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长期保持席地而坐的风俗,所以在座侧设几,以供人们放置东西或倚伏休息,几的这种作用对于老人来说更为重要。而手杖则可以作为老人行路时的扶助与文撑。东汉章和元年(87年)的秋天,汉章帝下诏赐予天下老人几杖和糜粥,以示对老人的关怀。由此对老人赐几杖的敬老之礼开始得以流传。其中,规模最大和最为隆重的赐几杖仪式,是在盛唐开元二年(714年)的九月,玄宗李隆基在长安大明宫含元殿大宴京城父老,并举行隆重的授几杖敬老仪式,并为此颁布诏令“年龄九十岁以上者赐予几杖,八十岁以上者赐以鸠杖。
除了给予赐几杖的荣誉之外,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有时还给予老人家庭以各种减免赋税的优待。由于历代封建王朝的赋役普通繁重,这种优待对于老人的赡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中国古代敬老养老风俗的组成部分。如西汉文帝颁布诏令规定,满九十岁的老人,可以豁免家庭中一个成年儿子的赋役;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可以免除家庭中两个人的算赋。清顺治皇帝在登极诏书中规定全国军民中凡是年满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准许免除其家庭中一个成年男丁的差徭。
中国古代王朝对老人的优待,还表现在刑律的优免方面。如汉宣帝元康四年(前62年)下诏宣布,八十岁以上的老人除了犯有诬告罪与杀人罪的以外,一律不予以逮捕和判刑。唐王朝在《唐律》中明确了对老人宽免的立法。规定把老人按年龄分为主个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的刑律优免。第一个等级,是“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第二个等级,是“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 第三个等级,是“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 3.特殊庆典 除了三老五更礼、乡饮酒礼等经常性的敬老礼仪外,中国历代封建王朝还有许多临时举行的敬老特殊庆典。如汉高祖刘邦还乡,在沛宫设置酒宴,召请家乡的故人父老和子弟饮酒,并免除沛地百姓的一切赋役;贞观十六年,为了感谢家乡父老,唐太宗召集武功的邰城、立节、三时、丰义四个乡的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为他们在庆善宫的南门举行盛大宴会;而清王朝的康熙和乾隆为老人举行的千叟宴,最富有代表性。如乾隆五十年(1785年),会宴老人达6400人之多,并各赐鸠杖,以及按赴宴老人的地位品级赠送金玉如意、貂皮、锦缎、笔墨、笺纸等礼品。 4.对虐老和不养老的惩罚 对于虐老和不养老的行为,除了受到必要的舆论谴责之外,封建王朝还制订了不肖的法律条款对其予以制裁。《周礼》卷十就这样说“以乡三物教民而宾与之。一曰六德……二曰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姻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六行之中以孝居首,而八刑之中也是以不孝为最严更。而现存的最早一部我国古代法典《唐律疏议》中,对不孝和虐待老人的惩罚条文,就占了非常醒目的地位,比如其中的《斗讼律》就规定:“诸置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8] (二)原因分析 1.我国家国同构社会结构的必然要求。 中国文化具有家国一体(即家国同构)的特征。“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 (《孝经》)“孝以事亲,顺以听命,错诸天下,无所不行”。(《礼记》)这些都是从政治角度论及家庭养老的。只有在家作孝子的人,出仕才能成为忠臣。自汉武帝开始,朝廷有“举孝廉”这一制度,即全国各地推举有孝亲之名的人物,以及有廉洁之名的人物各一名,由朝廷任命官职。“国之本在家”,治家是治国的基础,治家也是治国。所以我国古代封建王朝往往通过包括制定敬老养老礼仪、对老人优待和对虐老和不养老的刑法惩罚等来推行孝道。 2.我国礼法并制的传统文化的必要要求。 中国家庭养老之所以能够受到统治阶级的大力扶持,主要是因为家庭养老的实践能够培养出统治者所需要的人才和维系统治秩序。孔子说,“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而《礼记》所说的“民知尊长养老,而后乃能入孝弟。民入孝弟,出尊长养老,而后成教,成教而后国可安也”,则清楚地指出了养老与育人的关系,在养老中育人,以育人保证国家的秩序。[9] 3.我国古代农业社会对老人经验倚仗的必然要求。 我国古代是农业社会,农业的生产工具极为简单,耕作方式也极落后,主要靠体力,适当地辅以畜力。农耕时代是一个相对稳定的时代,它对智力的要求远远大于对体力的要求,生产中遇到的问题主要靠经验判断。老年人的生产知识,生产经验和生产技能,对于晚辈是宝贵的财富,特别是教育靠口耳相传(注:“教”字是形声字,由老,子,文三字构成,意即老人对儿子传授文化),口耳相传成为文明前社会知识和智慧的重要来源,老人天然是这一来源的提供者,往往成为文明前社会心理的一本字典,一位历史学家,一名家族间传道授业解惑的导师,是一部能说话的历史,自然成为受尊敬的对象。[10] 三、东亚国家政府在强化家庭养老中的行为表现 东亚各国由于受我国传统儒家尊老文化影响较深,各国政府历来都比较重视家庭养老在整个社会的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同时,各国根据自身的特点,在继续倡导、巩固和加强家庭养老过程中采取了许多富有特点的政策和措施。 (一)韩国政府的行为表现 韩国政府在“老年福利”规定:对赡养60 岁以上的老年人的直系亲属者,或在亲属中,有和65 岁以上老年人共同生活者都可享受每年免除48 万韩元的所得税的优惠;父母和子女有各自的住房,过去没有生活在一起,然后又重新合在一起生活者,可免除其一方住房出租或出售的所得税;本人或其配偶与直系亲属的老人共同生活2 年以上者,可优先获得政府贷款,用来新建或购置、改造住宅。韩国原来规定最优先提供住房的对象,是到海外就业的人员,第二位是10 年以上的无事故司机,第三位是做了绝育手术的人。1992 年开始,改为以赡养老年父母的人为第一位,其他向后顺延。从1995 年7 月开始,韩国政府对公务员实行“行孝休假日”,凡公务员的父母及岳父母或公婆的生日,可准假一日为老人过生日,如不与老人居住在同一城市,还可放宽休假日。同时,韩国法务部还颁布了民法中家族继承法修正案,规定侍奉父母的子女应比其他子女多继承50%的财产。[11] (二)日本政府的行为表现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重视家庭的作用,强调国民的自立,主张建立“日本型福利社会”。在日本,对于需要护理的老年人,一般都是以家庭或亲属的护理为前提,公共福利服务和市场化的服务等仅是一种补充。在与社会保障相关的法律当中,许多内容都把家庭和家庭的赡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一种是强调家庭和亲属进行赡养的法律,如《生活保护法》、《老年人福利法》、《儿童福利法》、《老年人保健法》、《残疾人福利法》等都有明确记载。另一种是在家庭或亲属之间已经形成赡养关系时在制度上给予承认的法律,如《国民养老金法》、《厚生养老金法》、《健康保险法》等都有有关条文。重视家庭的作用,发挥家庭的福利 功能是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点。[12] (三)新加坡政府的行为表现 新加坡政府把儒家的“忠孝仁爱礼义廉耻”视为儒学思想的核心,认为这是人们的行为准则,是“治国之纲”。而“孝道”是伦理道德的起点,孝道可以稳固家庭,可以使人类社会得以延续,还可以把每个人塑造成堂堂君子,他们一旦走上社会,必定会忠于职守,忠于国家,成为对社会、对国家有益的人。为了保持三代同堂的家庭结构,新加坡政府于1994 年制定了“奉养父母法律”,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将“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如子女未遵守“赡养父母法”,法院可以判决对其罚款一万新加坡元或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同时,在分配政府组屋时,新加坡政府对三代同堂的家庭给予价格上的优惠和优先安排。政府为鼓励儿女与老人同住,还推出一系列津贴计划,为需要赡养老人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养老、医疗方面的津贴,以减轻其家庭负担,提高其赡养老人的积极性。[13] 四、西方文化的侮老行为表现 与东方尊老文化相比,西方文化由于脱胎于游牧文化,从而导致西方社会有着典型的“侮老”行为。后记中以匈奴民族为代表,早有记述,而且能从文化的高度认识:匈奴,……逐水草迁徒……因射猎禽兽为生,急则人习战攻以侵伐,其天性也。……利则进,不利则退,不羞遁走。苟利所在,不知礼义。……壮者食肥美,老者食其余。贵健壮,贱老弱。父死,妻其后母;弟死,皆取其妻妻之。即年轻人吃美食,吃剩下了给老人,拿继母和嫂当妻子,这在中华尊老文化来看,简直是骇人听闻。按照尊老尚齿之礼,不是老人吃剩下谁也不敢吃(“非馂莫之不敢食”),对继母像生母一样孝养到死(“继母如母”)。叔嫂之间绝对不许接触(“嫂叔不通问”);都与匈奴习俗极端相反。所以说“不知礼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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