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在经历或目睹过类似何老师的事件后,经过利害的权衡,相当部分的老师都渐渐对违纪学生采取姑息,甚至视而不见的态度力求自保,一味“教书”,不求“育人”。这种这种抛却职责,保全职位现象的出现不能不说是我们教育的悲哀。教师责任感日渐淡漠,长此以往校将不校,生将不生,教育前景堪忧。
倘若《未法》(或另立其它法律法规)能进一步细化教师“管教”学生的措施,明确学校惩戒学生的机构或主体,规定具体惩戒的程序,那么随意处理学生以及处置失范的现象将彻底消失。这样一来,既规范了教师的教育行为,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教师的权益,教师不敢管的问题也将彻底得到解决。
也许,在现如今“一切为了孩子,为了一切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的高奏的主旋律下,我所提及的看法有些不合时宜。但正如“二法”中所说的,我们培养的是“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不是温室中娇弱的花朵,只能一味百般呵护,也不是野外恣意生长的树木,听凭“卷舒开合任天真”。作为一名合格的园丁,除了履行日常的浇水、施肥、除草等职责外,整形和修剪的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否则消失了的不只是美丽的风景,荒芜了的很可能是整个的园林。
结语:
我主张或支持把惩戒教育写进法律,并非是要站到学生的对立面或是对学生持“性本恶”论。教育之需要惩戒就如国家之需要监狱,当然如此类比似乎显得有些言重了,然而作为一种保障的手段,只要不把它作为目的,只要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那么它就该是整个教育体系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当然,如果真的有那么一天,很多有关惩戒的细节还待周全落实,就像国外一些学校所实施的那样,把惩戒的轻重与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犯错严重程度综合起来考虑,这样才不至于让惩戒成为教师合法伤害孩子的手段,我们的教育也才能更加健康地向前发展,从而实现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迈进的夙愿。
参考文献:
①夸美纽斯(捷)《大教学论·教学法解析》人民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②哈尔拉莫夫(前苏)《教育学教程》教育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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