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诚信观
诚信观,简而言之,就是人们对诚信的一种看法和态度。从古至今,人们对于诚信的理解会由于所处时代背景的不同而相异,但其对于诚信理解本质上还是趋于一致的。古代对于诚信的理解是基于“仁,义,礼”之上的。从古今中国人诚信心理结构的正性取向看, “义” 与 “宜人性”、“敬”与“严谨性”,“真”与“公正性”、“仁”与“友善性”具有相关性。[⑨]可见,古今对于诚信内涵理解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仅限于字面。
诚信是从属于、决定于“两善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善恶原则、仁爱原则、公正、平等原则等道德原则的基本道德规则。[⑩]诚信作为一项基本的道德规则,人们对待诚信的态度首先也是以一项道德的标准来衡量,其在内容、形式上都应符合道德的标准。中国传统诚信观的特点:(1)重视实事求是的精神(2)重视诚对信的根本制约关系(3)以善为标准, 追求诚信的正当。[11]实事求是的精神是对“真 ”的追求,诚对信的制约是“内诚”对“外信”的制约,强调“内诚”的重要性。最后,将诚信与“善”紧密相连, 注重其诚信的实质内容, 而不是仅仅注重于诚信的外在形式要求, 将其作为单纯的戒律。现代诚信观继承了传统诚信观的特点,结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础,其本性是平等、公正、以人为本的。
(三)诚信教育
道德水平的提高需要实践道德教育,诚信是一种道德品质,同样,诚信品质的施展需要“诚信教育”。“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诚信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借助于自由教育来理解。就是使受教育者诚实守信并由此而正确地“认识你自己”、“去做自己所是的那个人”,进而使之成其为人,“成为你自己”、成为其所是或者说成为自己所是的那个人,而且要知道“人的尊严就在于去做自己所是的那个人”。[12]教育使人成为人,诚信教育让人成为他自己,认识他自己。
从哲学意义上说,诚信教育就是通过教育形成人们的诚信意识、诚信品格和诚信实践,这是人们的主观思想和实践行为更符合社会规范、社会发展的需要,更符合社会发展必然性的需要。从教育学的视角来看,诚信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体现,是整体性、系列性的教育改革实验。诚信教育是一种旨在培养学生特别是青少年学生诚信品质的教育。就其途径来说,既包括家庭教育,也包括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13]作为对大学生的诚信教育而言,与其他诚信教育阶段或层面的最根本不同在于教育对象不同,这就决定了大学生诚信教育的内容构成、途径方法以至手段选择有其特殊性。
三、高校诚信教育初探
高校诚信教育在实现诚信教育基本目标的同时应该肩负知识分子精神的唤起。培养社会公共精神、培养社会契约精神、培养主体性道德精神成为“知识分子精神”视野下诚信教育目标实现的关键。
(一)培养社会公共精神
“知识分子精神”视野下的诚信教育目标首先要培养人的公共精神。公共精神,实际上是随着现代公共生活领域的不断展开和丰富,人们对公共性价值进行澄明、维护和持守所表现出来的人性品质和精神样态,应该成为现代公民的核心品质。具体说来,它包括公民之独立人格、理性精神、公德意识、社会责任、政治认同、参与行动、普世关怀等。
公共关怀是公共精神的精髓。在态度层面上,公民之公共精神表现为一种对公共事务及公共生活的积极关注、理解和承担的心理倾向性上,也即公共关怀。
参与行动是公共精神的实质。公共精神本质上就是一种参与精神。在公共生活领域,没有什么比真正的参与行动更令人鼓舞的了。社会公共性的澄明和维护有赖于每个成员对公共活动的参与和分担。对公共善的践履是公共精神的价值皈依。从人之存在的特性来看,个人永远也无法割裂“他性”,对善的追求构成了人类存在的所有意蕴。公共理性建立在平等的具有不同的道德追求和价值取向的个人的理性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公共理性是在公民的个人的理性基础之上建立起来,它依赖于公民个人的理性能力,这主要包括正义感和善观念的能力。[14]而实现正义感和善也是诚信教育追求的目标之一。
(二)培养社会契约精神
契约的本质,在形式上,契约体现了主体的相互平等和意志自由,契约主体行为是一个“他律和自律”不断交错的过程,如果达成了协议,则是他律和自律统一的结果,从过程到结果都具有道德性。[15]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商品经济所派生的契约关系及其内在原则,是一种平等、尚法、守信的品格。契约精神是现代法治社会和经济社会的基本特征,只有契约才能使现代社会建立所有人都平等互信的有效保障机制。诚信社会的建立是一个契约精神的普及和契约社会的重构过程。重构大学生诚信伦理,关键在于大学生契约精神的培育。契约社会讲求契约精神,其真谛就在于契约关系所蕴涵的自由、平等、权利等一系列规则。
高校实施诚信教育就是要培养大学生的主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诚信是和谐社会与契约精神的共通机理。信乃立身之本,也是立国之本;诚信意味着秩序,而秩序是社会的表征——一个诚信缺失、秩序混乱的社会不可能和谐。从实践上看,诚信缺失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障碍之一。就人与人的关系而言,守信品格是人际和谐的道德基础。人际交往在很大程度上讲究信用。守信虽不是人际和谐共处的全部,但守信却是必不可少的。
(三)培养主体性道德精神
诚信是一种基本的道德品质。诚信教育的实效性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整个道德环境。主体性道德精神崇尚公正、自由、道德权利的彰显,而这也是诚信教育所要追求的目标之一。
主体性道德精神为诚信教育的实施提供了公正、自由的思想环境。主体性道德本身就是一种公正的道德观。柏拉图认为公正是四德之首“正义能给予那些属于国家法制的其他美德——节制、勇敢、智慧以及那些被统摄在这一普遍观点之下的德行以存在和继续存在的力量”,[16]亚里士多德认为“公正不是德行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行;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部分,而是整个邪恶。”[17]同样,当道德体现正义、公正的时候,作为道德品质的诚信也在此道德环境中实现其目标。
主体性道德精神为诚信教育的实施提供了权利保障。主体性道德倡导道德权利的彰显。道德权利,是指人们在道德生活中应当享有的社会权利,是由一定的道德体系所赋予人们的、并通过道德手段(主要是道德评价和社会舆论的力量)加以保障的实行某些道德行为的权利。[18]道德权利,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依据道德所应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对待。道德主体有权作为或不作为,作何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必要时借助于一定的道德评价形式(如社会舆论)协助实行一定的道德权益。作为道德主体的人在道德权利得到彰显的时候,其诚信度也会随之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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