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渐缩小城乡不等比例选举制,增加农民在各级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代表的比例;取消城乡二元身份界限,还农民以国民待遇,铲除对农民实行差别或歧视的社会环境;完善和落实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保障公民免受违法行政的侵害;完善权利法制,增加公民法定权利种类,制定专门的农民利益保护法;提高公民法定权利的神圣性和至上性,将公民权利作为国家权力正当性的基本依据来强调与看待。
(二)建立农民利益的政治表达组织
亨廷顿认为,组织是通往政治权力之路,也是稳定的基础,因而也是政治自由的前提。(美)塞缪尔·亨廷顿等.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174,91
“农民的组织化”是指农民为了更好地实现、保护和促进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提高自己的社会政治地位而联合起来形成各种经济和政治组织的行动和过程。程同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必要性[J].中共云南省党校学报,2003,(4)当前,国家应该允许农村建立权利和义务明确的农民协会等农民组织,以集体的力量抵御各种可能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农民协会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代表农民参加政治决策,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农民协会要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政策和方针,在政府和农民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作用,把农民的各种声音向上传达,对政府施加影响和压力。农民通过参加农民协会可以学会如何管理公共事务,如何维护自身利益,这既有助于引导农民通过制度化渠道有序、有效地进入国家政治生活,提高他们的政治参与能力和整体水平,又有利于国家政治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农村社会的发展。
要动员组织农民,在农村社会中培养和形成与其他利益集团进行有效博弈的力量。弱势群体进入积极政治参与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建立自己的社团组织。有了这样的组织,可以大大提高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利益表达的层次和效能,增强和扩大社会影响以及谈判的能力。有人担心成立农民组织会成为政府的反对力量。一些学者指出,成立真正意义上的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可以作为国家与农民之间的缓冲。党国英认为,社会集团的组织程度越高,社会集团之间对话的成本就越低,妥协的可能性就越大。高度离散的社会群体最容易受到谣言和邪教的蛊惑,并很容易成为立场极端的领袖人物的基础。据著名农村社会问题学者米格代尔分析,分散的农民可能是“革命者”的社会基础,而有组织的农民则可能是改良主义者甚至是保守主义者的社会基础。如果通过农会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政府与农民对话成本就可以大大降低,农民的愿望就容易通过秩序化的组织渠道得到表达,一些突发事件也可以得到缓冲和调解。于建嵘.中国农村的政治危机:表现、根源和对策[EB/OL].北大在线.燕园评论(www.yypl.net).
建立农民组织,可以将个体农民的利益诉求结果筛选、提炼,形成农民群体的群体利益,并通过组织化的集体行动来表达,在法律的框架下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做,避免农民以非制度化的形式来表达其保护自身利益的要求,可以为社会矛盾提供一个缓和直接冲突的机制与渠道。允许农民结社自由,让农民学会在利益博弈中进行磋商、调解或谈判,同时,不同利益取向的农民组成不同的群体、组织,这些组织可以利用本身的各种资源以更平等之地位与其他利益主体进行各种利益博弈,使农民个体间的直接交锋转化为组织之间的对话,将大大增加矛盾解决的可能性,也使解决方式更趋理性化和法制化。农民组织化程度提高之后,他们将作为一个利益群体参与利益,作为博弈各方博弈的结果,必然是制度变迁。农村的政治体制变迁则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变迁”色彩,即“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而制度变迁的实质,不过是利益的重新分配,在这些利益重新分配中,由于农民作为群体的力量日益强大,他们的合法权益将更加得到切实的保护。
(三)完善农民政治参与机制,疏通农民政治参与渠道 制约农民参政、议政和政治表达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村政治渠道不够畅通,农民的政治意愿、政治呼声很难得到表达。不仅要推进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农村的政治体制也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政治权利要农村得到实现,就必须提供一条畅通的政治参与和政治表达的渠道。我们认为,这种渠道应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的,正式的渠道应在完善现有的村民自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提供政治表达机制,如建立一种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与农民沟通、反映农民心声的机制,且使之制度化。根据他国经验,非正式的渠道也是非常重要的,如有些国家组织了农民协会,作为非正式组织的农民协会以另一种方式来表达农民的政治愿望,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代社会的发展表明,一个社会群体要充分维护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须进行政治参与,在政治参与中通过与其他利益群体博弈、向政府施加压力乃至沟通、协商、谈判,从而达到各个群体都能认可、自己群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我们必须首先在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上,依法保证农民代表的比例。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都要不折不扣地按照法定比例推选农民代表,不允许挤占挪用给其他阶层。在此基础上,还要逐步缩小城乡选民的比例,最终实现城乡平等,真正体现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宪法意图。其次要改革和完善信访制度,使农民群众的政治愿望、经济诉求、社会权益都能顺畅地反映上去,并能得到有效的反馈。这样,农民就会感到自身的话语权得到了保护,他们合法参与政治活动的积极性就会提升,从而减少一些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同时,要切实保护和尊重人民群众的选举权,让县乡政府乃至各级政府的官员真正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保证人民群众对官员的选举、任免拥有最终决定权。在中国,人民群众的主体无疑是广大农民。这样各级政府官员不得不认真倾听农民群众的声音,更不可能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地封锁农民的声音,不管农民的疾苦,无视他们的抗争。
首先,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增加农民代表比例,发挥人大代表作用。我国三大改造时期,消灭了农民阶层现象,但体制转轨期农民阶级又开始分化,农村中重新出现富、中、贫三个阶层。不同阶层的农民有着不同的利益要求。因此,在各级人大代表中应适当考虑不同农民阶层代表的比例,尤其是贫困农民的比例,增强农民在国家政治机构中的话语权,让人大代表真正反映农民的要求和愿望。同时加强人大代表同农民群众的联系,基层人大代表要及时反映农民要求和愿望,接受农民监督,并且积极推广人大代表联系户制度。其次,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实现当家作主,表达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一条基本渠道和途径。当前,尤其要健全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完善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管理等制度,建立和健全村民自治权保障和救济制度,使村民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渠道有序参与本村政务,真正落实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村民自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