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得P≤λ〔π(2)—π(1)〕
由上面可知,当企业购买的是高科研成果时,企业提出的购买价格P只有高于高校自身的保留效用h,高校才会接受这一合作创新模式,综合得出,企业要想成功购买高科研成果,校企双方所开出的价格必须在这样一个范围内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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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P≤λ〔π(2)—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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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高校的高科研成果,企业开出的购买价格至少要高于高校的保留效用,而对高校而言,保留效用h是隐藏的信息,企业不知道具体是多少,从而校企双方在确定的价格范围内讨价还价时,高校总是想尽办法让企业获悉自己的科研成果对企业的重大价值,比如高校会给企业分析该项科研成果的市场前景是如何的好,利润空间是如何的大,通过继续研发会给企业带来想象不到的效益,并故意把其他几个买家透露给企业,使企业有危机感等,高校通过这些手段以此来提高该项科研成果的保留效用。对企业而言,它对购买价格的确定只能是通过购买后的科研成果的创新能力的大小以及自己对科研成果高低的概率的判断。由此可知,高校要想获得较高的交易价格就必须努力提高研发成果的质量,研发出更多的适应市场需要的高科研成果,这样才能保证与企业的长久合作,而不是以次充好,使实际的科研成果与其所宣传的不一致,不能为企业带来利润,从而使企业对与高校的合作失去信心;企业要想降低购买价格就必须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加大自主创新,即使π(1)增大,从而在购买科研成果时更有资本与高校就价格进行谈判,而不是使研发出高科研成果的概率减小,那样只会降低自身的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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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当高校的科研成果为低时,校企双方会不会接受这一合作创新模式。根据上面的收益函数,只要企业出的价格P>0,高校就会尽力卖掉自己的科研成果,因为其本身对高校并没有价值,并且高校已经为研发此项科研成果而付出了成本,当企业拒绝与高校合作时高校的收益为- C2,所以高校为了使损失降到最低,只要企业出的价格大于零,高校就会想办法卖掉而尽量弥补所付出的成本,于是此时高校对企业提出的价格也不再有很高的要求。然而企业在购买到低科研成果以前的收益为π(1),而购买到低科研成果后的收益为π(1)—P,此时企业的收益明显的减少了,所以当科研成果为低时,企业实行技术购买是得不偿失的,是极不理智的行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科研成果高低的正确判断和选择何种合作方式对企业的收益影响重大,然而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高校为了实现自身的最大利益,总是会想方设法隐瞒信息[4],所以企业要获取这些信息是很困难的。

(2)当λ<时,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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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λ〔(1—)π(22)〕+(1—λ)〔(1—)π(12)〕≥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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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得≤1—,综合得出,当企业选择契约型合作创新模式时,要想与高校合作开发成功,未来收益的分配系数必须在如下范围内变化: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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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系数和高校高科研成果的保留效用不一样,它不是隐藏的信息,它是由校企双方在上面这个范围内讨价还价来确定的,讨价还价的能力取决于校企双方各自的创新能力及合作后创新能力的大小。校企合作双方都希望自己获得最大化利益,于是只有当利润分配比较均等、公平时,即只有使的范围变小时,合作成功的概率才会变大。从未来收益的分配系数的变化范围这个式子的右边来看,企业创新能力的变化对利润分配系数的影响大于合作创新能力带来的影响,实践中我们知道,当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提高时,高校与企业合作时的风险就会减小,此时高校更加愿意与企业合作创新,从而使契约型合作模式更加顺畅;从这个式子的左边可以看出,合作开发后的创新能力越强,高校的谈判能力就会越弱,而科研成果的保留效用越大,高校的谈判能力就越强,所以高校只有提高研发的科研成果的价值即科研成果对自身的保留效用,才能增加自己的谈判砝码,提高谈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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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当高校研发的是低科研成果时,校企双方该如何做决定。当高校研发的科研成果为低时,只要校企合作开发后企业所得的收益大于企业自主创新所得的收益,即(1—)π(12)>π(1),解得<1—时,企业就愿意选择这一合作模式,因为合作开发既提高了企业的创新能力又增加了未来收益,这与技术购买是不同的;而此时高校的情况与技术协作创新时是一样的,如果高校不与企业合作,那高校的收益不止为零,它研发所付出的成本也全部收不回来,所以高校为了减少损失,此时只要利润分配系数>0,它也乐意与企业合作。然而由于企业对科研成果的高低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利润的分配只能按照期望收益来确定[4]。
《Science China Mathematics》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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