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1909年的界河条约
在二十世纪初,大湖区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货物运输方面,因此,维持河流的水量,确保船舶的航行,成为大湖区流域各州以及加拿大各省在订立条约时的基本目标。该条约创设了国际共同委员会,并制定了一整套管理的法律框架。条约并不禁止调水(diversions)本身,但要求调水以及其他影响另一国界自然水流或水量的用水得到批准。因此,条约保留了各国、州以及省在其边界内关于调水的专有的管辖权,除非一方声称某一调水将会对航行利益产生“实质影响”。
[14]
然而,由于该条约设置的门槛过高,以至于许多水资源利用都达不到影响“自然水流或流量”的程度,因此也无需委员会审查。而且,该条约仅适用于国界经过的水域,而不包括大湖区流域的支流以及地下水,也不适用密歇根湖。
2.1985年大湖宪章(The Great Lakes Charter)
由于1909年界河条约存在着不足,八个大湖州的州长和加拿大魁北克和安大略省的省长与1985年签订了大湖宪章。宪章认识到大湖区流域的水资源是相互联系并构成单独水文体制的一部分,为此,任何对大湖区的管理和安排都应包括所有流域所属地下水和地表水。条约各方意识到研究表明,调水和消费性用水会导致“大湖区流域环境生态和福利的严重不利影响”,决定通过协定来确立管理调水的程序。各方一致同意:(1)在未通知、磋商和寻求所有受影响的州和省的同意前,不批准“大湖流域任何大型的新增的、30天内每日平均超过5百万加仑的数量的调水或消费性用水”;(2)设置机构管理和调整30天内每日平均超过2百万加仑的数量的调水;(3)制定法律促进关于“大湖流域新增的30天内每日平均超过10万加仑的数量的调水”的必要数据的收集;(4)提供“准确和可比”的关于每天调水超过10万加仑的信息。
但是,尽管签字方同意通过州法或省法实施该协定,但大多数并未实施。
[15]宪章关于要求每天的消费性用水达到五百万以上的接受地区审查的标准过高,以至于只有一个受到审查。
[16]宪章关于各州和各省管理每天2百万以上消费性用水的标准也过高,因而不具有意义。
3.1986年水资源发展法及2000年修正案
1986年,美国国会制定了水资源发展法,要求在一州允许从大湖区流域转移任何数量的水之前必须经过所有州长的一致同意。
[17]国会宣称大湖区对于大湖流域的州和加拿大省份是最重要的自然资源。国会认为任何在新的用于大湖流域外的调水将会对经济和环境产生重大影响,严重影响到各州和加拿大省份使用水资源。与大湖宪章不同,该法没有任何数量限制,并且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但该法也存在缺陷。其并未对消费性用水作出规定,也未明确规定是否适用地下水。
2005年,雀巢/毕雷公司基于许多理由起诉该法的合宪性,认为该法会阻碍其从大湖区流域瓶装并出售饮用水。2006年3月,该公司自愿撤回诉讼。此外,该法是否能充分的实施是不确定的。在雀巢案之前,密歇根的水使用者就曾提起一个案件,涉及到该法是否提供了私人执行权。该案产生于雀巢计划在密歇根从大湖区流域每天瓶装和转移576000加仑的泉水。
[18] 密歇根的水使用者要求法院禁止雀巢继续实施上述行为。法院在最终判决该法并未包含明确的或暗示的私人诉权条款来执行该法。
4.2001年大湖区宪章附件
2001年,大湖区各州州长和加拿大省省长签署了大湖区宪章附件。附件包含深化大湖宪章的一些指令。指令三列出了从大湖流域新增取水申请的审查标准的确定原则,这些原则包括:通过要求回流或养护措施防止或减少大湖区流域水资源的减少;不对大湖区水资源的水质或水量和水生资源产生不利影响;改善流域水资源和水生资源;遵守所有可适用的法律和条约。指令四要求各州对于“水资源发展法”所涵盖的任何调水与加拿大省省长磋商。由于水资源发展法规定,在未得到所有州长的一致同意下不允许任何数量的取水,因此附件规定在未得到所有州长的一致批准并与两个加拿大省首长磋商后,任何大湖区流域的取水都是不允许的。
5.大湖—圣劳伦斯河流域水资源协议与协定
2005年12月13日,大湖各州长与加拿大各省首长签署了大湖—圣劳伦斯河流域水资源协议与协定。在协定生效前,大湖各州必须通过立法并入该协定,并得到议会的批准。根据该协定,各州有权自由决定其认为合适的用水量,但该协定禁止从大湖流域新增调水,除四种例外:(1)“骑跨社区”
[19]的任何水量的公共用水需求的调水;(2)在骑跨郡内调用任何数量的水用于社区公共供水,但须经过区域审查,并符合其他标准;(3)特定流域内的调水转移,如将大湖水转移到密歇根湖;(4)密歇根湖水用于芝加哥市。瓶装水是否被禁止的问题,在协定中没有规定。尽管协定明确禁止用大于5.7加仑的容器取水,但出口5.7加仑或更小的容器的水是否应被禁止,则留给各州自己决定。但这不影响或适用于多数以水为原料的产品,如啤酒、苏打水、罐装食品或果汁。
协定综合了大湖区各州的河岸权、普通法的公共信托以及制定法规则,通过创设适用于所有调水和消费性使用流域水资源的统一最低标准,在管理制度上更进一步:(1)除消费性调水外,所有的调水都必须退回取水源;(2)调水“应不会导致水质或水量、水生自然资源以及水源地的单独的或累积的巨大不利影响;(3)调水应“包含环境合理的和经济可行的水养护措施”;(4)调水必须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5)调水的合理性基于:调水是否计划以避免或降低水资源浪费的方式实施;已有水资源是否得到有效利用;经济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平衡;水资源的潜在供应能力;不利影响的程度及持续期间以及其是否可以被避免或缓解;是否包括水源地的修复。尽管协定创设了一个决策标准,但各州有权决定符合该标准的具体调水情形。如果某一州未能制定相关具体标准,则其必须接受协定创设的默认规则,即适用在90天内平均每天在10万加仑以上的新增调水的标准。
三、非点源污染控制:广泛的经济激励项目
非点源污染是近年来国际社会防治水污染面临的主要难题。在经合组织近几年对各国环境绩效评估报告的建议中,几乎毫不例外地强调各国都应加强对非点源污染的控制与防范。大量分散的、没有固定发生源的非点源污染物,对水质造成了严重污染。其中,最主要的来源是农业生产中所使用的化肥和农药。非点源污染对于地表水和地下水都会产生污染。美国对非点源污染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予以防治。
1.排污许可与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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