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把社会保险列入了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要根据法律规定,定期为职工缴纳法定的各类社会保险费,按照要求提取和使用集体福利基金,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在”零工资”就业中,用人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当然也包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由于大学生处于劣势,在达成“零工资”就业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大学生当然是连提出都不敢,否则立马会被轰出门外。
《劳动合同法》已经对“零工资”说不,并为劳动者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提供了更为强大的法律支持,该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本条的规定,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义务,包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依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提供各种社会保险待遇,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和福利水平,保障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大学生即便是约定”零工资”的情况下,由于这一约定无效,那么大学生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风险性
1.用人单位接受“零工资”就业风险极大
“零工资” 就业存在最敏感的问题是:双方到底签不签劳动合同?如果签了,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是必须付给劳动者报酬的;如果不签,那么,用人单位也同样是违法的。由于这种“零工资”约定无效,大学生仍然拥有索要自己工资的权利。大学生“零工资” 就业,用人单位或者出于同情心,或者出于不用花钱的占便宜心理给了大学生这个机会,但其风险却是很大的。如果用工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吃亏的极有可能是用人单位。因为大学生可以行使索要自己工资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如果想防范风险,唯一能做的就是用人就要支付工资,不要为了贪图便宜而最终让自己吃亏。[⑥]因此,所谓“零工资”就业,用人单位非但占不到什么便宜,弄不好还会为此付出更多的代价。
2.大学毕业生“零工资”就业风险极大
“零工资”就业虽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但是对大学生来说也存在很大的风险。因为大学生毕业了也就不再是学生的身份,而是一个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一个独立的社会人。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给大学生,也就意味着不会给大学生交社会保险。所以,万一遇到工伤等问题,就没有保障。另外,从劳动仲裁维权来看,如果既没有劳动合同,又没有领取工资的记录,劳动者很难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这样想要证明是在工作中受伤,举证责任就在于大学生自己,即举证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零工资”就业,对大学生来说风险极大。[⑦]
四、小结
少数大学生之所以选择“零工资”就业,就是因为自己中意的用人单位招聘条件太高, 为求“进门”不得已采取的另类手段。大学生“零工资”就业是一个社会问题,是我国在当前面临的一个巨大挑战。我国从法律和政策等多个层面来规范大学生“零工资”就业。国务院办公厅于2009年1月19日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文件,明确指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当前就业工作的首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拓宽就业门路,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中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就业,鼓励自主创业,鼓励骨干企业和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而要彻底根除“零工资”就业,不仅要从各个层面扩大就业渠道,更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的教育体制,让更多的大学生尽快融入我们的社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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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吴亚平:大学生零工资就业风险大于机会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www.sina.com.cn/2009-06-08 13:34。
3.奚旭初 “零工资”就业为哪般? 解放日报 世事评说专栏www.jfdaily.com2009-03-05 10:11。
4.王晓军:零工资就业的多维审视(J),《教育与职业》2009(4) P80.
5.赵振营:关于“零工资”就业(J), 《中国科技信息》2006(20) P296-297.
6.王晓慧 常凯:学生可选“零工资”,企业不可“零支付”(J), 《新财经》2009(2), P90-91。
7.闫晓光:“零工资”就业风险极大 《上海法治报》2009-03-04 15:59:05。 [①]《大学生“零工资”就业违法》 辽宁大学生在线联盟 www.stuln.com 发布时间:2009-4-20 16:04:36。 [②]吴亚平 大学生零工资就业风险大于机会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http://www.sina.com.cn/2009-06-08 13:34。 [③] 奚旭初《“零工资”就业为哪般?》解放日报 世事评说专栏 www.jfdaily.com2009-03-05 10:11。
[④]王晓军 零工资就业的多维审视(J), 《教育与职业》2009(4) P80. [⑤]赵振营 关于“零工资”就业(J), 《中国科技信息》2006(20) P296-297. [⑥]王晓慧 常凯:学生可选“零工资",企业不可“零支付"(J), 《新财经》2009(2), P90-91。 [⑦]闫晓光 “零工资”就业风险极大 《上海法治报》2009-03-04 15:59:05。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中国医学计算机成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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