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在监狱、劳教所开展推普工作现在依然任重而道远。
2、方言的交际便利心理以及使用普通话的心理障碍影响司法警官普通话水平的提高。
司法警官的工作环境相对封闭,交往的范围主要是在当地,加之交往的对象主要是湖南本地人,在人际交往过程中使用湘方言就觉得非常方便,因此,人们交流思想、信息传递时更加乐于使用当地方言。方言的交际的方便性影响着对于普通话的使用与学习。另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司法警官本人对于使用普通话有着一定的心理障碍。造成他们产生心理障碍的主要原因有:自信心不足、
面子观念、缺乏勇气、效果不明显以及缺乏学习方法等。调查中发现:35.3%的人认为自己普通话讲不好,怕别人笑话(表4-2)。可以想象,如果你自己的方言口音重,而普通话又说得不好,当你周围还没有形成学说普通话的氛围与包容度的时候,你突然“饶舌”说起“不懂话”而不是普通话的时候,不但自己觉得别扭,而且是需要很大的自信心与勇气的吧。因此,缺乏自信心与勇气、怕别人笑话、爱面子是说普通话心理障碍的一个重要原因。再者,学说普通话也是技能的学习,技能的学习是需要方法与技巧的,有57.8%的警官认为“尽管我很努力,还是说得不好,已经影响到我的工作效率” (表4-5),迫切需要参加相关的培训、接受普通话教师的专业指导。对于普通话不但要勤学苦练,更加重要的是巧学巧练,抓住学习重点,掌握学习方法与规律,举一反三,才能事半功倍。
3、政策与制度的缺失使得司法警官普通话水平提高缓慢。
监狱、劳教所是国家特殊的政权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与捍卫者,具有极强的权威性与政策性,各项工作的运行都是按照法律的要求,主要是在司法部及其下属的各省监狱管理局、劳教局机关的领导、要求进行的。其主要的工作就是对于监所中的罪犯及劳教、吸毒等人员进行矫正教育,将他们改造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虽然国家在2001年颁布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但是并没有出台有关的配套实施细则,没有在各监狱、劳教所设立专门的下属机构、配备人员以及下拨配套的开展工作经费,更没有出台各种激励机制或惩处的措施。讲不讲普通话、推不推广普通话成为一种自愿的行为,而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一项工作,那么这项工作在各监狱、劳教所是很难长久地有效地开展下去的,取得的效果也就不会明显了。调查显示:只有4.2%人认为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开展“推广普通话”是“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表1-2)。由此可见政策与制度的缺失是推普工作不能在监所顺利开展,司法警官普通话水平不能有效提高的制约因素。
总之,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前在监狱、劳教所,司法警官的普通话现状。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司法警官普通话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严重阻碍着监狱、劳教所推普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要扭转这一局面,需要各级有关部门从政策、制度、管理、经费、宣传以及培训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大力开展推广普通话的工作,要把学习、推广、使用普通话作为加强司法警官能力建设、提高司法警官队伍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将司法警官使用普通话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不断提高司法警官的普通话水平,快速提升他们的整体综合素质,为推进我国司法行政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以及现代化发展提供可以借鉴的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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