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高中新课程在天津市开始推行,新课程的实施必然引起从课程设计、教学过程、教师培养、质量评估到考试评价在内一系列高中教育的新发展。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即是在新课程背景下,在继承原有高中会考优秀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考试改革与创新。
一、考试性质和功能比较
传统的高中会考是国家承认的省级高中文化课毕业水平考试。其功能是检查、评价普通高中必修课教学质量的一种手段,也是考核高中学生文化课学习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考试。[1]新课程实施下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政府设立的以国家普通高中新课程标准必修内容为主的统一考试。其功能是检测普通高中教学状况,为评估学校教育、教学绩效提供依据;检测普通高中学生修业状况,为评价学生是否达到课程基本标准提供依据;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提供基本学业信息。[2]可见,传统的高中会考主要是评价高中生能否毕业的主要依据,而学业水平考试则是评价学生、评价学校的主要依据,同时为高校选才提供参考。天津市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背景、性质和功能的革新决定了其考试组织管理的理念和管理模式必定要有与之相适应的改革和创新。
二、考试组织管理理念比较
从教育心理学的角度来讲,考试管理是引导、肯定和提倡积极的、向上的、正面的考试行为,防范、反对和制止消极的、落伍的、负面的考试行为。[3]因此,考生考试行为正确与否成为考试管理的关键。
传统的高中会考将考试单纯地视为评判阶段性或终结性教育结果的标准,因此在考试组织管理中实行管制式、惩罚式的方式,其主要的管理理念是通过外界行政、法律、技术等手段维护考场纪律,杜绝作弊行为,保证考试的公平性。新课程下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则认为考试不仅是评价学校,评价考生,评价教育的一种手段,而且提倡考试也是一种学习,考试也是一次教育,考试管理活动的目的提升为规范教学,提升学生整体素质。其主要的管理理念是通过教育、引导、激励等手段,帮助考生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使考试的违规现象在考生的主观意识中被控制,从而避免考试行为的形成。
三、考试组织管理模式比较
教育考试的组织管理具有明显的系统特征,从管理的要素来看,它是一个由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应考人员、考试政策与规定、考试管理技术和方法等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从管理的职能来看,是由观念、计划、目标、组织、领导、控制等多种因素组成的综合性的动态系统。
1、管理主体系统比较
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管理主体通常是由许多人构成的综合体。管理主体是管理活动的主要因素,管理活动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主体。传统的高中会考,管理主体系统主要由考试机构、考点、监考教师等组成,考生则是唯一不变的管理对象。随着教育理念的更新和高中新课程的推进,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组织管理过程中,学生被赋予参与考试管理的权利,成为管理主体系统的成员之一,考试组织者成为考生应考的协作者、服务者和帮助者,以及考试过程中的教育者,实现了考生与考试组织管理者的和谐统一。
2、管理主体的行为方式比较
传统的高中会考,考试管理者主要是施行独断型管理。管理过程中,管理者把“杜绝学生考试舞弊,保证考试顺利进行”作为主要目标;把“制度化、规范化的考试规则”作为其管理的主要手段。管理者用强制、惩罚的办法,强制管理客体,依据规章制度、程序,按部就班的完成考试过程,使得考试管理者与考生之间是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惩罚与被惩罚的关系。整个过程中,考生对考试没有兴趣,没有考试主观意愿,对待考试的态度是比较消极的,考试过程中产生的不信任感将使处于青春期的学生产生叛逆心理,无益于学生心智的成长和人格的健全。
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组织管理中,管理主体则施行民主型管理方式。新课程教学的多样化,教育评价手段的多元化,使得考试管理过程日益综合化和复杂化,要求管理者在管理活动中将学生从单纯的被管理对象转变为可以通过管理程序制约管理者的参与性力量,从而实现学生的民主参与管理,促使考生主动配合管理者共同实现考试组织目标。通过正确的自我管理及管理者在考试过程中的协作,利于考生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和采取正确的行为模式。
3、管理的基本方法比较
为了使考试组织管理正常运转且处于良好状态,必须采用一些基本的管理方法进行管理,方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1)传统的高中会考考试组织管理运用的基本方法
传统的高中会考考试管理主要运用行政方法和法制方法。行政和法制方法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被管理者所有成员对上级所采用的行政手段都必须服从和执行。市级考试机构、区县级考试机构之间,区县考试机构与考点之间,考点学校内部教师管理,监考教师与学生之间各个环节都需要相互配合,协调发展,这就要求采用强制的行政管理办法,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来统一所有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意志和行动。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是维持正常秩序的重要保证。传统的考试管理已经形成许多的规章制度,例如《考试管理规程》、《考试制度的实施办法》、《试卷的移交、印制、分发及保密制度》、《考试纪律》、《监考人员须知》、《巡考人员须知》、《考生须知》、《考试违纪处分规定》等等。除此之外,对考务等具体工作也作了相关的规定,如试卷的管理、装订、阅卷、试卷分析、考场设置等。通过多层次、多层面的考试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使考试工作的各环节工作都有明确的考试规范,有效地保证了考试目标的实现。
(2)新课程下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基本方法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的基本方法继承了会考的行政和法制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同样,考试机构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也不应限制学生的自由,而应该保护学生的学习和发展的自由。法治作为一种制度性文化所包含的“公平”(Fair)“分享”(Share)和“关怀”(Care)等“公正原则”,应成为教育文化的背景和支撑,用以引导考试环境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在考试管理过程中的“公平”,指的是学生能公平地参与考试管理活动,有权参与制定考试规则;“分享”指的是学生能够与教师和考试管理者一起分享他们自己的考试结果,一起分析考试成败的原因,从而找出改良学习的有效方法;“关怀”则是指考试管理者在考试管理过程中,通过“友情操作”,体现“人文关怀”,关心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关怀学生健全人格的培养,重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从而在此基础上建成既能实现竞争又能体现公正的教育法治文化。[4]为此,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增加了如下管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