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一)政府负责,行业参与,完善高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保证教师质量的基本制度。如果说高职教师资格标准是建设高职院校师资队伍的重要基础,建立健全职教师资资格认定制度则是确保认证标准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现行的教师资格按学校层次和性质共设置了七种教师,即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初中教师、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实习指导教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这样的设置,在全国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高等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存在不配套和未认定的缺陷,教师资格认定仍然沿用本科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的模式,尤其缺乏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有认定制度)。
职业教育是以培养适应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的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它的实践性决定了高职教育的教师资格认定不能简单地用普通教育的教师资格标准来衡量和要求。要想使高职教师资格认定科学有效,就是必须终止企业在认定工作中的缺位现象,应由教育主管部门跟行业专家组成认定机构认定。目前德国的在读学生学制为八学期,并且参加至少一年的实习工作,毕业时需通过第一次的国家考试(笔试和口试);毕业后还要做两年的实习教师,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后才能成为正式的职教教师,可以说成为职教师资的条件是相当严格的。所以,需要改变过去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资格认定表面上规范而实质上放任的单一做法,要给企业在高职教师培养认定上发挥作用提供空间。
(二)成立专家组织,制定“双师素质”教师的职称评审标准
按《教师法》规定,高等职业学院教师职称评定按普通高校教师职称体系标准评定。很明显,这种评定制度不利于职业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不利于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制定符合职业技术教育本质特征的教师职称评定体系是政府,特别是教育主管部门的应尽职责。
目前,高职教师职称评定上,还没有将教师动手能力的高低量化为职称评定的重要参数。所以,必须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导向作用。教育主管部门要跟企业结合,出台“双师素质型”教师职称评审标准,要把技能考核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主要指标,建立恰当的考核办法,适当降低学术要求,真正体现职业教育对“双师素质型”教师的素质要求。
(三)强化行业社会责任,健全对企业的约束和考核制度
美国的合作教育、日本的产学结合、德国的“双元制”、英国的工读交替都是校企合作的典范。但在我国高职院校的教学实践中,大部分企业并不欢迎教师到企业内部调研、锻炼。一些企业虽然接收了少数教师到企业内部挂职锻炼,但是大都建立在个人关系基础上。关键技术、关键岗位和整个生产过程不愿对教师开放,人为地把教育与生产隔离开来,使得产教结合不紧,校企结合流于形式。因此,政府要就高职院校教师培训,专门针对企业制定有效的约束和考核制度,将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一项重要的量化指标。一方面,可使老师直接从生产线获取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为实现教学目标打下良好的基础,为企事业单位培养所需要的高索质人才;另一方面,教师可以从事相关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将先进的科学理论知识带给企业,加强企业在市场竟争中的实力,为企业带去实惠。
(四)高职院校应积极主动,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
在“双师素质”教师培养过程中,激励是不可或缺的操作手段,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高职院校应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制定对“双师素质”教师的激励措施和制度,使“双师素质”标准成为老师努力工作和自主学习的方向,激发教师的潜能,全面提升教师队伍素质。首先,在职称评定上,既要重视一般教师系列职称的评定,又要完善第二职称如“工程师”的评聘,使得些已具有“双师型”教师素质和条件的教师成为“双师素质”人才;其次,在聘任制度上,对已经取得相应任职资格证书的教师,要积极聘任,以充分调动其工作激情;最后,在待遇上,摒弃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提高“双师素质”教师的待遇,完善有效的薪酬体系。澳大利亚TAFE学院为每个教师提供两周以上带薪企业进修时间来激励教师积极锻炼,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着实可以借鉴。
(五)政府购买行业服务,建立“双师型”教师终身培训制度
在日本和澳大利亚,职业教师各项进修计划都是在政府、高校以及企业等大力协助下而得以落实,培训不间断,总体内容就是要适应现代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建立健全高职院校“双师型”教师培训制度,必须明确政府职责、企业责任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三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制度,照章办事。
首先,研究制定并完善高职教育培训投入的约束政策。约束政策是要求各级政府要专门划拨并逐年增加对高职教育和职教师资培养经费的专项投入。通过法规或制度规定将职教师资培训费用纳入政府预算。特别是地方政府,必须结合地方实际,具体预算培训费用,并严格遵守制度,按照预算执行。比如,宁波市于2008 年颁布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并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施行。
其次,要鼓励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比如,《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规定,企业应接纳职业院校教师实践,并按照与职业院校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实践教师提供实训场地、设备设施,安排指导人员,做好实践前的安全培训工作和实践期间的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工作。这明确了企业在接纳职业院校教师实践中的义务。
最后,高职院校要明确权利与义务,制定和落实有效的教师终身培训制度。高职院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主动与企业在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订单式教育与就业推荐、师资交流与培训等方面开展合作,鼓励没有实践经验的教师走出校门,到紧密型合作企业挂职定岗,发挥教师的潜质和潜力,面向生产活动开展科研服务,承担科研项日,创造并转化科研成果。
总上所述,我们认为,高职院校教师必须具备“双师素质”,必须组建“双师素质”的教学团队,只要这样才能促进高职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可持续发展。要达到这个目的,首先必须从政策制度层面规范政府、企业和学校的教师培养行为,逐步形成高职院校“双师素质”教师培养制度保障体系,促使“双师素质”教师培养工程取得更大的实质性效果。
【参考文献】 [1]王阳,王凤仙.对政府向企业购买服务以加强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思考———以浙江省宁波市为例[J].中等职业教育,2011(8)
[2]朱江宏.“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与校企合作[J].天津工程师范学院,2006,(10).
[3]夏世明.高职双师型教师培养的几点思考[J].管理世界,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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