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家庭暴力直接影响了家庭成员的感情,造成了家庭关系的紧张,加剧了婚姻的动荡,施暴者对受害人实施暴力,必将使其感情、精神、肉体受到巨大的创伤,人格受到侮辱。如果后果严重的甚至会导致残疾或死亡。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的侵犯则表现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人格尊严权等方面。
2、家庭暴力严重影响了妇女的身心健康
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人大多是妇女,男性由于心情、工作、酗酒等原因把不满发泄到老婆身上,使她们受到肉体和心理的双重摧残。由于长时期生活在这种阴暗、恐怖的环境下,有些妇女甚至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或重度抑郁症,有些妇女则选择暂时性的逃离,但当暴力行为远远超过她们的承受力时,有些妇女采用了极端的方式,杀害了自己的丈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家庭暴力也严重危害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影响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而且给青少年的成长带来许多不利的因素。如果青少年长期生活在充满暴力、打骂、怨恨的家庭环境中,他们的生理、心理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有的会患上诸如怀疑、自卑、焦虑等心理疾病和障碍。他们的学习生活质量也必然会下降。一方面,有些人因为家庭的压抑离家出走或自杀,另外有些青少年还有可能较早出现暴力倾向,走上犯罪。
4、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了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社会是一个大家庭,社会的发展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但那些受到家庭暴力残害的人们他们的生命权、自由权、人格尊严权都受到了威胁,这就使得他们不再有心情投入到工作学习中,不再会有投入到社会生产生活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的发展。此外,部分受害人他们采取了极端的方法解决问题,走上了犯罪,这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正常运行,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的成因不是一言两语就可以说明的问题。它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任何一个家庭暴力的发生都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社会因素,又有个体因素,既有主要原因,又有次要原因,从而构成了一个复杂的原因系统。
1、文化历史根源
家庭暴力是一个从古至今都有的社会现象,它的发生有着深刻的文化历史根源。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大国,但同时浓厚的封建主义思想仍在源远流长,像“男尊女卑”,“三纲五常”的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里根深蒂固,虽然在当今社会我们提倡的是男女平等,但是不平等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许多男性的思想中仍然存在着夫权、大男子主义的痕迹。他们认为老婆是自己的财产和附属品,一定要服从于他们,如果她们不听话,他们就会用暴力来压制她们,从而体现出他们在家庭中的权威地位。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说到中国妇女受到政权、神权、族权、夫权的压迫。我国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李达在其《女子解放论》中对男权文化做了比较全面的揭露。他指出:“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都以男子为中心”。“女子变成男子的所有品,自然绝对服从男子起来”。“社会就以男子为中心,一切思想行为,适于此种社会,都被采用,不适的都被排斥了”。[3]另外,中国封建社会的重男轻女的思想,特别在一些边远山区更为流行,农村地区的人们的文化水平生活水平相对比较低,思想更为保守与传统,仍信奉着“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教条,因此生儿子必将成为丈夫快乐的源泉,如果生女孩,丈夫便会沮丧生气,指责妻子没有本事延续香火,对妻子产生愤恨,从而把自己的情绪发泄到老婆身上,引发家庭暴力。同时,有的妇女又深受封建礼教的毒害,认为“丈夫是自己的天”,“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对丈夫倍加依赖,面对家庭暴力不敢反抗,进行忍耐,这就更加纵容了丈夫的行为。
2、社会根源
(1) 社会经济原因
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一方面,妇女老人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在家庭中男方事业如果发展的很好,随着他的经济收入的增多,社会地位的提高,他很容易产生某种居高临下的感觉,希望家庭成员完全听命于他,假如妻子不愿受其支配,便会发生家庭矛盾引起暴力;另一方面,如果在家庭中女方的事业发展比男方好的话,收入高于男方,这样也容易引起暴力。因为男方怕别人说闲话,说他没有本事,靠老婆吃饭等,从而心态上受到扭曲,出现心理不平衡状态,这样就难免在生活中找女方的茬,进行为难,把怨恨不满发泄到妻子身上。此外,由于家庭经济收入的差距,也致使了婚外恋、婚外性行为等问题的出现。这些问题的出现不但会造成家庭的破裂,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促使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一个因素。中国的男性把妻子的“红杏出墙”看作是对自己最大的侮辱,但他们并不会从自己身上找原因,不会想自己是不是对妻子关心不够,而是把自己的愤恨转移到妻子那里,经常性地对其辱骂、捆打。安徽省宿州市灰古镇的赵明失业在家,其妻张云在外打工,他怀疑她在外面搞色情勾当,便将其强行带回,此后在近十天的时间内对其进行疯狂折磨:牙咬、毒打、用剪子戳等,甚至逼迫她吃下安眠药,最后赵的父亲见其行为如此疯狂,偷偷打电话报了警,赵明被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刑事拘留。
(2)社会压力因素
当前我国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正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这在宏观上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微观的负面影响。表现为人们思想观念的冲击,家庭生活观念的转变,人们生活竞争压力的提高,出现了城市下岗和农村劳动力富余的现象。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失业的情况下,家庭的经济收入急剧下降,家庭成员的心情受到很大的撞击,随之家庭摩擦矛盾凸显,家庭暴力极易发生,尤其是男方一旦失业在家,他便会产生强大的生活精神压力,便会常常靠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来宣泄,如果喝多了或赌输了钱,这些便成为他们实施暴力的理由,因此而引起的家庭暴力也将不断的发生,据有关资料显示,因酗酒赌博而引发的家庭暴力案件占26。2%。[4]安徽省界首市城郊张某外出吃饭回到家,儿子哭泣让他心烦,张某便借着酒劲辱骂妻子程某,程某小声辩解了几句,却招来一顿毒打,在这过程中,程某的头皮被撕了半块。之后,张某又将程某推出门外。最后程某逃到城东派出所报警求助。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已构成重伤,其夫张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3)社会法律因素
立法不完善和执法力度不够严格是家庭暴力发生的法律原因。当前我国尚无明确的的法律规定来惩处家庭暴力。虽然《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不准用家庭暴力来残害妇女,但是由于家庭暴力具有的隐蔽性、举证难的特点加上有关部门管理力度不够,司法机关态度漠然,这些因素都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致使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像《妇女权益保障法》在人身权利中虽作了禁止性的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老人和妇女。”但对于违反禁止性规定的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给予何种处罚却没有明确的说明。
《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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