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中国职业教育的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和深入,特别是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校”的今天,德育教育与传统观念产生明显的碰撞,要转变学生的传统德育观念,做个知法、懂法和守法的职业学校的学生。
关键词:德育教育 困境 应对教育
导言
因我国是传统的文明古国,我们强调的是传统的德育教育,随着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逐步深入,特别是现代的职业教育,学生已经面向社会和独当一面,而在职业学校里的德育课,在不断加强依法治校的情况下,传统的观念与现代德育教育有着明显的冲突,本人从事多年德育教育,积累有一定的心得体会,要解决好这个矛盾觉得必须加强法制教育,转变传统的德育教育观,教育学生学法、懂法、用法和守法。
一、职业教育传统的德育教育
1.雷锋精神,拾金不昧。1963年3月5日,由毛主席题词“向雷锋同志学习”,雷锋精神影响到中国整整几代人,到现时还在影响着。
雷锋就是选择永不停息地,全心全意地为人民做好事,难怪人们一见到为人民做好事的人就想起雷锋。现时职业学校的德育教育,也时时刻刻进行着对学生进行雷锋精神的教育。 2.见义勇为, 敢于斗争。 英雄少年赖宁,家住四川石棉。这里山高路险,地处偏僻,没有大城市那样的繁华热闹。可赖宁从小热爱自己的家乡,把家乡看成祖国大家庭的一部分。后来,当山上起火、大片森林被烧着的时候,赖宁奋不顾身上山灭火,献出了年仅 14岁的生命。现时的学校德育教育课程里,衡量一个学生的思想品质还有一条是:向赖宁少年英雄学习。3.大胆发言,言论自由。学生在学习时一般是害羞的,对于老师的堂上提问一般不敢大胆发言。职业教育倡导学生在面向社会,大胆发言,提倡言论自由。
4.杀人偿命,血债血还。我们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时,强调指出中国是杀人偿命,血债血还的,教育学生要守法,爱护生命,不要做伤害人命的行为。
二、德育教育面对的困境
1.当我们教育学生要有雷锋精神,路不拾遗时,现在的学生均在问老师:老师,现在社会不是市场经济,倡导多劳多得吗?为什么要做好事?网上经常报导有人拾到金钱交还失主后反而成了被告,像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拾金”案,老师:我们该不该做好事?
2.近期内网上报导了浙江大学生为了救落水的少年献出了生命,还有在2009年最后一夜浙江大学生去抓小偷被刺死。这种见义勇为值得吗?在法律知识里,我们职业学校学生还是属于被监护一类人,有必要跟坏分子斗争到底吗?
3.法律知识里宪法规定每个公民均有言论自由,为什么在网上发表意见或评议,有的人被公安机关通缉。老师,我们经常上网,难道说在网上叫大家发表评议有罪吗?我们平时还敢发表意见吗?
4.我们从小到大,均听到老师或家长说,杀人偿命。但民法里也有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是属于限制或无完全民事能力的人犯事,为什么不用偿命?我们在网上也看到报导有的人醉酒后驾车撞死人,也不用偿命的。老师,这样社会可以随便杀人吗?社会不是很乱吗?
三、德育教育的法律基础知识教育
职业学校德育课程《法律基础知识》里面,对于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内容是这样叙述的:
1.“确定了民事责任,国家就要对民事违法人采取制裁措施,对被侵害的权利予以补偿与救济。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对民事不法行为人予以处置和制裁的强制性措施,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具体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i]这点说明了作为公民,侵害他人财产或不是自己的财产归为已有是违法的,按民法通则规定是要返还财产或停止侵害或赔偿损失。
2. 我国民法通则以自然人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为依据,以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太为条件,把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大类。第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是无民事行为的能力人。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通则专门规定了监护制度。[ii]这点说明了不是每个自然人(公民)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还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3.依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政治自由。“我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依法行使这些政治自由,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是国家政治生活真正民主的具体表现。”[iii]这点说明了公民有各种言论自由,但要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不是想骂谁就可以骂谁,想在网上随意攻击谁就可以发表意见的。
4.“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意义、作用和后果,并根据自己的意志加以控制的能力。通俗地讲,一个人要负刑事责任,除了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还要精神和智力正常,有健全的分辨和控制能力。如果没有这种能力,即使达到了法定的年龄,也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作了以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iv]这点说明了公民所为在什么时候要负刑事责任,有的情况下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四、冲突面的解决与应对教育
1、雷锋精神,拾金不昧。的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们强调了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但对于一个公民,有责任、有素养的公民,我们还是教育和引导的。我们不是教育学生天天去做好事,教育学生雷锋精神是可嘉的,我们是要发扬这种精神。对于路不拾遗,现时法律也很健全,对于不是自己的财产,法律明确规定是不能归为已有的,遇到有来路不明的财产时,特别是大额财产时,教育学生第一时间是报警,由警方处理最合适,不要自己拿财物,更不能“捡到的,就是我的”私欲思想。
2、见义勇为,敢于斗争。现时法律规定,所有中小学生是无见义勇为的义务,对于坏人坏事,我们教育学生敢于斗争,是要提高警惕,并不是叫学生真的去跟坏人真枪实刀地斗,因为职业学校的学生从年龄特征来看,还是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遇到坏人坏事,作为公民,我们可以报警,由警方来处理。保护国家人民财产、跟坏人斗争,是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不是学生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遇事报警。
《世界汉语教学》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上海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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