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的承担方式、范围因其行为方式、侵害权益的差异而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而且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责任与债务人的违约责任的竞合亦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关键词】 第三人 债权 责任 违约
On Relief of Third Party’s Infringement of Creditor’s Rights
Abstract: Claims against the third party to assume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way and scope has a difference because of the behavior and interests which be infringed vary . And the responsibility competes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infringe the creditor’s rights and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debtor breach of contract is diference with the the responsibility competes in the general sense.
Key words: the third party; the creditor’s right; responsibility; breach of contract
债的概念始于罗马法,根据《法学总论—法学阶梯》的定义:“债是法律关系,基于这种关系,我们受到约束而必须依照我们国家的法律给付某物的义务。” [1] 我国《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多数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即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这种权利除了体现债权人的某种利益外,还同时以法律上的力为其保障。[2]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承担的必要性
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物权与债权相对应构成了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物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犯他人物权的义务,而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即使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通过各种手段使债务人履行不能从而侵害债权,债权人也不能对其提出诉讼上的请求,即其效力仅及于相对的债务人,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对债务人不负有义务。这种关于债权相对性的解释,其理论基础在于保护第三人的民事行为不受侵犯。因为债权不像物权具有“社会公示性”,第三人为民事行为时通常不知道或者不能预见自己的行为在客观上是否会损及特定之债的债权人的利益,如果事实上发生了这种损害,而规定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则势必会使交易主体失去对行为后果的预见性,严重影响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但是,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生活的日趋复杂化,这种理论也逐渐暴露出了其局限性。在实践中,第三人往往以诱使违约、阻止债务履行、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等形式来达到侵害债权的目的,在这些第三人恶意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不能导致债权人损失的情形下,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能通过向债务人追索得到赔偿(如债务人因其他原因已无力清偿债务),根据债权相对性的解释,债权人也无权向第三人求偿,则债权人所受侵害将无法得到法律的救济,第三人的不法行为也难以得到法律的禁止,这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无疑是十分有害的。
因此,要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予以追究,并且,第三人侵害债权与债务人违约往往交织在一起,因此不能只考虑侵权而不考虑违约责任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如果在某些场合因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赔偿责任之后,而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会使债务人得到不当利益;如果债务人在债权人接受第三人赔偿后继续履行债务,又会使债权人得到不当利益。因此,对于上述侵害债权的赔偿关系,与违约必须妥善处理。” [3]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责任的承担
第三人侵害债权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应根据其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而有不同。一般有颁发禁令要求停止侵害行为、请求他人返还财产以及请求他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三种,其中最主要的是损害赔偿,关于损害赔偿将在下面第三个问题中单独论述。
(一)颁发禁令
禁令一般是指执法当局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或者不得为一定行为的命令。广义的禁令也包括执法当局责令被申请人必须为特定行为的命令,即强制令,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的一些情形就属于这种强制令。禁令包括临时禁令和最终禁令(也称永久禁令)[①] 。临时禁令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一般被称为中间禁令或者初步禁令,是法院在开庭审理之前签发的将某种状态保全至审判阶段的命令,效力通常持续至开庭审理或者作出新的禁令时止。[4] 其实质在于通过禁止被告实施不法行为、要求被告采取措施消除不法行为的影响或者防止被告实施威胁行为等方式实现判决利益的保全。临时性禁令经常采消极禁止形式。这是因为积极形式的禁令的实施会产生类似强制执行的效果,一旦原告最后败诉,被告所遭受的损害很可能无法补救,所以法院在适用时比较慎重。法院在适当的情形下还可以在诉前作出临时性禁令。原告一般必须向法院提供损害赔偿义务的担保,即:如果在开庭审理时发现禁令的授予有误,原告将赔偿被告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目前,我国的诉前禁令只存在于知识产权法中,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可以说属于禁令的一种,但适用的范围有限。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如果第三人侵害他人债权的侵权行为还在持续进行中,如引诱他人违反契约,则原告就可以要求法院颁发命令,责令第三人停止其干预行为,也就是禁令的颁发。在绝大多数干预他人契约关系的侵权诉讼中,原告所寻求的法律救济往往就是要求法院颁发禁令,禁止被告继续干预原告和他人之间的契约关系。[5] 是否颁发禁令可以由法院自由裁量,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表面上构成干预他人契约关系的民事侵权时,经过权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后,颁发临时性禁令,如果当事人违反临时禁令,可科以罚金、查封财产或者监禁处罚措施等。另外,既然为法院自由裁量,所以即便此种干预他人契约的债权已经成立,法院也可根据情况拒绝颁发此种禁令。
(二)返还财产
当债务人负有将契约规定的标的物交付债权人的时候,如果由于第三人的引诱,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了该第三人,原告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第三人将契约所规定的标的物返还给自己。但是,在适用返还财产这样具有“原状恢复”性质的法律救济均须具有这样的条件:原状恢复在道义上、物理上具有返还的可能性。如果恶意占有人取得该种财产以后又将它出售给善意受让人,则原告不得诉请第三人返还。在此种情况下,原告只能诉请第三人对自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
当第三人侵害他人债权,导致债权人损害已经发生的,则不仅第三人应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违约人亦应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在有些情况下,第三人也应当对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冶金信息导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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