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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当校企选择契约型合作模式时,高校在科研成果的未来收益中所占的比例为,企业所占的比例为1-。校企在此种合作模式下创新时,高低科研成果所带来的创新能力分别为:22,12,且(22)﹥(12)。若研发的为高科研成果时,企业得益为:(1-)π(22),高校得益为:π(22)- C1;若研发的为低科研成果时,企业得益为:(1-)π(12),高校得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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π(12)- C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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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若校企合作失败,企业得益为:π(1),即企业进行自主创新,高校得益分别为:h- C1和- C2。当高校研发的为高科研成果时,虽然合作失败但其对高校仍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作为高校的保留效用,其中h就是高校的保留效用;若高校研发的是低科研成果,校企合作失败后,科研成果不再具有任何价值,而且高校要自己负担所有的研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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⑪假设在合作过程中总是由企业提出合作模式,高校只是选择同意或是不同意。
3 模型建立及分析
根据以上假设,博弈双方对自己的信息和收益有完全的信息,但不能确切知道对方的真实类型,因此是一个信息不对称博弈。本文用下面的博弈树来表示校企之间的博弈过程,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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π(2)-P;P-C1

高校 接受


技术协作 拒绝 π(1);h- C1
企业

高校 契约型合作 (1-)π(22);π(22)- C1 高 接受

科研成果 拒绝 π(1);h- C1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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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 π(1)—;—C2

高校 接 技术协作 拒绝 π(1);- 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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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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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 契约型合作 接受 (1-)π(12);π(12)- C2
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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π(1);- C2
图1 校企合作模式的博弈树
这是一个不完全信息的博弈过程,企业只知道高校研发的科研成果是高的概率为λ,是低的概率为1-λ,所以当企业提出以技术协作模式合作时,企业的期望收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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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λ〔π(2)—P〕+(1—λ)〔π(1)—P〕[4]
当企业提出契约型合作模式时,企业的期望收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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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2=λ〔(1—)π(22)〕+(1—λ)〔(1—)π(12)〕[4]
当高校与企业不以其中任一模式合作即企业进行自主创新时,企业的期望收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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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π(1)
假设企业与高校合作,且当企业选择技术协作模式与高校合作所得的期望收益与选择契约型合作模式所得的期望收益相等时,即E1= E2,此时可求得

λ=

(1)当λ﹥时,E1﹥E2,即校企技术协作创新时企业的期望收益大于契约型合作时获得的期望收益,此时企业会选择对科研成果进行技术购买的模式,而对高校来说,如果自己研制的是高科研成果,若企业提出的购买价格P高于高校自身的保留效用h,高校会接受这一合作创新模式,同时若高校提出的价格不超过科研成果所能给企业带来的最大利润,则合作成功,只要有一个条件不满足合作就会失败。如果企业在不知道高校的科研成果高低的情况下,选择技术协作模式成功的购买了高校的科研成果,那么现在我们来看一下购买价格的范围是怎么样的。对于企业而言,对科研成果成功购买后的期望收益一定不能小于自主创新而获得的期望收益,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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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λ〔π(2)—P〕+(1—λ)〔π(1)—P〕≥π(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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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ence China Mathematics》
《河南科技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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