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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年发生的工程事故案例再谈监理责任的落实
来源:互联网 sk016 | 刘庆军
【分  类】 教育科学
【关 键 词】
【来  源】 互联网
【收  录】 中文学术期刊网
正文:

  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连续发生了数起安全、质量方面的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从事故调查结果上看,监理在其中承担者重要责任,涉案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先来看几则工程事故。

  案例1、2009年6月27日,上海闵行区莲花南路罗阳路口一幢13层在建商品楼发生倒塌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其原因系大楼两侧堆土过高、地下车库基桩开挖造成巨大压力差,致使土体水平位移,最终导致房屋倾倒。2010年2月11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莲花河畔景苑”倒楼案六名责任人一审判决,其中监理方上海光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总监理乔某作为对工程项目经理名不符实的违规情况审查不严,对建设方违规发包土方工程疏于审查,在对违规开挖、堆土提出异议未果后,未能有效制止,对本案倒楼事故发生负有未尽监理职责的责任。判有期徒刑3年。

  案例2、2009年7月23日,河北省晋州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因工程施工质量差被大风刮倒,造成270万元经济损失,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010年4月16日,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对业主和施工单位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刑事判罚,但监理单位没有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涉案监理单位虽然电视塔施工没有监理资质,业主仍主动要求与之签订监理合同。监理人员还是比较负责任的,对于发现的问题均向业主和施工单位提出。当铁塔安装到28米时,监理人员老陈见自己提出的无合格图纸、施工队无资质证明以及用料、安装不合格等问题未获双方有效解决,及时向监理公司作了详细汇报,还陆续发出15份监理通知,但这仍未引起业主足够的重视,最终导致事故发生。

  案例3、2010年1月3日,云南省昆明新机场航站区停车楼及高架桥工程A-3合同段配套引桥F2-R-9至F2-R-10段在现浇箱梁过程中发生支架局部坍塌,造成7人死亡、8人重伤、26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616.75万元。根据调查报告,造成坍塌的直接原因是支架架体构造有缺陷,支架安装违反规范,支架的钢管扣件有质量问题,采用从箱梁高处向低处浇筑砼的方式 违反规范规定,导致架体右上角翼板支架局部失稳,牵连架体整体坍塌。从3月19日的事故调查新闻通报会上获悉,负责该工程的监理被公司处以45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杨某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党内警告处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秦某停止执业3个月,副总监理工程师陆某停止执业11个月,专业监理工程师郭某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从上述这三个事故案例分析,虽然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质量差、施工方案不合理等原因造成,但却反应了监理工作的缺位,这其中有监理单位自身的原因,也有业主和施工单位对监理工作认识不足、支撑不够、干涉过多等方面的原因,也有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失责原因。如何在监理工作中落实监理责任,真正达到工程监理的目的,促进建筑质量安全的全面提升,结合上述案例,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规范业主行为,为工程监理创造平等、和谐的工作环境。工程监理是业主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实施过程实行专业化管,代表建设单位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进行安全管理、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即“三控、两管、一协调”。通过委托监理,可以充分发挥监理单位专业化管理的优势,利于提高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建设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实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最大化。监理单位虽然在监理合同中处于乙方位置,但和建设单位平等的合同主体,在监理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监理工作具有明显地独立性。但在具体的执行中,往往出现“大业主、小监理”现象,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很难保障。一些业主往往认为,既然监理是我花钱请来的,就要听我的,完全没有认识到监理单位和自己是平等的合同主体,干涉、干扰监理的工作,对监理提出的问题置之不理,例如在案例2中,如果业主能虚心听取监理反应出的质量问题,旗帜鲜明的支持监理的正确做法,对施工队无资质、偷工减料、制作安装不规范等问题早处理,发射塔被大风刮断的闹剧就可以避免。面对业主的不规范行为,监理人员必须熟悉监理委托合同,正确处理好与业主的关系,从大局出发,让业主充分了解自己的工作,以优良的服务取得业主的信任,以利监理工作的开展。

  2、监理单位强化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监理责任。目前国内监理企业良莠不齐,监理单位存在挂靠、分包现象。注册监理工程师比例不足1/6.,监理人员数量有待增加,同时,现有部分监理从业人员知识老化。何况还有许多监理企业只挂注册却并没有从业的人员。另外现在有些工程监理人员的知识更新跟不上,整体水平有所下滑,可以说监理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差很大程度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安全,加之个别监理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管理上不到位,对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和安全隐患缺乏敏感性,或者发现了问题但不敢正确行使监理权利,果断采取措施,及时遏制不良苗头,助长了工程事故的发生几率。在案例1中,监理人员在发现业主违规分包土方工程、施工单位违规堆土、施工项目经理仅仅挂名却实际未从事相应管理工作等这些违规行为后,没有尽到监理责任,及时制止,纵容了业主和施工的违规行为,自身也没有认识到土方开挖和堆土存在的安全隐患,致使工程管理脱节,各种违规因素的累积最终导致了整座楼倒塌。

  3、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规定要更明确、更具体。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具体的法律责任种类未加以明确规定,也即有些时候没有区分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的是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其次,对民事责任具体的承担方式,也未加以明确,更没有区分民事责任的承担比例。最后,我国现行《刑法》对监理人员的工程重大责任事故刑事责任规定也有不完善之嫌。《刑法》第137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条虽然规定了监理人员可能承担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但仅仅是针对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情形,而在工程实践中,监理人员的监督责任理应体现在各个环节上,其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是涉及到工程的各个方面,不仅仅是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这一个情形。这样对于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来说,潜在的惩罚警戒性所覆盖的情形并不全面,这也是导致诸多工程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4、进一步规范工程材料进场报验制度。案例2和案例3中都存在材料质量问题,这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规定,监理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撤出现场。些不合格材料之所以堂而皇之地用于工程上而引发事故,说明在监理人员材料进场验收程序上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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