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律监督的正当性
法律监督因为其具有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纠正的功能,而贯穿于立法、受法、执法和司法运行的全部过程中。在法运行的各个环节,法律监督对于法的正当运行起者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它既起者连接各阶段的作用,也规范着各阶段依照各自的目的和程序来运行。法律监督事前的预防功能、事中的控制和约束功能以及事后的纠正功能得以有效实施,必须要求法律监督本身符合正当的监督规则,即:监督的法定性、监督的程序性、监督的系统性以及监督的民主性。
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指向行为与行为结果的合法性,有时候也监督行为和行为结果的合理性。这就要求监督行为必须有法定的依据依据,即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等均应有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说明。此外,法律监督的合法性本质要求也体现在任何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怠于属性监督职责以及滥用监督职权的行为都应该追求相关的法律责任。
程序规则不仅仅能够保障实体法律的公平、正当实施,程序本身也在控制权力规范行使方面日益凸显出其独立的价值作用。在法律监督的过程,正当的监督程序也同样重要。这里不仅强调法律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目的合法,也要求法律监督活动本身程序程序合法。法律监督要切实有效的达到预期的目的,必须做到监督程序的开放、合理以及程序具有可行的操作性。监督程序的设计既要注重原则性、也要适当考虑灵活性的因素。因为我国历来就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因此更应强调落实监督程序的特别意义。
法律监督对于维护法律的统一运行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有着不可以替代的作用,这种作用在法律运行的各个阶段都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体现,尤其是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法律的监督作用无处不在。而要实现这样的作用,法律监督的各个阶段都应该相互协调和统一,作为系统的法律监督体系、其目标、功能和结构都应该既相对独立又彼此衔接和互为补充。总之,监督的各个构成元素是相互影响的,我们应尽量促使实现每一个构成要素的积极效果。以实现监督的最优组合,从而发挥监督的最大效用。
法律监督由于监督主体的多样性和监督内容的广泛性,从而决定了监督利益的多元化、监督方式和手段的多样性、监督效果的差别性。这性特征的内在要求是监督过程必须公开和民主,即监督的过程应该让所有的监督主体有机会平等的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监督的全程应该是可以看得见的过程、监督内容和监督结果应该全面公开。因为监督利益的多元化,当监督者行使监督权利的时候,他一定会权衡由于行使这样的权利对自己带来的后果,如果监督者的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由于行使监督权利而无法得到保护,那么监督的效果将会大大的衰减。因此,当存在监督的障碍时,国家有义务为监督主体扫除障碍,以利于监督主体积极而没有后顾之忧的实施监督权利,进而能建立更好的、更顺畅的诉愿机制。这也是保障实际上民主监督的内在要求,从而最终保证法律监督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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