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现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严格意义上的辩论活动还不多见。因而,大家观念中的辩论只限于高校大学生组织的演练性的辩论赛。因为我们社会生活中少见严格意义上的辩论活动,很多人以偏概全,认为现实性的辩论也如高校中组织的演练性辩论赛一样。阅读《论辩巧智――有理说得清的技术》,让人翻然觉悟:现实辩论更多的时候是应对质疑,现实辩论论证过程必须遵循既定的程序,现实辩论中各方的关系不是绝对对峙冲突的。
现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严格意义上的辩论活动还不多见。因而,大家观念中的辩论只限于高校大学生组织的演练性的辩论赛。作为一种比赛活动,必然需要人为地制定一些规则,参与活动的辩论者必然以赢得对手为行动宗旨,而不是赢得真理。本来,正反双方辩论者竭力为之辩护的立场,就是随机分得的。因而,所谓要赢得真理也是无从谈起。就一种演练性质的辩论比赛而言,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因为我们社会生活中少见严格意义上的辩论活动,很多人以偏概全,认为现实性的辩论也不过如此。翻阅大陆著作者编写的这类辅导书籍,很容易看出来这种教人千方百计地赢得对手,而不是赢得真理的倾向。在这种公共性知识背景下,读到这样一本书《论辩巧智――有理说得清的技术》[1]真有一种翻然觉悟之感。
现实辩论更多的时候是应对质疑
大陆流行的辩论赛,两个参赛的辩论队是由抽签选择自己要去捍卫的论点,虽然辩手内心可能并不赞同它,问题不在这里。问题在于,辩论赛上的论点是由组织者设定的、而且一定要人为地对立起来的立场。如此,很多时候是将有三种可能性的辩题人为硬性限制成非此即彼的两个正反命题。这样一来,就使得双方辩手在场上的所有表现变得即荒唐又滑稽。因为在这样一个论域有三种以上立论可能的情况下,不论他们如何论证己方立场成立,并不能逻辑地证明对方观点不成立;同样,即使很有力地破坏了对方的立论过程,也并不能自然而然地证明己方立场正确。
并且,在现实辩论中,更多的时候我们面对的不是有明确立场的反对意见,而是一种无立场的怀疑、质疑。应对质疑可能更难着手,因为你要证明自己立场成立,就要驳倒所有与自己立场不同的观点,把所有可能成立的立论都排除;而不是简单地树立一个假想敌,自以为只要把它打倒了,所算大获全胜了。
应对质疑,首先就有一个不知从何着手的问题。“疑点甚至比立场更难以识别,因为它往往是隐性的”。[1] (P13)因而,《论辩巧智――有理说得清的技术》一书的作者为我们分析“意见分歧的类型”:“由于意见分歧的基本形式只涉及一个命题,所以,我们把它叫做简单意见分歧或单一型意见分歧。在简单意见分歧中,只有一个(肯定或否定)立场被采纳,然后另一方对它表示怀疑。我们把这种简单意见分歧又称为非混合型意见分歧,即只有一方需要为自己的立场辩护。”[1] (P8)“采取否定立场,如果那个立场遭到异议,就会引出为这个否定立场作辩护的义务。相反,只表示怀疑并不会产生为某一立场作辩护的任何义务。因此,在分析论辩时,判断某人只是表示怀疑还是被认为是可以持否定立场,这是很重要的。”[1] (P8)
在现实辩论中应对质疑是无条件的,它是建立自己的立场、坚持自己的意见主张,并进而要求他人听从信服的应尽责任。这既是对他人负责,其实也是对自己负责。不能说服他人相信的立场、意见和主张,能否得到顺利而又认真的贯彻落实暂且不说,即便是得到贯彻落实其结果也是不可预料,甚至是危险的。若是不讲道理就强迫他人服从并要承担服从的后果,这是专制强权;也是不讲道理却引诱他人服从且承担服从的后果,那就是欺骗了。这都不是现实辩论应取的态度。
而在各种模式的辩论赛上,人为设定了正反两个立场,却不分析两个立场之间的逻辑关系就非要争个胜负不可。这种情况下,常常引导辩手在不能有力地论证己方立场的时候,就千方百计地逼迫对方做出论证以至精疲力竭;就算对方的论证多么有理有据,也死不承认,还是穷追不舍地无理刁难;以为只要打乱、打败对方的论证,自己的立场就算成立了,由此逃避论证自己立场正确的责任。如此辩论比赛培养出的辩论、讨论问题的态度,思维意识、思维习惯,其消极影响是不难在现实社会很多人不会讲理、蛮不讲理当中感受到的。
现实辩论论证过程必须遵循既定的程序
现实辩论与演练性辩论第二个原则性区别是:演练性辩论要求正反双方辩手千方百计地去维护、支持自己一方分得的观点,即结论是既定的,论证过程是变化的。而现实辩论是为了最终求得一个各有关方面都认同的真理或道理。为此,辩论各方必须遵循既定的、被实践证明是正确可行的论证程序,即辩论的论证过程是既定的,而结论是不确定的。
现在普遍流行的这样模式的辩论赛,作为一种游戏无可厚非。但是,因为缺少现实辩论与之相比照,让我们明白认识到演练性辩论赛的游戏性质,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模式的辩论赛成了青年学生理解辩论的唯一样板,势必造成本质性的误解,最终的结果是,势必与我们举办辩论赛活动以锻炼学生口才的目的背道而驰。
因此,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演练性辩论赛争论的既不是科学意义上的真理,也不是社会行为意义上的公理,甚至不是商务谈判的各方利益的结合点,演练性辩论赛争的仅仅是输赢。为此,比较方便的做法就是在赛前,先决定好正反双方需要去论证的结论,然后在较量中哪一方看似有力地支持了自己的结论,那一方就赢得胜利。很多时候,越是艰难而又勉强地论证了本来就勉强成立的论题,所谓“无理也能辩三分”,越是容易赢得比赛。这必须要诱使辩手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地论证自己分得的观点成立,置基本的思维逻辑于不顾。[2] (P18)虽然有一些外在的比赛规则,如双方辩手轮流发言,限制发言时间之类的,很难规范到双方辩手的思维逻辑,相反,倒成了放纵青年学生随意思维的狂欢晚会。
而现实辩论争的是真理、道理或利益的结合点,真理也好,道理、利益的结合点也好,它不属于任何一方所拥有,不以任何一方的意愿为转移,它只服从科学规律以及思维逻辑、辩论程序,符合则成立,不符合则弃置,从参与者这方面说,不论开始如何主张,参与辩论是为了坚持正确的真理、道理或自己应得的利益所在,也是为了放弃,放弃被证明不能成立的观点或不切实际的利益诉求。“从本质上讲,论辩性讨论的目的就是要达成理解的一致。”[1] (P3)或者实现利益的契合,这就意味着辩论之后必然有人要放弃初始的主张。
在现实中,辩论是由分歧引起的。但是,“事实上我们也希望论辩双方就讨论的结果达成一致意见。幸好许多讨论确实都是以论辩双方达成一致、至少是接近一致而告终的。”[1] (P25)否则,现实性辩论毫无意义。至于,最终如何取得意见一致,或者说到底是哪一方放弃初始主张,应该是取决于科学规律、思维逻辑以及辩论程序。首先,“为了消除意见分歧,论辩双方必须最小限度地共同认可某些事实、信念和价值取向。……如果所有假定同时都受到质疑,那么就不存在有意义的讨论,且意见分歧决不可能得到消除。”[1] (P126)有了这一共同的认识前提,要保证辩论有效进行,保证通过辩论得出有意义的结论,辩论者还必须遵守辩论程序。当然,这一辩论程序也应是辩论前,由各方共同协调决定或者共同接受理性社会通行的规则,而不是一方强加于另一方的。“许多讨论之所以陷入困境,正是由于缺乏恰当的讨论程序和明晰的讨论规则。”[1] (P25)有了正确的辩论程序,才能保证得到正确的、也就是有意义的能让人接受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