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分析高校学生突发事件的特殊性出发,思考我国现行突发事件应急法律制度面对高校这一特殊文化群体时的缺失与不足,就此提出,在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的今天,必须重视高校学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法制的建设,维护社会的稳定。呼吁国务院应尽早出台应对学校突发事件的专门行政法规,在立法上要求学校设立专门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落实学生突发事件的预防、检测、风险评估、应急处置和事后处理等专项职责;明确学校在应对学生突发事件的时的法律地位,保护学校及学生等突发事件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建议政府创设一种突发事件风险责任险,完善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体系。
【关键词】 高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法制;缺失;完善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成为全国各领域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法律。但对高等院校这一特殊的文化群体,各种突发事件仍然不断的发生,如,中山大学的教授打骂学生事件、中国政法大学师生矛盾激化事件[1]、广州一高校怀疑遭炸弹威胁[2]等。在此,我们不得不问:高校学生突发事件有无特殊性?预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其独特性?是否要单独制定一部校园安全法律制度?如果需要,制度应该如何设计?着这些问题,笔者做如下思考。
一、高校学生突发事件的特殊性
理论界对高校学生突发事件的没有统一的界定。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突发事件的规定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可以从突发性、严重危害性、公共性和需要应急处置性四大特征来界定高校学生突发事件,即:高校学生突发事件是指各高等院校内,突然发生的,对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者重大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事件。与一般的突发事件相比,高校学生突发事件除了具有突发性、严重危害性、公共性和需要应急处置性四大特征之外,还有其自身的特性:
1.影响、危害的主体特殊性
高等院校是十几、二十的年轻学生聚集的地方,年轻的他们,精力充沛、思想活跃,国家荣誉感强。精通现代电子沟通方式,喜欢通过各种途径交流、学习和表达自己的观点。民主意识强,敢于争取自己的权利。因此,积极地引导,有效的处理,可能很好的抑制突发事件;反过来,如果处理不好,则有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恶化。
2.突发事件影响的广泛性
高校学生突发事件,表面上看都只是涉及在校大学生,是学校内部的事,其实不然,高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中心。高校是进行高等教育的地方,是为国家培养专业人才的地方,学校里一旦发生了的突发事件,马上成了学生、学生家长、各大媒体争相讨论的焦点,高校的突发事件就成了社会突发事件了。特别是涉及师生关系的突发事件,更是瞬间变成整个社会的突发事件了。
3.危害的扩大性
从高校学生突发事件的概念能够看出,高校学生突发事件会对学校的教学管理秩序、学生的学习、生活等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重大影响。跟重要的是,在媒体和社会关注下,高校突发事件的危害具有扩大性的特征。它除了会对突发事件的承受者产生着巨大的影响,还可能会使社会对高等院校的信誉,教师的品德、甚至是中国的教育事业产生怀疑。
如前所述,高校学生突发事件具有主体特殊性、影响范围的广泛性、危害的扩大性等特性,有针对性的预防和处理高校学生突发事件才是真正的解决之道。
二、高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法制体系的现状及缺失
(一)我国高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法制体系的现状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首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要求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于学校的突发事件处置,则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因此总体上规定了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学校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的职权和义务。
此外,针对具体的突发事件,分别有不同的应对法律机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专门处理部分学校卫生事件、伤害事故的规章制度如:教育部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和卫生部联合颁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卫生部颁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还有处理学校突发事件的“红头文件”如:1998年,教育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灾区学校卫生防病工作的通知》;2001年,教育部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预防工作的通知》;2001年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年卫生部和教育部联合下发了《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等等。
连同常规状态下适用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刑法》等,共同形成了我国高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法律机制。
(二)我国高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法制体系缺失
1.学校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的专门立法缺失
从我国高校学生突发事件应急法制体系现状,不难发现:到目前为止,教育部没有出台一部综合性的、专门的预防和处理高校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来统一指导全国学校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各级政府、高校现在基本处于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立法局。2003年“非典”之后,各级地方政府制订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但是面对多样、频繁高校突发事件,如:学生群体性事件、自杀、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师生冲突等,各部门就有些无法可依的感觉了。于是各级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各高校,只有通过自己制定“红头文件”或者内部管理规定来解决[3]。这一现象已经引起立法机构、学术界的注意。
2.重应急处置,轻预防管理
国家制定《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初衷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4],但在具体制度设计时,更多的关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突发事件的预防制度规定的太过简单、抽象[5]。因此各地政府在落实好的时候也侧重应急处置,忽视了突发事件的预防机制。[6]突发事件虽然具有突发性,但像联合国21世纪减灾战略宗旨中说的:“灾难是不可避免的,消除所有的风险是不可能的。预防不仅比救助更人道,而且更廉价……”。预防胜于应急处置。好在政府会根据实践的需要不断补充“红头文件”完善“预防和控制”上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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