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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把惩戒写进法律的必要性
来源:互联网 sk005 | 徐剑峰张晓阳
【分  类】 教育科学
【关 键 词】 惩戒 惩罚 教育 法律 权益 职责
【来  源】 互联网
【收  录】 中文学术期刊网
正文:
两位教育家都阐释了惩戒的意义,当然同时也强调了惩戒并非直接目的,它只是一种必要的保障——作为一种极端的方法不要轻易使用。
我们之所以称这些孩子为未成年人,就是因为他们的是非观、价值观、人生观等还不健全,很多地方还不具备成年人的能力,需要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不断完善。在这样的情况下,缺少惩戒的学生就好比是决了大堤的洪水一样,一定会一发而不可收拾的。再说,很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法律约束、监狱震慑之下尚且会有那么多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更何况心智尚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呢?
也许,很多关心教育的人士会认为,这些年纪尚小的孩子只要教师及时地批评教育,就完全可以完成塑造学生完备人格的过程,而事实告诉我们这完全是理想的一厢情愿。我们一线教师所遇到的现实是:一些学生极其顽劣,小到上课正常无所事事,大到恶语伤人、打架斗狠。找他谈话,他态度谦恭,貌似虚心接受批评,转身一走,马上又原形毕露,故态重萌;再找几次,严厉批评教育,渐渐地头颅呈昂扬之势,目视他处,仿佛你正在教育的不是他,当然如此教育的结果依然是“他行他素”。让人更为头疼的是,此种“人物”不屈服老师的“英雄”行为使其更有号召力,会凝聚更多的追随者。于是班风不纯,每况愈下。这样的现象已不只是存在于个别班级,个别学校,根据我与一些同行的交流,感觉已有大面积蔓延之势。
这就是学校缺乏惩戒的结果,助长了恶习,而且一发而不可收拾。当然,也有人认为这些学生在学生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中所占的比例还是很小的,但是这些学生所产生的危害却是不可小觑的。按照《未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这样的学生就该“送到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可这样的“专门学校”又在哪里呢?从所占的比例这个角度来说,也许这些学生的确可以称之为个案,为了这些个案而兴师动众修改法律似乎的确没有这个必要。然而更多的学生可能是属于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类型,即便就是那些懂事、听话的孩子也不可能不犯错误。怎样才能让学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深刻的思考并有效地遏制他们再犯呢?教师的三言两语是否就能促使其完成这个过程?这可能会因不同老师的语言艺术而效果各异。但是,大家都知道的一个故事是:你再三跟孩子强调火是不能碰的,它会灼伤你,然而这样说教的结果是孩子常常不以为然,甚至还对火充满好奇。直到某一天,他控制不住自己终于触碰了那朵跳动的火苗,最后他捂着烧伤的手指眼泪汪汪地来到你面前哭诉他的“遭遇”。于是,从此以后你无需再费口舌,孩子见到火时一定会敬而远之。或许他以后难免还会有被火灼伤的经历,但这决不是他自己主动接近火源的结果。
所以适当的惩戒,才能让孩子记住“火”的存在,才能促动他们的内心因素真正产生作用,从而自觉抑制不良行为的产生。通过惩戒,可以使他们清楚地知道必须对自己的每一个行为负责,并把教师对他们的惩戒转化为心中的“尺”,时时处处衡量并约束自己的行为。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才是人格健全的,才是有责任心和责任感的,才能肩负起“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任。
三、依法惩戒是保障教师权益、履行职责的需要
正如我前文所说,所谓“法无禁止即可为”,《教师法》颁布之前,教师教学行为由于缺乏制约而严重失范,小到罚站、拎耳朵,大到扇嘴巴、棍棒相加。可以说,教师情绪的好坏,学生课堂表现的优劣,所犯错误的大小,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可能立即导致一次或轻或重的惩罚。也就是说,教师对于学生的惩罚是随意的,“即兴”的,不论情况,不论时间,不论地点,不论方法。在惩罚教育或体罚教育大行其道时,教师一身充当着法官和警察的双重身份,因此一些学生因体罚而致伤、致残的事件不断出现,对学生的身心造成巨大的伤害。一些所谓“专门学校”还出现了因采取非常手段致使网瘾少年惨死的悲剧。
我提倡惩戒教育,并不是说要把我们的教育再恢复到这样的状态,恰恰相反,惩戒教育的实施可以完全避免随意惩罚学生的现象,从而达到《未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同时也对保护教师的权益起到积极作用。
之所以这么说,那是因为学校毕竟是教育人的场所,教师当然不能对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坐视不管,而他们在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教育学生的权利时,会引发一些意外。就曾有报道称一名学生因犯错而受到老师的斥责并被罚写检讨,结果学生一时想不开做出了极端的行为;更有一些教师无法证明自己在教育学生时到底采取了“推”还是“打”的动作,而百口莫辩。由于《未法》未明确教师可对学生采取怎样的“管教”方法以及具体的程序,从而使得一些教师在教育学生产生非主观意图的结果后无法可依,或因教师管教失当而导致对学生形成意外伤害。教师因此产生巨大心理压力,整日陷入家长、学校乃至社会的口诛笔伐之中,而无心无法工作,甚至还将面临承担民事、刑事责任的处罚。
比如最近郴州市九中政务处主任何海滨在处理学生未穿校服参加暑假典礼事件时与学生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其家长拖下升旗台。在后来教育主管部门主持的调解会上,何老师向学生及其家长道歉,并承诺承担所有医药费用。而态度蛮横的家长非但不因自己之前的粗暴行为向何老师致歉,反而还追加了两个要求,愤懑不平的何老师当场掏出折刀自伤手臂,顿时血流如注。这个事件中,应该说何老师、家长和学生都是有错的。何老师对犯错学生进行处理这件事本身是没有问题的,这正是他作为一个教育者应当履行的职责。他的错误在于处理学生时因主观的随意性而方法失当,而这恰体现了法律对如何“管教”学生相关条款的空白。倘若有相关条文可依,何老师还会如此随意地冒险“亲自操刀”而不走正常程序吗?换个角度来想,假如何老师并不是此次事件的当事人,而是学校惩戒学生的执行者,他按照法定程序对犯错学生进行惩戒,即便家长心疼,意图滋事最后恐怕也只能落得个无理取闹。而事实是,何老师承担了事情的所有责任,最后无奈只能用自戕的方式以示抗议。相当长一段时间以来,家长的咄咄逼人,学校的息事宁人,教育主管部门的偏向外人,使得教师在此类事件中成了人人可捏的“软柿子”,永远处于弱势的地位,事情的结果往往是,教师除了承担该承担的、不该承担的,同时还要牺牲师道尊严乃至人格尊严。教师在如此的社会状况下,又何谈权益呢?又怎能让温总理所希望的“让教师成为全社会最受人尊敬、最值得羡慕的职业”成为现实呢?
正因为如此严峻的现实,所以何老师已经当教师的学生刘翔被学生打也就不足为奇了。因而刘翔说,“现在碰见比较难管的学生,一般先考虑的是能管还是不能管,而不是该不该管。以不给自己惹麻烦为主。”而我们现在很多的教育同仁们也基本是本着这样的态度,该管的我还管,说一说,听是最好,不听就作罢,犯不着跟学生针锋相对,搞不好还被打,被处分,甚至丢掉饭碗,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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