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客观层面而非主观上认定科研不端行为
这次引发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是通报中前三项中“未发现有造假”但有“图片误用”的结论,如“对网络质疑曹雪涛院士的63篇论文,经调查未发现有造假、剽窃和抄袭,但发现较多论文存在图片误用,反映实验室管理不严谨。”如何解读这一结论呢?
尽管通报中“未发现造假”与“图片误用”存在一定的模糊解释空间,但对前三项的定性实际上就是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科研失信行为)或科学不端行为。
一方面,“未发现有造假”但有“图片误用”是指,联合工作机制认为,在客观上或根据常识就可以断定涉嫌造假者在图片采用和处理上存在错误,导致了不实,但经过一系列审核与复核程序之后,未得出当事人有意为之的结论。也就是说,或因为缺乏证据优势,或由于缺乏多数共识,联合工作机制认识不到或不能共同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有造假”——有意欺诈;尽管联合工作机制中的个体与群体认知具有权威性但其认知能力不是无限的,这一结论实质上是对其认知局限性的坦诚,而非宣称事实上不存在“有造假”。另一方面,从处理来看,通报对前三项论文涉嫌造假就是按照科研失信行为或科学不端行为处理的。对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不难看到,取消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取消作为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评审专家资格、取消招收研究生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都可以在相关文件中找到依据。
通过对这两个方面的分析容易看到,鉴于联合工作机制的查处审核涉及不同的主体,由于立场与知识背景的不同,就相对客观的事实表述(如“图片误用”)比较容易达成共识——图片错误本身就是图片误用的客观证据。相比之下,对于是否存在“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则需要对当事人基于主观意图的造假行为的认定,在查处实践中是十分困难的。这就类似于相对客观的“文字重复”较涉及主观犯意的“抄袭剽窃“更容易确认。
实际上,“巴尔的摩案”等著名的国际科研诚信案件的查处之所以出现反复甚至逆转等案例表明,由于科学研究固有的复杂性与专业性,不论采取类似法庭庭辩还是权威机构审问的方式,就相关人员是否有意或因为急功近利等原因实施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是很难认定的。正是由于主观行为认定的困难,所以“图片误用”尽管有“白马非马”之虞,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认知在认识论上的困境。更进一步而言,联合工作机制在认知上的局限性表明,国家层面的科研诚信建设体系不是也不可能成为科技界的司法体系,科研诚信最终要靠科技共同体的自我纠偏——包括个体与机构的科研诚信意识的树立与践行。
论道易,实行难。平心而论,这次调查是自2018年两办《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来,联合查处科研诚信案件的首次。中国此次科研诚信查处联合工作机制在世界上类似情况也不多见,如果能静下来心来仔细领会通报中的字句,对中国科技实践有所了解与思考的人,不难细察其背后无以明示的艰难与折衷协调的智慧。
科研诚信建设应以确保科研质量为目的
通报针对“有关论文涉嫌造假调查处理”而非“对某人涉嫌造假行为的查处”本身说明,对科研诚信的查处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科研质量的提升,而不是查处造假的科研人员。就像日常的道德行为规范是为了让人们更和谐地相处和过上更美好的生活一样,科研诚信建设是为了促进中国在科技自立自强的道路上更好地实现高质量的创新。
从国际科学界通行的惯例来看,更正和撤销论文等举措首先是为了保持科学研究过程与记录的科学性。而科学研究的科学性,一方面与科研人员的认知能力和水平相关,另一方面取决于科学研究过程与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integrity ):做了什么研究就说做了什么研究,取得了哪些数据就如实记录或呈现……正是后者对科研人员的行为提出了科研诚信上的要求。
正是基于这一对科研诚信建设与科技事业的关系的本质的认识,在一些科研诚信案例中,人们获得的一项重要经验是,科研诚信建设应为推进高质量的科学研究保驾护航,而不是将科学家放到道德的聚光灯下。这次通报的目的实质上是国家层面对于科技走向自立自强新阶段将更加注重科研质量和科技的高质量发展的宣示。对涉嫌造假论文在国家层面的机制化查处与通报,不是为了扮演科学道德审查员,也不是一般的纪检监察工作,而是希望增进科研人员与公众对中国科技界奉行科学精神和实现高质量创新的信心。能否做到这一点或会不会事与愿违,既是检验这次联合工作机制的首秀的实践标准,也是促使其今后改进工作的基线。
科研诚信建设是一项合作性的事业
再来说饶毅教授在通报发布后再次公开举报林-裴论文一事。虽然此事引发了不小的舆论波动,但仅就程序正义而言,中国科学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最后做出的“不再进行调查”的决定是有其依据的。尽管此次饶毅更换了举报受理主体,但从国家科研诚信建设的架构来看,联合工作机制具有最高权威性。依据联合工作机制,中科院(也包括前此受理主体自然科学基金委)已经按照《规则》开展了调查、接受了复核、参与了审议,因而这一处置决定符合《规则》第十三条有关“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以及“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的举报不予受理之规定。客观而论,科研诚信案件的查处,既要保护举报者的权利,也不能忽视被举报者的权利,其中包括以相对公平的程序保护被举报人及其所在机构免受不必要的频繁打扰的权利。
在通报中,对初次出场的联合工作机制的描述性说明是“建立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联合工作机制”。尽管其首秀造成了不小的争议,但从长期主义的维度来看,科研诚信的正道是将其视为一项合作性的事业。不少科研诚信争议事件的现实发展表明,科研诚信问题的根本解决应基于科学共同体的对话,而非诉诸法律对抗和舆论攻势。
科学发现的复杂性尚待深入探讨
应该看到,当代科技的发展日益复杂,对不利于高质量研究的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往往很难简单地判定与处理,而且十分耗时费力。更重要的是,科学研究是人的活动,人们至今未参透发现的复杂过程与创新的奥妙所在,并没有找到可以标准化的研究方法和发现算法。密立根油滴实验之类的案例表明,数据选择与研究技巧之间并没有非黑即白的边界。科学并不是完成了的真理,而是一直在路上的试错。有些理论既不能被证实,也不能被证伪;既无法纳入已有的科学范式,也难说代表着未来方向。甚至可以说,大多数研究都是知识世界的逆旅过客,究竟哪些可以沉淀下来成为科学研究的新范式,往往见仁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