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关键词:惩戒 惩罚 教育 法律 权益 职责
摘要:
我们的教育从之前的默认棍棒教育到现在的彻底否定并对学生实施全方位立体的保护,不能不说有矫枉过正之嫌。只有适当的惩戒,才能让孩子记住“火”的存在,才能促动他们的内心因素真正产生作用,从而自觉抑制不良行为的产生。通过惩戒,可以使他们清楚地知道必须对自己的每一个行为负责,并把教师对他们的惩戒转化为心中的“尺”,时时处处衡量并约束自己的行为。
倘若《未法》(或另立其它法律法规)能进一步细化教师“管教”学生的措施,明确学校惩戒学生的机构或主体,规定具体惩戒的程序,那么随意处理学生以及处置失范的现象将彻底消失。这样一来,既规范了教师的教育行为,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教师的权益,教师不敢管的问题也将彻底得到解决。
认真看完《教师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法》)这两部法律,我不禁回想起自己的学生时代。在我上小学和中学的时候,由于受“严师出高徒”、“严是爱,松是害”等传统说法的影响,再加上考试排名、升学压力的原因,一时,棍棒教育的传统被发扬光大到极致,很多教师往往是“文武双全”。因此,我们的课堂上,教棒常发挥文化知识教具和惩罚学生刑具的双重作用。至今我仍清楚地记得,一同学因上课未认真听讲无法回答出老师的提问,而被老师当场迎头棒喝。殷红的鲜血顿时顺着头发淋漓而下,全班立刻鸦雀无声,个个噤若寒蝉。相信此类事件我的同龄人基本都曾经历或目睹过。
也许,这两部法律的出台与这样的教育现状不无关系。此二法的立法目的,两部法律在总则的第一条都已清晰明了地作了表述。(“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教师法》;“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未法》)以我一个教师的眼光来看,两部法律最起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教师和学生(在校未成年人)的权益。然而,依我看由于立法的背景原因以及相关条款的不够细化,从而使得实际执行的效果被打折扣,甚至出现与立法初衷背道而驰的现象。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与法律中相关惩戒条款的缺位不无关系。
一、两部法律中有关惩戒的条款的缺位
在这里之所以用惩戒,而不用惩罚,是因为我觉得这两者是有根本区别的。传统意义上,教师在学生犯错后所进行的一系列的处置基本都可以称之为惩罚。因为它们几乎无一例外地具有暴力倾向和主观上的随意性,具有相当多的发泄教师自身不满情绪的成分,所以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此类举动的目的在于“罚”。而我所说的惩戒,是指教师按照既定的程序对犯错的学生进行处理,它一般是措施性的,当然也可能是带有暴力性的,其事件的本质是通过处理学生的环节来促动他们反省自己的行为,以达到“不贰过”的目的,因此“惩戒”重在一个“戒”字。
看了以上我对这二者的甄别,也许有人会对这两个概念产生误解,会主观片面地认为惩罚严厉些,而惩戒温和些。其实不然,比如课堂上有学生故意违反纪律并严重挑衅教师权威,在我国,教师的通常的处理往往可能是将其驱逐出去罚站等等,而据有关资料介绍,这样的情节在美国的一些州,按照惩戒程序,违纪学生将会受到关禁闭的惩处。所以惩戒严厉的程度取决于学生犯错情节的轻重。
我们的教育从之前的默认棍棒教育到现在的彻底否定并对学生实施全方位立体的保护,不能不说有矫枉过正之嫌。翻开《教师法》的第二章权利和义务部分,十二条当中,没有任何一个条款提及教师可以对犯错学生进行惩戒,甚至连“管教”的字样都没有。再翻开《未法》,长达七十二条的篇幅密不透风地围绕“保护”二字展开。从家庭到学校再到社会,从教育学习到生活娱乐再到个人隐私,从食物药物到各种刊物再到电子出版物,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考虑得不可谓不细致,不可谓不周全,宛如一个性情温厚的长者对小辈的照顾,无微不至,尽显爱意与慈祥。
当然,这其中也有比较严厉的条款。《未法》第二十五条有这样处理问题学生的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管教”一词在日常教育中应该是属于比较严重的词汇,可是作为教师该如何管教呢?是动之以情的声泪俱下,还是晓之以理的苦口婆心?倘若此二者有效的话,该生还会发展到产生“严重的不良行为”的程度吗?那如果声色俱厉地批评,或令其面壁思过等稍有力度的行为是否涉嫌“侮辱人格”或“变相体罚”?因此如果教师依据第二十五条进行操作,又很可能与第二十一条(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相抵触。所以尽管第二十五条有惩戒的意味,但因其语焉不详,而不具实际可操作性。再者,如果有学生时常出现“不太严重的不良行为”,那么教师又该如何?是继续无效的非体罚、非变相体罚和非侮辱人格尊严的口头教育,还是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呢?
二、把惩戒写进法律是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孩子是是国家的希望,是未来祖国“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因此全社会对其倾注关爱是完全应该的。创造优越的条件让他们快乐地成长,这固然是对他们的保护,然而当他们犯错时,对其给予适当惩戒,使其从中汲取教训,从而避免误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这是否也是对他们的一种保护呢?所以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保护他们是我们的目的,而非直接的方法。个人认为,只要是对他们成长有利的方式,我们应该都可以使用。
其实,惩戒教育已不是什么新话题,古今中外的很多教育家都是支持惩戒教育的。夸美纽斯就曾说过,“‘没有纪律的学校犹如没有水的水磨坊’,如果你使学校丧失了纪律,你就夺去了它的原动力。田地也是如此。如果从未耕耘过,它就只会长出野草。树也是如此。如果长期不修剪,就会回到它的野生状态而结不出果实。然而,不要认为,我们希望我们的学校回荡着尖叫声和打人的声音。我们所要求的是教师和学生两方面都要保持警觉和留意……”
①前苏联教育学家哈尔拉莫夫同样支持惩戒教育,他认为,惩戒教育“能使学生更深刻地分析自己的性格和操行,迫使他(她)更认真地思考自己的行为,有助于锻炼他(她)的抑制能力,就是说能够抵制引诱,抑制那些破坏规定准则的不体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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