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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家庭暴力现象的思考
来源:互联网 qikanw | 郑培钢,沈学颖
【分  类】 教育科学
【关 键 词】 家庭暴力;涵义;特征;现状;成因;防治对策
【来  源】 互联网
【收  录】 中文学术期刊网
正文:

  3、教育心理根源

  (1)教育原因

  家庭暴力的发生和教育水平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由于教育的落后法律意识的淡薄,施暴者并不能意识到家庭暴力的后果的严重性,当他们遇到不顺心的事情时,便会通过暴力来宣泄自己的不好情绪。根据暴力发生的“压抑--诱发”模式,由于种种因素造成了个体需要的压抑,从而产生严重的心理冲突,当遇到一定的外界刺激以后,很容易外化为攻击性的行为。[5] 1995年1月在河南省的一个小村落,村民们都在忙着办年货,而新郎乔某却不快乐,原来新娘此时月经期,而小学文化的乔某对女人的生理知识性常识一无所知。新娘又不好意思说出口。每当新郎提出性要求的时候新娘总是不同意,这引起了他的误解,认为老婆有问题,性愚昧带来了报复心理,当夜正好是新婚三天的日子,农村的习俗是新娘三天回娘家,这更使愚昧无知、心胸狭窄的乔某认为老婆另有他图。深夜房里传出了撕打的声音,此时的乔某已经是恼怒至极,他拿起一把菜刀向老婆砍去。之后他自己也跳入了村外的水井。性愚昧、性知识的缺乏酿成一幕人间悲剧。另一方面,妇女的文化素质不高,缺乏保护意识和必要的法律常识,致使她们在受暴后不能正确地面对家庭暴力,采取忍耐态度,不主动进行求助,使得暴力行为愈加频繁。

  (2)心理原因

  心理因素也是诱发家庭暴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典型的心理特征有男人的吃醋心理和浪漫心理,女人的爱面子心理、弱者心理。男人的吃醋心理,较女性而言表现为更具攻击性和危害性,外化为行为的可能性比较大。有一对夫妇,丈夫是普通工人,妻子是工厂的干部,丈夫一次发现妻子和一个男青年工人谈心,随着便产生了醋意,要妻子把干部辞了,并对她的一切社交活动进行控制。男性吃醋心理往往外化,常常会失去理性,使得本应处理好的误会复杂化。看看19世纪匈牙利作家劳斯法劳德小说《看不见的创伤》,我们可以对男性的吃醋心理引发的悲剧有一定的认识。小说中的男主人公很爱自己的妻子,可是当他发现她的一个总锁着的抽屉竟放了一些语言污秽的情书时断定妻子的贞节是虚伪的,当晚就把她掐死了,不久一位夫人来向他讨还委托他妻子保存的情书时他才明白,痛不欲生。另外,男性在婚后随着岁月的流逝,感情热度发生了变化,生活归于平淡,夫妻进入一个婚后感情的磨合期。在这期间有些浪漫的人便开始找新的浪漫来弥补家庭的不浪漫气氛,从而出现可怕的婚外恋、婚外情。一旦被爱人发现,就会有家庭的矛盾纠纷,引发暴力,破坏家庭。某机关干部许某前几年下海经商,由于工作性质的因素,经常早出晚归,还时不时请吃和吃请,常和一些女孩子在一起打牌、跳舞,由于他浪漫多情、能言会道,很受女孩子的喜欢,后来他和一女孩子产生婚外恋,被其妻子发现十分生气,产生报复心理,最后用刀刺其心脏致死。一个幸福的家庭就这样的没有了。与之同时,女性的一些心理也纵容了家庭暴力的持续发生。有些妇女认为丈夫是自己的天,怕说出去别人笑话,所以她们不把事情说出去,这就是女性的爱面子心理;另外有一部分妇女天生性格软弱,想反抗又有多种顾虑,对生活失去了信心和热情,这是妇女的弱者心理。还有一种是妇女的偏激心理,因为她们长期生活在压抑的家庭氛围中,最后不堪忍受现状,采取了极端的方法结束了这种生活,选择自杀或杀夫。有报道称我国有50%以上的妇女犯罪是因为家庭暴力引起的。[6]

  四、家庭暴力的防治对策

  1、重视和加强对妇女的法制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

  只有对受害人进行正确的疏通和引导,才能让他们在思想观念上发生转变,才能让他们有正确面对家庭暴力的信心和勇气。所以我们要高度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法制道德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对妇女进行提高她们自身素质的教育,提高她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加大宣传力度使他们摆脱对丈夫的过度依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妇女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因此各级妇联组织要对妇女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使保护妇女的法律规定深入人心,提高广大妇女的法制观念,增强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斗争性,同时要让人们都认识到家庭暴力不只是“家务事”,它是一种违反社会道德、侵犯人权的违法行为,任何人都无权对他人实施暴力,每一个人都有权反对和干预家庭暴力。

  2、完善立法、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

  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做后盾,要消除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括《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保障条款都是宏观的,是泛指一般。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以及“妇女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的条文,但可以说它还不是特指家庭暴力。为了保障妇女老人的合法权益,专门制定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是很有必要的。因此要完善立法,使惩治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可依。据全国妇联调查,在中国有30%的家庭存在着家庭暴力,所以针对当前家用暴力的实际情况,再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的基础上,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该法中要明确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以及家庭暴力表现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这必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对家庭暴力行为起到很好的威慑和遏制作用。同时执法部门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因为当前一些执法机关不愿意介入家庭暴力的案件中,这就往往使家庭暴力案件发生后得不到解决,使得受害人处于求助无门,孤立无援的境地。而实际上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这要求诸如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国家的司法力量来对施暴者进行处罚,对受害人进行救助,从而控制家庭暴力的再发生。此外,还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虽然我国目前已有一些专门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但这些机构往往受到专业人员和资金的不足的限制,其作用的发挥受到局限,所以我国应在政府的帮助支持下,尽快建立针对不同受害人的专门法律援助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维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法庭”或“家庭暴力法庭”专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通过惩治施暴者来切实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畅通救助渠道、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机制

  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机制。首先,要建立受害人寻求庇护和物质援助的社区救助服务机构,如反暴救助中心,受害妇女心理咨询所等等。各级妇联部门可以开通妇女救助热线和网络等为妇女提供帮助。例如现在安徽省已开通妇女维权公益热线,玫凯琳反家暴力热线,武汉市开通了新太阳女子婚姻驿站。其次,要重视调解机构作用的发挥,如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它们也是解决家庭暴力不可或缺的力量。它们对于家庭矛盾的调解,有利于预防家庭犯罪化解纠纷,从而使家庭暴力得以平息。但对于那些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则必须通过司法的惩罚,使施暴者的行为得到法律的制裁。再者,可以建立有效的社会保障机制和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因为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国家应当建立专门的机构,配合相关新闻媒体进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左邻右舍发现家庭暴力应及时报案,加强对家庭暴力事件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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