根本上消除拆迁障碍,为快速高效地拆迁提供最基本的保证。
(二)基本假设
本文从博弈论的角度来分析拆迁过程中开发商和拆迁户纠纷的管制问题,引入了中介机构这一调解方,该机构由政府监督,并作以下假设:
(1)拆迁人、被拆迁人、中介机构和政府监督部门在博弈前并不能掌握所有的信息;
(2)个体理性原则。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中介机构均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决策原则,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合作,也可以不合作;中介机构可以出面制止,也可以不制止;政府可能会发现中介机构的不尽职,也可能不会发现。
在城市拆迁中,社会中介机构可以履行以下职能:
(1)服务职能。中介机构作为社会性组织,其首要任务就是为社会、开发商和拆迁户提供各种服务,包括决策咨询、信息传递、牵线搭桥、委托代理、评估清算和法律保障等方面的服务,是调剂供需的“润滑剂”;
(2)沟通职能。中介机构存在于政府、拆迁户、地产企业之间,一方面代表着企业或拆迁户利益群体的利益,向政府部门反映企业、拆迁户的呼声和愿望;另一方面又作为政府不可缺少的助手,接受政府委托对地产企业和拆迁户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成为政府和拆迁人、政府和被拆迁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联系和对话的渠道;
(3)公正职能。由于中介机构的地位和性质,决定了它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将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地、客观地进行公证、鉴定、评价和仲裁等活动,既要向政府负责,又要向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负责,在政府、拆迁人、被拆迁人利益群体之间充当“公证人”。
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行为的监督和协调是中介机构的根本职能,而增加中介机构的独立性是实现这种监督职能的必要条件和内在要求。我们可以用一个监督博弈模型来表述中介机构的监督效力,模型中有四方,一方是中介机构,另两方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还有一方是政府监督者。
(三)博弈模型的构建
设:中介机构的年国家拨款收入为,如果它能够妥善处理拆迁纠纷,它的声誉效用为,但是为了监督开发商和产迁户的行为,它要付出人力成本,包括调查、研究和分析等,称为,如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违法,出现拆迁人通过暴力取地或被拆迁人漫天要价阻碍拆迁的状况,中介机构要出面制止,就要面对来自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配合调解所带来的各种阻力,称为,如果中介机构未能有效地调停矛盾,没有出面制止,而且被政府监管部门发现,他将被处罚,效用损失为。
对于拆迁人来说,他的正常收益为,如果他违法野蛮拆迁,并且没有被中介机构和政府部门发现,他可以获得额外收益为,如果被中介机构和政府部门发现将对他进行罚款为;对被拆迁人来说同样适用,他的正常收益为,如果他违法漫天要价,并且没有被中介机构和政府部门发现,他可以获得额外收益为,如果被中介机构和政府部门发现将对他进行罚款为。中介机构制止违法行为的概率为,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违法的概率为,政府监管部门发现中介机构是否处理纠纷的概率为,如下表1,构成了一个混合策略组成的博弈得益矩阵。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违法被政府发现 违法没有被政府发现 合作 中介机构 制止 不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