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摘要〕校企合作要达到的全面、多元、长期的深度合作状态,必须构建有法可依的法规机制、优惠激励的政策机制、统筹协调的组织机制、优势互补的共享机制、共同发展的动力机制、信息发布的平台机制、保证运行的制度机制、培养人才的领域机制、合作有效的保障机制、互惠双赢的驱动机制。
〔关键词〕校企 深度合作 机制 构建
在国家政策倡导下、在教育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与高职院校的积极参与下,我国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不容置疑的是在实际运行中仍存在着诸如观念、运作、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导致校企合作主要停留在单一、零星、短期的表层合作阶段,与期望达到的全面、多元、长期的深度合作阶段有质的区别。因此,校企合作一定要追求深度合作,同时,为保证校企深度合作的成功,则必须构建校企深度合作的机制。
一、有法可依的法规机制
综(纵)观发达国家在校企合作上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发现法律支持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保证作用。而我国职业教育方面的法律存在着体系不健全、不完善的缺陷。我国只有1996年5月15日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地方政府并未在《职业教育法》允许范围内制定实施条例,且《职业教育法》又过于原则性与概括性,无法产生有效的约束力。而在德国职业教育的法律很多,对企业、学校、学生的权利、义务与责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要健全职业教育法律体系。首先是完善《职业教育法》。要在现有法律中增加校企合作整体、校企合作各方权责的条文,或者按法定程序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于区域校企合作而言,更加可行的是由多方参与制定、最后通过程序立法出台相关的具体条文。其次是建立校企合作法律保障。一是明确法律责任。明确政府、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以及不参与职业教育的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二是完善经费制度。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要给予资金支持。要通过法律明确政府、企业、学校以及学生在职业教育中各自应承担费用的义务,以及不承担费用义务所负的法律后果。
二、优惠激励的政策机制
1.落实现有政策。贯彻落实教育部《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行动计划(2010-2012)》的文件精神,加大对校企合作的支持力度;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及其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对企业资助和捐赠职业院校用于教学和技能训练活动的资金和设备费用给予优恵;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职业院校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等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等免征营业税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开展产学研结合,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支付职业院校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意外伤害保险费等费用,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 号)文件规定,在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时,企业承担部分的支出可以从企业自留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二是设立校企合作专项资金。一是资助校企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实验室、生产(经营)车间(门店)等合作项目;二是补助学生在校实训耗材和在企业顶岗发生的耗能;三是表彰奖励。第一是对校企共同组队参加的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和企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是对积极参加校企合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第三是资助职业院校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科技攻关和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一)各方角色。一是政府。在校企合作中,如果没有政府的参与,把校企合作定位于纯粹的民间事务,完全依靠市场的力量,就会在我国当前的环境下,使校企合作存在的主动践行不足、责任意识 不强等诸多问题无法解决。而政府参与到校企合作中,就能够为校企合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条 件,如得到是政府在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支持,从而调动合作双方的积极性,促进校企合作有序、有效的运转。所以政府在明确角色和职能,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条例上应肩负责任,充分发挥作用。二是行业。行业协会虽然不是企业的上级主管与领导组织,却承担着企业的代言人、协调者或规划者的角色,规范和引导着行业的发展。特别是行业协会代表着该行业的专业力量,是职业资格认定的权威机构,对行业发展的影响重大。因此,在校企合作过程中,要建立成熟的行业协会。高职院校要与行业协会建立合作关系,通过行业协会的帮助选择合适的进行企业合作,优化合作质量。三是学校。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政策法规引力不足,学校服务企业能力不强的环境下,学校无疑扮演着校企合作第一主体的角色。因此,学校必须以市场人才需求为标准,对专业课程进行改革;以岗位技能为核心,构建职教课程体系:利用企业优质资源,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四是企业。企业与学校一是成立校企合作联盟委员会,制定、修改、执行校企合作计划;二是共建实训基地,加强教学与生产、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三是接受学生实习,促进师资队伍转型。
(二)组织机制
1.政府部门。首先,政府要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委员会由各级人民政府发起,发改、财政、人事、税务、工 商、劳动保障、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企业、学校等共同参与。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是定期参与工作例会;二是共同研讨制定明确的章程及运行机制,明确各利责利;三是结合地方产业发展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制定校企合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各级政府提供决策支撑;四是协调校企在场地、资金、信贷、产权等方面的关系,组织签订三方合作伙伴关系协议,监督合作协议的正常、合法履行;五是确定专门联络人员,组织定期对话和协商,建立长效的联络机制。其次,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校企合作行业指导委员会。行业指导委员会是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相关综合部门参加的校企合作委员会的下属常设机构,各行业协会的人事部作为代表参与,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行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有关事宜,协助政府和有关机构制定行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等。校企合作行业指导委员会的经费由同级财政拨专款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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