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侵害合同债权的责任与合同债务人违约责任并存情形下,对债权人而言,是采纳违约行为损害赔偿标准,还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标准向他们要求赔偿呢?这两种标准在赔偿的范围方面有着极大的区别。总的来说,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要大于合同即契约损害赔偿。因为:一方面各国法律在契约责任中适用责任的可预见性理论,允许当事人在契约中对自己的契约责任加以限制;另一方面,在英美和我国的侵权责任诉讼中,法官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对被告判处惩罚性赔偿金,但在契约中,他们很少判处此种性质的损害赔偿金,在此种情况下,原告提起侵权诉讼可以获得更高的损害赔偿数额。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应当相对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违约赔偿以可预见性作了最高额限制,赔偿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丧失。而侵权行为没有限额地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所受损失与所失利益均予赔偿。所以,以故意侵权损害为标准对债权人予以赔偿对债权人更为有利。
但是,在侵害合同债权的责任与合同债务人违约责任并存情形下的请求权竞合,不同于同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对同一法律后果享有数个请求权的请求权竞合。后者是同一个债务人要么承担违约责任,要么承担侵权责任,债权人可以权衡利弊进行选择,不管根据哪种责任形式确定赔偿范围,都是债务人本人的行为所造成;而对于前者,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他不存在侵权的问题,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他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即不同的人承担不同的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形下法院应该采纳哪种责任形式来确定赔偿责任呢?若是采纳违约责任来确定,也许就减轻了侵权人的负担,若是采纳侵权责任来确定,也许就加重了违约人的负担。在实践当中,应该怎样来适用才不致有失偏颇呢?笔者认为,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首先,根据债权人的诉求来决定具体适用违约行为赔偿标准还是侵权行为赔偿标准,即赋予债权人选择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有权利选择对哪个侵害人起诉甚至免除某一个债务人的债务。如果选择违约债务人进行起诉,那么法院就应该认为债权人以默示的形式要求适用违约行为赔偿标准而采纳此标准,此时,法院应追加侵权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被追加的被告,如果不愿意参加诉讼的,法院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但对符合据传条件的被告,则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判决后,如果债权人执意要免除侵权人的责任,那么,其对侵权人免除责任的效力及于违约债务人。如果债权人选择侵权的第三人作为被告,以此类推,法院应认为债权人以默示的形式要求适用侵权行为赔偿标准而采纳此标准。
其次,当债权人同时起诉违约的债务人和侵权的债权人的情况下,法院应该对案件进行审查,确定主要责任人,即终极责任人。根据终极责任人的行为性质来适用赔偿范围的标准。若终极责任人是债务人,就采用违约行为赔偿标准;若是侵权的第三人,则采用侵权行为赔偿标准。
根据判决,在二者共同或其一满足债权人赔偿请求后,二者内部再根据双方的过错情形及与债权人的责任关系来确定具体的承担数额。
参考文献: [①] 最终禁令(即判决停止侵权)指在对案件所涉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后作出并在该裁决内容依法生效后予以执行 [1]【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M].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158. [2] 张广兴.债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2. [3] 杨立新,叶军,孔玲. 财产损害赔偿[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401. [4] 齐树洁.英国司法制度[G].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 2005:319. [5] Francis Trindade Peter Cane,ibid,p182.转引于:张民安.民法债权[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2002:281.
《冶金信息导刊》
编辑QQ
编辑联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