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城乡教师定期流动制度,是由国家制订教师定期流动的相关政策、法规,使教师定期流动形成制度且有法可依。各地区根据情况可从教师的工作年限、身体状况、性别特点等方面限定在职流动教师(包括校长)范围,新增师资则直接参与轮岗流动任教,并完全向薄弱学校、农村学校调剂。县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教育行政部门发布教师定期流动的实施细则,内容包括流动地区、要求和待遇等。先由全体教师填写意愿调查表,再由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派人在充分尊重教师本人意愿的基础上确定流动到具体学校的人选,实现教师在城乡同级同类不同学校之间轮岗执教。[8]
创建教师定期流动制度,应依据我国的现实国庆,明确教师流动的具体范围、期限,完善教师流动的程序环节。
1.明确教师流动的具体范围、期限。对于城乡教师的流动范围,应根据各地实际,在县域范围,分层次逐步推进。教育主管部门可以首先将县域划分几个学区,先在学区内几个邻近乡镇之间实行教师流动,然后依据打破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城市学校和农村学校之间的流动界限的原则,根据实际需要和教师意愿对教师实行更大范围的交流。[9]对于教师的流动期限,可依据我国学制实际来进行确定,我国小学一般为6年(分低、高年级段各3年),初中、高中各3年。根据我国的学制实际以及对教育影响的一致性、连贯性规律的遵循,我国教师流动期限可为3年或6年。
2.完善教师流动的程序和环节。首先,在教师流动的流动人员确定环节,应坚持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在教师全员流动的背景下,为打破城乡校际间教师流动的壁垒,需将教师由“单位人”转变为“系统人”,将教师管理权限由学校上移给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掌握。这样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就具有对教师实行教师统一聘任、统一管理、统一配置的权力。教师流动人员选定的权力集中于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后,需要设计公平公正的教师流动人员选定程序,公开选定,公平实施,并公开接受学校、教师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教师的流动过程中,为确保教育质量,应建立流动教师的考核和激励机制。考核教师,可引入发展性评价方式,通过纵向比较流动教师在先后学校的表现,客观评价教师流动的个体效果客观评价以及对于学校教育质量的实际影响。同时,将教师的考核结果与物质利益、职务晋升挂钩,逐步建立教师“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教师考核聘用新机制,为教师发展创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在流动教师激励方面,可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和津贴奖励补助那些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教师,鼓励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
三.改革城乡教师流动制度的制度环境——构建教师合理流动机制的制度保障。
构建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实施教师流动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和保障条件。但在教师流动制度的实施中,面临着教师流动制度与教育、社会等相关制度的冲突。因此,要构建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实现教师资源合理配置,政府应以教育公平为基本价值取向,改革教师流动制度的制度环境,对相关制度进行改革与创新,消除制度冲突所带来的阻力。
1.改革创新教师人事管理制度。教师流动制度与教师的人事管理制度存在冲突。实行教师的流动制度,需要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能够对教师资源进行统一调配。但由于我国中小学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权限实质是在学校,因此许多学校把教师视为学校的内在附属品,限制单位师资的合理流动。这种状况极大限制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资源所进行的宏观管理和调配,使城乡师资的合理流动难以实现。为改变这一状况,“应实行教师教育公务员制度,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并获得教师职位的公办普通中小学教师的身份确认为教育公务员,使其享有与公职身份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执行相应的收入分配制度。”[10]将城乡中小学身份界定为教育公务员,从产权属性上实现了教师资源国有化,为教育主管部门在区域内调整教师资源配置和实行教师定期流动制度提供法理依据(公务员交流是公务员的一项法定义务),从而有利于确保城乡师资配置的均衡配置的实现。
2.改革创新教师编制制度。当前,我国中小学教师编制是按师生比进行核定的,城市小学为1:13.5、农村小学为1:18;城市初中为1:19、农村初中为1:23。教师编制呈现出“城乡倒挂”的不公平性。[11]由于农村教师编制紧缺,许多农村教师只得承担多门课程的教学任务,超负荷运转。由此不仅致使农村学校教师不堪压力外流也抑制了城市学校教师流入农村学校的意愿和积极性。因此,要实现教师的合理流动,应公平重建教师编制。核定农村教师编制时,不仅应坚持城乡平等的师生比核定标准,而且还应根据农村学校的现实情况,充分考虑师/科比、师/年级比、师/周课时比等因素进行核定。只有实现农村教师编制公平,才可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缺编问题,为城乡教师的合理流动提供有利条件。
3.改革创新教师社会保障制度。当今城乡分割仍是我国户籍管理体制的基本特征,而附加在城乡户籍之上的种种社会保障福利制度的差异使得城乡教师流动长期呈现出“以城市为中心”的单向流动,成为影响教师合理流动机制构建的制度障碍。为此,国家应逐步打破户籍制度的限制,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教师社会保障福利制度,为农村教师提供与城市教师平等的“三险一金”社会保障待遇,实现城乡教师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的平等。此外,政府还应依据农村教师以及流动教师的住房条件,拨付专项资金对农村教师住房和流动教师住房进行保障。对于农村教师,应投入资金改善其住房条件,缩小与城市教师的生活环境差异。对于流动教师的居所变更问题,应对其提供与流动相适应的住房保障,即由政府出资建设具有宿舍(公寓)性质的流动教师住校周转房。教师宿舍的产权属于学校,流动教师可以有偿或无偿使用,工作调动后随即搬离。
参考文献:
[1]孟令熙 .教师流动 及其管理对策研究[J].曲阜师范大学学报 2004(1).
[2]朱智刚 . 非正式制度规约下的教师流动研究[D].浙江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59
[3]陈坚,陈阳.我国城乡教师流动失衡的制度分析[J].教育发展研究,2008(3-4) .
[4]覃学健 杨挺 .绩效工资背景下教师流动制度新思考[J] .当代教育科学 2010(15).
[5]汪丞.教师定期流动制度—促进校际师资均衡发展的一种思路[J].中国教师2006(2).
[6]韩淑萍.我国教育均衡背景下教师流动问题的研究评述[J].教育导刊2009(1月上).
[7]汪丞,方彤.日本教师“定期流动制”对我国区域内师资均衡发展的启示[J].中国教育学刊,2005(4).
[8]泉州教育网.实行教师流动制度 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DB/OL],
http://www.qzwb.com/edu/content/2009-08/10/content_3134121.htm
《浙江农业学报》
《经济资料译丛》
《江西中医药》
《中国循证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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