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科学研究伦理(Research Ethics)试图对科学研究的伦理原则、规范与问题给与说明和探讨,是近20年来在西方兴起的应用伦理学的新分支。相对于国外高校对科研伦理的重视,我国大专院校对在校学生,尤其是研究生科研伦理的培养和考核显得有些薄弱。本文从国际社会对科研伦理的重视和推广出发,介绍我国高校研究生科研伦理的培养现状,并以亲身承担的研究生科学研究伦理课程为案例,初步探讨我国大专院校开设该课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 科学研究伦理,研究生
科学研究伦理(Research Ethics)试图对科学研究的伦理原则、规范与问题给与说明和探讨,是近20年来在西方兴起的应用伦理学的新分支。[1]科研成果要造福于人类社会,需要用科学研究伦理予以规范。这一原则对任何科学研究、以及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都是必须时刻遵守的。但是,2006年“汉芯造假”[1]和“黄禹锡干细胞造假” [2]两件事发于高校的造假事件引发了人们对科学与伦理关系的重新审视,对学术界、尤其是高等学府学术规范的高度关注和质疑。
这两起科研造假丑闻不是孤立的,而是众多类似事件中相对引人关注的。它们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黄禹锡干细胞造假”使人们对国际顶级学术刊物的质量产生了怀疑,其连锁反应是包括《科学》在内的这类刊物对所有东南亚作者的文章进行重新核查;“汉芯造假”不仅使国家蒙受了巨额的财政损失,还使教育界、科技界乃至整个社会蒙羞,更使我国着力增加自主创新能力的努力受到冲击。在两国严厉处理这两起事件的同时,人们的关注点转移到如何杜绝类似学术丑闻的再度发生上。除了政策、制度、法律和舆论手段的利用,更多的业内人士呼吁要充分利用教育的手段提升在职科研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培养未来科研人员(即高校研究生)的科研伦理素养,防患于未然。
本文将从国际社会和学术界对科研伦理的重视和推广出发,介绍我国高校研究生科研伦理的培养现状,并以亲身承担的研究生科学研究伦理课程为案例,初步探讨我国大专院校开设该课程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一、国际社会和学术界对科研伦理的重视和推广
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生物医学实验中虐待人体实验对象的披露引起了公众对科学研究中伦理问题的注意和思考。1979年美国的全国委员会(National Commission)下属的卫生、教育和福利部在国家科研法案(National Research Act, 1974)的基础上撰写了贝尔蒙特报告(Belmont Report),[2]确立了生物医学和行为学研究的三大基本伦理原则,即尊重个人(Respect to persons)、有利(Beneficence,其中包括不伤害, Do no harm)和公正(Justice)。这些原则被界定为广义的研究伦理原则,成为后来许多具体学科研究领域中伦理原则和规范的指导性和参考性的标准。
随着各国学者在进行科学研究时更注重考虑其所作研究的人文价值和社会公益性,研究伦理学作为应用伦理学的新分支,渐渐受到国际社会和学术界的重视和推广。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纷纷出台国际准则和政府文件参与到科学研究伦理的建设和实施中,其中最著名的包括纽伦堡法典(The Nuremberg Code, 1947)、赫尔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 1996; 2000修订)、医学遗传学和遗传学服务中的伦理问题的国际准则建议(世界卫生组织, 1997)、以及国际性研究中的伦理与政策问题(美国国家生命伦理学顾问委员会报告, 2001)等等。各国的高等学府也纷纷参与到科研伦理准则的实施中,其形式包括设立专门的研究伦理机构,例如英国剑桥大学和香港大学的人类生物学研究伦理委员会(Human 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 for Non-clinical Faculties)以监控大学教师或学生从事研究时的伦理问题[3];或者开设研究伦理学的课程,例如加拿大UBC大学开设了“人文研究伦理学课程”(Ethics of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内华达州立大学生命科学系将研究伦理定为必修课程等。
对不符合科学研究伦理准则的行为,各国高校出台严厉的惩戒措施,尤其对作弊、剽窃等不规范现象的惩罚极为严厉,例如华盛顿大学、香港大学等对学生有作弊或剽窃行为的科目以零分计;更为严厉的惩罚是暂停学生的学业,甚至开除学籍,例如美国肯塔基大学、或英国的利兹大学。
二、我国高校研究生科研伦理素养的培养现状
相对于国外高校对科研伦理的重视(包括专门机构的设立、相关课程的开设、辅助规章或手段的利用、以及专项考核制度的建立),我国大专院校对在校学生,尤其是研究生科研伦理的培养和考核就显得有些薄弱。在我国,无论是政府部门的相关文件,还是研究生的培养计划或方案,都存在忽视培养研究生学术伦理的倾向,[3]即对学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基本技能,以及是否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都有明确的要求,对其思想政治素养也有所提及,但对于科学研究中的伦理素养和能力的要求则显得空泛而缺乏可操作的评价。[4]
伦理学课程在国内高校并非新鲜事物,许多学校为研究生开设的哲学类课程都有所涉及,例如北京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北京大学等;有些高校还设立了伦理学研究中心(四川大学)、伦理与道德建设中心(人民大学)、或是应用伦理学中心(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伦理学等相关课程的开设主要是使研究生认识到普遍意义的伦理道德与人类生活的紧密联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某些新鲜事物的涌现,人们更为清楚地认识到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科学伦理道德的进步是相辅相成的,社会快速、健康和持续发展的前提是对科学伦理的尊重和遵守,也因此在大专院校中增设了某些应用伦理学的科目或课程,例如,生态道德教育、网络伦理教育、生物伦理学、医学伦理学。
但是,利用Google搜索引擎,以“高校研究生课程”和“科学研究伦理”为关键词查询,并结合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等地高校主页中提供的研究生课程资料,结果表明几乎没有高校开设过普遍意义的科学研究伦理课程。尽管有很多高校和学者都认识到增设科学研究伦理课程是培养和提升研究生科研素养的有效途径,[3][4][5]但这一意识还未真正落实到课程建设中,导致研究生不能全面了解科学研究伦理规范,研究过程中伦理意识薄弱,对研究价值的判断也比较模糊,甚至有些错误的认识,从而很难抵御外界的诱惑,失范行为也在所难免。集中表现为:不适当的操作和伪造数据、论文撰写时的剽窃和抄袭、论文发表上的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等。
针对不容乐观的培养现状,我们应该借鉴国外高校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以改善作为我国学术共同体成员和接班人的研究生科研素养,尤其是其伦理意识和能力。开设科学研究伦理课程是最直接、有效的途径。
三、科学研究伦理课程:培养研究生科研伦理素养的有效途径
本人所在单位是隶属高校的一个跨学科的研究单位,独立招收的学生是研究生以上学历,分布在心理学、神经生物学、医学、信息科学和教育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单位学术委员会认为遵守研究伦理原则是每一位科学研究者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因此先导性地在全校第一次开设“科学研究伦理”为研究生学位基础课。我有幸成为第一位教师,和学生们一起探讨在整个研究过程如何判断和处理有关伦理的问题和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